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24 冊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創明受近圓事及苾芻等要行軌式  開闡於調伏,  善閑調伏義;  正住調伏中,  能捨非調伏。  敬禮如是師,  法及於聖眾;  我今隨所解,  略攝毘奈耶。  嬾惰少慧者,  於廣文生怖;  雖勤亦不樂,  入斯調伏海。  欲令彼趣入,  不起大疲勞;  結頌作階梯,  勝人見津路。  可讚財圓滿,  能生勝梵宮;  三摩地涅槃,  並由於戒得。  離斯毘奈耶,  眾事不能淨;  還如極浣衣,  弗濯於清水。  猶如月輪缺,  夜分靡光輝;  於佛教出家,  尸羅虧亦爾。  是故捨懈怠,  當樂戒莊嚴;  欲了作不作,  當勤聞律教。  苾芻應作意,  求解毘奈耶;  要由先自明,  後當行教授。  能於四眾中,  得殷重恭敬;  過未現諸佛,  內藏此人持。  勤求正法中,  及有情利益;  自防於戒蘊,  善護勿令虧。  他人若有犯,  悉皆來請問;  於決了義中,  獲得於善巧。  怨處能降伏,  知法與法俱;  常不被他輕,  大眾中無畏。  若所在方隅,  有明律教者;  佛言我無慮,  由彼發光輝。  牟尼如是說,  律德不思議;  由此應勤求,  受持於律藏。  苾芻滿十夏,  自善護律儀;  於法式明了,  授出家圓具。  戒經及廣釋,  文義皆精善;  為他作依止,  於彼能教授。  非唯少解義,  淺識事多疑;  要剖析分明,  大師語無亂。  於戒本廣釋,  若不能解了;  愚癡六十年,  終須仗他住。  當依老者住,  若無依少年;  師少不應禮,  餘皆如小作。  凡欲出家者,  隨情詣一師;  問難事若無,  須時應攝受。  若作五無間,  及是賊住人,  變化非人形,  外道聾瘂類,  若是扇侘等,  及污苾芻尼;  猶如鹹鹵田,  不生於戒種。  若犯邊罪人,  負債兼有病,  現是王臣將,  大賊及是奴,  生處賤闕支,  十指相黏著,  手足皆攣跛,  曲脊鼻匾㔸,  被女擔所傷,  及長麁小腦,  并過分齲齒,  瞷眼不分明,  眼大小黃泡,  及以紅赤類;  如斯不端正,  皆不許出家。  略說可遮事,  要唯有三種:  謂色形氏族,  由斯污僧眾。  色謂赤髮等;  形謂惡首面,  又驢等耳頭,  及無於耳髮,  象馬獼猴狀,  及鼻唯一目,  無目牛馬齒,  或復齒全無;  族謂旃荼羅,  竹師除糞等,  及柺行等類,  斯皆律所遮。  若有淨信者,  所說過皆無;  遍身應審觀,  問知無障法。  攝取經八日,  存意好瞻相;  若先觀察者,  無勞經一日。  先授與三歸,  次與五學處,  應著鮮白衣,  立在於僧前。  僧伽既許可,  當依出家法,  先請軌範師,  次授十學處。  既受求寂法,  一切眾俗侶,  於彼應讚禮,  由離俗纏故。  破惑眾翳除,  著大仙衣故;  為此光暉盛,  猶如日初出。  如三十三天,  圓生枯葉落;  彼受近圓戒,  眾罪悉消除。  在中方滿十,  苾芻減不許;  邊方受具者,  齊五過隨意。  東境奔荼跋達那,  此界有樹號娑羅;  北山名曰嗢尸羅,  寺名答摩娑畔那;  西界村名窣吐奴;  南邊城號攝伐羅;  佛說此內是中方,  於斯界外名邊國。  苾芻戒清淨,  堪授他近圓;  非是螺貝鳴,  腐爛空中樹。  秉法者知律,  餘四九清淨;  受具可稱讚,  諸天應敬禮。  眾滿界內同,  清淨者秉法,  無障羯磨善,  謂近圓五因。  如毘婆沙說,  十種得近圓;  世尊一切智,  是名自覺受。  憍陳如上首,  得定道五人;  賢部諸淨心,  彼悉從歸得。  法與由使得,  善來成苾芻;  大姓迦攝波,  無由敬師得。  童子鄔陀夷,  善能為問答;  稱可大師意,  佛言成近圓。  中國滿十人;  邊方數充五,  或復過於此,  秉須知法人。  又因喬答彌,  大世主請佛;  為說八敬法,  斯名得近圓。  除八餘若受,  皆白四羯磨;  依前之所說,  受具並皆聽。  纔受近圓已,  應告五時差;  冬春雨終長,  量影依人數。  冬四九月半,  乃至正月半;  春四從正半,  乃至五月半;  雨一從五半,  乃至六月半;  終時唯日夜,  六月十六日;  十七旦長時,  乃至九月半;  三月少一日,  此謂五時差。  終時進近圓,  同夏中最小;  長時旦若受,  同夏則為尊。  受具從苾芻,  半月請教授;  近苾芻夏坐,  隨意二眾中。  不罵於苾芻,  不詰其破戒;  若犯僧殘罪,  兩眾行半月。  尼具雖百年,  苾芻新受戒,  慇懃應致禮,  是名八敬法。  女作男子狀,  丈夫為女形,  俗人及黃門,  不應作親教。  賊及形殘等,  雖是善應遮;  授彼近圓時,  眾僧皆獲罪。  不樂非圓具,  及不了生年;  形貌善觀瞻,  覩相猜其歲。  不滿二十年,  授與圓具戒;  明智計令滿,  應數胎閏月。  如其數胎等,  不滿二十年,  應置求寂中,  此非成受具。  或經一二歲,  方憶知年減;  足前年若滿,  斯名善近圓。  若人聞白竟,  其耳忽然聾;  此亦名善受,  佛許開無過。  正受近圓時,  男形轉為女;  此名為受具,  應置在尼中。  若鄔波馱耶,  聞白已形變;  此不名受具,  秉法者無愆。  受戒人在地,  秉法者居空;  二界體既殊,  不名為受具。  輪王養太子,  宗胤得興隆;  護求寂亦然,  令聖教增長。  如師遣求寂,  有事登高樹;  墜墮傷支體,  由斯聖教遮。  是故佛教中,  出家悲作本;  雖七歲亦聽,  要解驅烏事。  若出家受具,  無鉢便不許;  仙器終須有,  斯為乞食因。  如上座近喜,  求寂飢無鉢;  臨至於食時,  從他求食器。  借他衣鉢等,  與出家受具;  勿如梵志法,  是世尊聽許。  若人未受具,  不先說四依;  聞此苦難行,  梵志便歸俗。  若秉一羯磨,  一界四人受;  此是僧為僧,  不名為受法。  若二若三人,  同時受圓具;  顏狀雖差別,  斯無長幼殊。  隨坐而受利,  不應更互禮;  若遣知事時,  隨他差即作。  為餘放逸者,  作怖等羯磨;  呵已正驅出,  令生厭離心。  若解三藏教,  及有大名稱;  能生廣大福,  驅遣不應為。  由此邪群鹿,  怖於師子兒;  能生俗淨心,  如大師住世。  此住有光顯,  猶若大牛王;  於彼行呵責,  能虧於佛教。  四重穢行顯,  邪執守愚心;  作所不應為,  世俗咸譏議。  污家生鬪諍,  如是破戒人,  大眾共鳴稚,  齊心急驅擯。  抱柱即宜截,  門框亦復斬;  勸化應修理,  或可用僧祇。  調弄苾芻像,  由此不應留;  慇懃共驅逐,  不應生鬪諍。  已說如死屍,  全無共住義;  眾僧共驅擯,  除斯垢穢人。  尼不應為禮,  但可致虔恭;  近事不交言,  乞食時應與。  觸妬病生半,  名五半宅家;  為諸不了者,  略言其相狀。  若他來抱身,  心貪起婬欲;  智者應當識,  是持抱黃門。  妬謂已男勢,  見他交會興;  病謂因病墮,  或由刀等害。  生者謂生來,  二根皆不現;  半月男半女,  名半等黃門。  若於婬欲法,  不能為扇荼;  二根若俱有,  名二形應識。  邪惡見染心,  應知是邪外;  就彼受其法,  斯名趣外人。  或時自剃髮,  竊法著法衣;  妄作苾芻解,  皆名為賊住。  四重及惡見,  身污苾芻尼;  飲酒毀三尊,  是謂求寂過。  十事若有犯,  斯人即須擯;  若捨隨所應,  出其治罰罪。  若不犯邊罪,  如法捨學處;  還俗復重來,  苾芻歡為受。  無亂心捨戒,  了知人現前;  我捨汝應知,  此名真捨學。  受訖即應說,  四波羅市迦;  智者先告知,  勿令行惡事。  由心不覆藏,  於一人發露;  於邊罪極厭,  斯名授學人。  次明雜行法,  是出家要儀;  展轉可相教,  勿令尊法滅。  天時將欲曉,  起必在師前;  可嚼淨齒木,  應先禮尊像。  次可到師邊,  安置於坐物;  巾水土齒木,  寒溫須適時。  有時應早起,  詳審就師邊;  敬重按摩身,  能生殊勝福。  或於初後夜,  師處問疑情;  師當遣安坐,  隨疑決三藏。  平明問安等,  禮拜生恭敬;  由彼多恩益,  能親教是非。  常作難遭想,  於彼起慇心;  善灑掃房中,  行處令清淨。  作壇應供養,  香花隨有設;  日日敬三寶,  斯為四諦因。  或時禮香殿,  右繞窣覩波;  相近有尊年,  隨情行禮拜。  為求堅固體,  役使不牢身;  勵己勸他人,  勿隨愚墮意。  隨時供養已,  讀誦後安心;  不但著袈裟,  情喜將為足。  十四十五日,  須知長淨時;  和合眾應為,  若乖便自作。  宜應自察己,  有過求清淨;  乃至小罪中,  常生大怖想。  或可往僧厨,  看其所營辦;  希逢妙果食,  察已告尊知。  侍養恒勤敬,  洗鉢等皆為;  於尊雖普行,  師知量應受。  不於破戒者,  解勞及禮敬;  受用皆無分,  如燒死屍木。  求寂尚不禮,  有戒之俗人;  何況大苾芻,  禮俗貪婬者。  苾芻得後果,  若小不禮拜;  況餘生死內,  旋迴癡硬心。  說無學為主,  學人如父財;  勤定讀誦人,  隨許誠無過。  自餘懈怠類,  名為負債財;  破戒者全遮,  受用住處等。  信心營寺宇,  唯安戒行人;  犯重不羞慚,  投足元不許。  若近於廁處,  勿作諸談說;  讀誦浣染等,  斯皆不許為。  小便大便室,  入時須作聲;  一二指別處,  大師如是說。  大小便風氣,  徐出勿為聲;  勢至莫強持,  圊中不應語。  若籌及土塊,  先持拭下邊;  次以二三土,  多水洗令淨。  左手以七土,  說此名為淨;  兩手後用七,  斯皆別別安。  更有一聚土,  將用洗君持;  洗臂腨及足,  此名為外淨。  事因舍利子,  異斯招惡作;  兩手好用心,  洗令極清淨。  意在除臭氣,  令身得清淨;  如不依此法,  百土欲何為?  不合禮三尊,  亦不受他禮;  餘皆不應作,  世尊親自遮。  若不嚼齒木,  及以食葷辛;  其事並同前,  廣如律中說。  若不問二師,  得為其五事:  大小便飲水,  并嚼淨齒木,  及於同界中,  四十九尋內,  隨情禮制底,  自餘皆白師。  謂洗手足等,  輒行勢分外;  食噉咸須白,  總別在當時。  禮一拜低頭,  合掌當陳告;  白鄔波馱耶,  我洗手飡食。  自餘但有事,  准此白應為;  若不諮啟時,  一一皆招罪。  食時宜用心,  授受須依法;  持衣分別等,  無令事有虧。  乃至十夏來,  不得離依止;  五歲明閑律,  隨意許遊方。  然於所到處,  還須覓依止;  若無依止者,  不消衣食利。   初部四他勝法   不淨行學處  佛說三種罪,  無餘不可治;  有餘眾所除,  餘皆別人悔。  四波羅市迦,  極重當恭敬;  若犯一一法,  便成壞苾芻。  從初十二年,  皎如秋水淨;  此時無有疱,  十三年過生。  蘇陣那為子,  於故二行婬;  及蘭若苾芻,  獼猴處犯過。  佛說於學處,  欲令貪等除;  耽婬罪業中,  云何汝當作?  見十種大益,  利樂於多人;  廣制眾式叉,  如來大悲故。  於三瘡門內,  由貪故求入;  波羅市迦蛇,  被螫難治療。  他逼共行非,  具戒者耽著;  於此情生染,  應知犯他勝。  於爛壞瘡門,  或於極小境;  或生支不起,  此並得麁愆。  寧以己生支,  置於毒蛇口;  不安女根內,  苦報受無窮。  若遭黑蛇毒,  唯只一身亡;  若破重禁時,  永劫受辛苦。  行婬相多種,  犯具八支成;  隨緣事不同,  智者應詳察。  苾芻堪行處,  彼此根無損;  方便入過限,  受樂二心全。  初二方便罪,  吐羅各二殊;  輕重事不同,  皆如廣文說。  問因雖答二,  准問以酬言;  如非初二因,  應知非彼攝。   不與取學處  但尼迦苾芻,  自為而作屋;  輒取王家木,  由斯作犯因。  他物作盜心,  移離於本處;  若作屬己想,  五磨灑成邊。  過五咸同犯,  磨灑准當時;  發意得責心,  觸物吐羅罪。  平坦純色地,  拽去但麁罪;  若剝裂異色,  越過得無餘。  若瞋心壞弶,  網等獲吐羅;  為福放有情,  便得惡作罪。  競地有二種,  斷處或王家;  他兩處得勝,  苾芻獲麁罪。  兩處勝於他,  彼人方便捨;  波羅市迦火,  燒此苾芻身。  呪術取他財,  末尼等諸物;  苾芻目遙見,  便得根本罪。  為己苗成就,  於他不欲成;  乏水堰田畦,  恐損便決却。  自苗得成實,  他苗實損壞;  應知據子實,  得重或時輕。  要心遠眾罪,  能益諸有情;  如何作苾芻,  反盜他財物?  被賊偷弟子,  金等奪取時;  不開悟賊徒,  隨事招輕重。  為賊說法乞,  半價或全還;  將賊付官人,  便獲吐羅罪。  苾芻盜求寂,  慜心為弟子;  將去得吐羅,  破僧罪流類。  至王稅界分,  關津合與財;  自負或他持,  盜心行異路。  盜將便得罪,  彼物可稱量;  價滿五磨灑,  罪必成他勝。  至彼稅官處,  云為佛法僧、  或云為父母,  廣讚其功德。  聽開藥直衣,  好物常須畜;  作淨過稅處,  此非應稅限。  布縷宜須截,  或時用泥污;  世尊教作淨,  稅處可持行。  若借他衣等,  由貪作己財;  若後不還他,  便得吐羅罪。  若上於船上,  所有鉢等物;  二人相授與,  謹捉好存心。  汝捉我今捨,  告知彼損壞;  准望其價直,  此必定須還。  他不請而食,  食得惡作罪;  苾芻既如此,  餘眾同斯說。  或時王賊與,  或是委寄人;  無別物主心,  彼與宜應受。  他財他見施,  知非是大人;  知時不應取,  不知無有過。  若見卑下與,  應可善思量;  於彼取非宜,  由尊不許故。  知事人餘人,  將僧伽等物;  與貧病應受,  用已鎮思還。  若身死無過,  有命可隨緣;  勵力須乞求,  應還得財處。  牛羊等重物,  受用村田等;  僧伽有隨教,  別人遮不聽。  住處與園田,  及臥具等物;  以理常守護,  令其施福增。  此處僧重物,  不應質與他;  不分不合賣,  是律決定說。  於寺高處立,  呼召得聞聲;  當於如是處,  安置淨人宅。  執作事業時,  與衣食饒益;  若病不能作,  佛遣亦供看。  打拷及髠割,  與聖教相違;  縛害惱群生,  聖賢皆遠離。  為福捨田地,  作分數應取;  受用時無過,  斯成古王法。  一切評論處,  佛遣不須言;  苾芻及求寂,  於斯勿措口。  從他正見得,  持與邪見人,  及與破戒人,  名虛墮信施。  受他飲食時,  量腹而應取;  長多名墮施,  淨戒者應知。  父母及病人,  為取非成過;  如將與餘者,  終須告主知。  於行處等見,  刀子及針等;  應與撿挍人,  問狀方還主。  彼物告眾已,  眾中三日停;  如無認識者,  任充常住用。  以己事換他,  或可為福故;  苾芻受雇作,  此事佛不聽。  親友及己想,  多少隨時用;  非盜便無過,  或可語他知。  親知有三種,  上中下應識;  純直可相知,  輕浮勿親友。  於三種相知,  上可該中下;  處中中及下,  下者下應知。  問病方教化,  應為求醫藥;  是可委寄者,  勿同尼乞油。   斷人命學處  苾芻厭不淨,  求鹿杖自殺;  為福貪鉢等,  由斯大聖遮。  故心非誤殺,  自作或使他;  勸讚人死時,  便招他勝罪。  若說殺方便,  見他作隨喜,  放火燒林野,  或斬生支節,  若食於人肉,  斯皆得吐羅。  病及看病人,  若愚教法式;  應可問醫人,  或餘若耆叟;  方授病者藥,  異此得輕愆。  若供給病者,  如病狀應畜;  餘物亦可持,  清淨隨哀慜。  世尊遣大眾,  咸看於病人;  或可依次看,  諸事皆隨順。  不禮於病者,  病亦不禮他;  更互好心看,  并安於坐物。  不於病者前,  讚說死是勝;  病苦聞斯已,  由此樂身亡。  汝能行布施,  護戒無虧失;  深信於三寶,  當趣涅槃宮。  若汝身亡過,  天宮定不遙;  涅槃如掌中,  莫憂形命盡。  苾芻作是言,  便得越法罪;  應云久存壽,  此疾可蠲除。  壽存如法住,  善人應久留;  念念能增長,  廣大福德聚。  於有病惱者,  解醫宜教示;  善識於時處,  與藥勿隨宜。  故勸他人死,  不論心善惡;  自殺及賣人,  並獲吐羅罪。  鉢等生貪意,  起願令他死;  如彼旃荼羅,  斯人得惡作。  縱笑不應為,  以指相擊攊;  往時十七眾,  由此一人亡。  制底等作業,  無俗人相助;  重擔不擎舉,  緣斯殺匠人。  若塼等坼裂,  授他須告知;  不應竟日為,  猶如客作者。  苾芻監作時,  隨處當勸化;  宜給晨朝食,  欲使解疲勞。  若是知事人,  賊來聽閙亂;  不得故心擲,  石等損眾生。  可於十肘外,  拋擲木石等;  謹念於戒學,  勿使損悲心。  監知住處人,  眾中老應問;  若夜中說法,  牢防護門等。  寺舍勤防盜,  關鑰應觀察;  說五種閉門,  為護於住處。  上下二門樞,  關扂鎖重鎖;  隨其現前有,  當直者應為。  但安一二等,  准次須陪直;  如其總不著,  計失盡須還。  苾芻在路行,  同伴染時病;  當如父母想,  敬教可持將。  父老不能行,  恐畏午時到;  子推因致死,  此事不應為。   說上人法學處  儉年諸苾芻,  實無勝上德;  更互虛相讚,  活命佛因遮。  不得言我得,  殊勝增上證;  除於增上慢,  斯便得邊罪。  自無上人法,  不能得諸定;  言得聖道分,  將成大涅槃。  言得增上證,  并獲於四果;  智謂苦等竟,  見謂見真諦。  說靜定四種,  樂獨靜住故;  此等事我知,  我見諸天等。  我見天龍等,  我共彼言談;  彼亦共我言,  說時犯邊罪。  我聞諸天聲,  彼來親事我;  或藥叉等類,  如此悉成邊。  若見糞掃鬼,  此但得吐羅;  為是鬼中卑,  是故非邊罪。  說得果通智,  膿壞無常想;  自將邊罪劍,  不樂強傷身。  說有苾芻見,  謗蘇畢舍遮;  意許是自身,  說時但惡作。  說戰勝天雨,  生男聞象聲;  審觀方告知,  異此便麁罪。◎   ◎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故泄精學處  若離三瘡門,  於自他身分;  故泄其不淨,  此必犯僧殘。  泄謂在身中,  精移其本處;  創樂便成犯,  不要待精流。  其精欲動時,  攝心居本處;  此時無重過,  但許得輕愆。  如其移本處,  流精尚在身;  故泄出身中,  唯招吐羅罪。  精有五種異,  謂薄稠并赤、  黃色及青色,  最後轉輪王。  青輪王長子,  餘子並皆黃;  赤色諸大臣,  稠精謂根熟。  根未成女傷,  斯等名為薄;  如前精若泄,  皆並得僧殘。  牆瓶等穴處,  故觸泄其精;  吐羅罪所傷,  過於大石打。  雖動而不泄,  染心量己根,  於空舞動搖,  或由捉搦泄,  逆風逆流持,  並得吐羅罪;  若順風流者,  得惡作應知。  若以染污意,  故視己生支;  染心無利益,  常當念除捨。  浴室中摩觸,  行路髀相揩;  忽然精自流,  及夢皆無罪。  如是廣宣說,  苾芻並眾教;  若是求寂等,  悉皆招惡作。  初二部罪因,  各有其輕重;  初重大眾悔,  輕便對四人。  二因重四人,  輕便一人悔;  眾教要僧伽,  餘罪一人得。  不許對犯人,  同罪而發露;  無容垢除垢,  可得令清潔。  從犯眾教罪,  若有覆藏心;  還與爾許時,  令行遍住法。  應觀心至誠,  於眾深恭敬;  當與遍住法,  異此不應為。  若行遍住法,  更被煩惱害;  由彼愚癡盛,  或時重作罪。  此應更與法,  令行本遍住;  如是乃至三,  依律教還與。  此成可愍處,  知由煩惱生;  如若起大慚,  或可情謙下。  雖如是調伏,  於惡不能改;  此作留韁棄,  乃至厭心生。  若生厭離心,  了知其意樂;  意喜宜應授,  僧伽應濟出。  意喜水洗濯,  令餘垢清淨;  此中應出罪,  滿二十僧伽。  唯僧伽為主,  僧伽知意樂;  僧伽與其教,  秉法者應行。  眾中為羯磨,  處眾教其益;  由僧伽教出,  故名為眾教。  發露已命終,  或於遍住位;  雖言未出罪,  當生善趣中。  由斯可哀念,  懷悲勿棄捨;  無令自業打,  惡趣苦纏身。  若遍持三藏,  極愧眾中尊;  大福德六人,  對一便除罪。  須有至誠心,  慇重無欺誑;  一悔不重犯,  斯名應法人。  除咽已下毛,  及為下灌法;  除病緣而作,  吐羅罪割身。   觸女學處  從足至于首,  染心觸女人;  無衣便眾教,  有隔吐羅罪。  若故意推牽,  從象車等處;  有隔無隔觸,  受樂罪同前。  女人來觸時,  苾芻生染著;  此則如前說,  牽推隔等同。  本作行婬意,  觸著女人身;  便得吐羅罪,  是他勝因故。  此據堪行婬,  餘獲吐羅罪;  小男黃門等,  傍生皆惡作。   鄙惡語學處  苾芻麁惡語,  全非離欲人;  對女作婬言,  此亦由僧救。  汝身極軟滑,  可愛三瘡門;  或言非是好,  或道醜形勢。  持此物與我,  汝夫是福人;  云何與汝合,  令我受樂味。  言時道葉婆,  便犯眾教罪;  葉婆若不說,  但得於吐羅。  若女來求時,  不道麁惡語;  同前理應識,  麁即是婬言。  此中麁惡言,  謂是交會語;  隨方無定說,  約處以論愆。  癲狂與心亂,  吃及初犯人;  及以痛惱纏,  斯皆非犯類。   索供養學處  於自身讚歎,  方便說功德;  婬言對女前,  眾教刀便割。  殊勝者謂最,  姊妹愛念言;  供養謂供奉,  解時便得罪。  所言尸羅具,  與戒蘊相應;  應知善法者,  定蘊相應故。  與慧蘊相應,  說名為淨行;  兩兩相交會,  可是行婬欲。  苾芻染污心,  假令道一句;  女人若解語,  此亦犯僧殘。  若有女人說,  非理婬欲言;  云汝清淨人,  我今興供養。  汝如斯具戒,  常有於善法;  殊勝應供者,  濁劫實難逢。  彼若如是說,  苾芻順答言;  內有染污心,  便成眾教罪。  女人供養者,  得無量果報;  不言婬欲事,  此得吐羅罪。  如是婬欲法,  苾芻說如前;  不道我如前,  亦得吐羅罪。  女人如是說,  除於婬欲字;  不言汝如斯,  吐羅亦如是。  或語無知者,  或除婬惡作;  若不說我言,  女說時同此。  一切染污言,  苾芻皆得罪;  此中染污者,  謂是染著心。  此據堪行欲,  翻此得吐羅;  丈夫扇侘等,  傍生唯惡作。   媒嫁學處  自作若使人,  令女男和合;  持彼僧殘劍,  斬傷於自身。  水授財娉等,  略有七種婦;  私通有十數,  此相今當說。  七婦謂水授,  財娉王旗得,  自樂衣食住,  共活及須臾。  以水授彼故,  隨事立其名;  若以財取婦,  是謂為財得;  大賊強打取,  說此作王旗;  自許作他妻,  是名自樂住;  為衣食故來,  是名衣食住;  二人財共有,  同為活命緣,  作如是結契,  是名為共活;  暫時非久居,  名曰須臾婦。  七婦若分離,  事有七種別:  初離久生諍,  折草為三種,  或復擲三瓦,  言汝非我妻,  准法而遣出,  或高聲唱令。  如是初三婦,  分離令偶合;  一二三如次,  突色訖里多。  四五六如次,  一二三吐羅;  和彼第七時,  便得僧殘罪。  此中私通者,  夫死或他行;  此若母護時,  說名為母護。  如是父王父,  王母餘親護;  此中所說親,  謂是父母族。  父及夫並亡,  此名兄弟護;  若有姊妹者,  姊妹護應知。  婆羅門剎利,  是名為種護;  婆雌俱雌也,  斯則為宗護。  王法護應知,  有禁具法住;  如斯十種護,  差別謂私通。  前所說私通,  及末後四婦;  於斯若偶合,  必定得僧殘。  此男何不婚?  此女何不嫁?  苾芻如是語,  即便招惡作。   造小房學處  自為作小房,  秉法觀無過;  量等便無犯,  異此得僧殘。  於此小房處,  堪作四威儀;  行住坐臥時,  受用令安樂。  長唯許十二,  謂善逝張手;  廣唯七張手,  是房量應知。  准佛一張手,  當中人三倍;  合有一肘半,  是正量非餘。  據彼處中人,  計長十八肘;  廣謂十肘半,  房量如是說。  不淨有蛇蝎,  大小蜂蟻等;  有諍謂近道,  好樹天王宅。  近河崖井等,  是謂無進趣;  如斯過若除,  合理房應作。  無指授為作,  無諍有勢分;  苾芻不淨處,  得罪謂吐羅。  一切過咸有,  定得於眾教;  眾過患悉除,  此舍皆無咎。  最初者或狂,  心亂病苦逼;  設造房無犯,  此是大開緣。   造大寺學處  有主毘訶羅,  本無其量數;  此中言大者,  謂量及珍財。   無根謗學處并假根事  說無根他勝,  欲壞彼淨行,  及陳像似事,  此二今當說。  時有蓮花色,  淨信苾芻尼,  因事往池邊,  來禮實力子。  去此處不遠,  友地二相隨,  取水往池邊,  見兩鹿交會。  既見是事已,  友地更相告,  苾芻苾芻尼,  汝見行婬不?  告言我已見,  共說宿怨嫌;  像似事相謀,  欲壞實力子。  如是等緣起,  隨說有差別;  諸智者應知,  斯成謗他罪。   破僧學處  屏諫及眾諫,  乃至第三遮;  欲破一味僧,  便得眾教罪。  遮時不作白,  說名為別諫;  告言汝具壽,  莫作不和合。  別諫勸不止,  應秉羯磨諫;  謂用白四法,  并諸助伴人。  和合謂一心,  建立二種破;  隨順破壞法,  十四種應知。  法說為非法,  非法說為法;  調伏說言非,  如是等應識。  評論非言諍,  犯諍及事諍;  此中四種諍,  覺慧者當知。  謂種種言說,  不和眾異心;  緣此鬪諍生,  說作評論諍。  若人因忿惱,  非法言相說;  由斯鬪諍生,  故是非言諍。  有身及語心,  此三各一種;  或二二三種,  略言其六緣。  苾芻與女人,  不知同室宿;  未具至三夜,  此是身相應。  為女五六句,  與彼說法時;  非故心句增,  應知由語罪。  褒殺陀時問,  有過而覆藏;  此名為意罪,  應知得惡作。  有身及有心,  故意害生命;  不與取酒等,  此罪由二得。  五六句說已,  復故心增句;  此名心語二,  妄語亦同然。  故心興殺害,  并言打彼身;  說名身語心,  造罪由三種。  云何善心中,  苾芻犯其罪?  謂於佛殿上,  除草不令生。  又如作好心,  為供養佛故;  結鬘便得罪,  布列許無愆。  不故違聖言,  及僧伽制令;  此說是無記,  由其無惡心。  故心違越者,  斯皆是不善;  翻此善應知,  謂是傍乘義。  如是無量種,  造作於罪過;  鬪諍緣斯起,  謂犯諍應知。  如斯白等事,  說非是善等;  鬪諍生諠嬈,  是事諍應知。  欲作破僧伽,  無知招惡作;  別諫若不捨,  斯成惡作愆。  白不捨吐羅,  及說初羯磨;  如是說第二,  最後獲僧教。   隨助破僧學處  於此隨轉人,  罪惡苾芻眾;  別諫等差別,  如是悉同前。   污家學處  若有污家者,  說污二種殊:  一名為雜居,  第二謂受用。  雜居與女人,  作戲掉舉等;  受用謂同食,  及採花果類。  謂眼耳意識,  見等三應知;  別諫等差殊,  如前惡作等。   惡性違諫學處  如是惡語人,  獲得眾教罪;  善言不肯順,  名惡語應知。  遍學他勝等,  說名為學處;  應受教誨言,  順於清淨法。  已說同法等,  隨順大師教;  別諫等不捨,  輕重等同前。  如斯十三事,  教因僧處得;  九初便得罪,  四由三諫生。   二不定法  略於眾教罪,  已說少相應;  不定我當陳,  大師言二法。  苾芻鄔陀夷,  與笈多親密;  由斯事不定,  廣制於僧伽。  一苾芻一女,  共坐於屏處;  為婬事或無,  名二不定法。  靜謂無餘人,  隱密事非一;  牆柵夜簾障,  榛叢為第五。  行住及坐臥,  苾芻依實言;  如淨信者陳,  准事應治過。  若於行住等,  若不依實言;  應與求罪性,  白等如前作。  若得治罰法,  不出家近圓;  不共他經行,  及與依止等。  不應一席坐,  至死行治罰;  於罪不決斷,  二不定名生。◎   ◎第三部捨墮法   畜長衣不分別學處  苾芻十日外,  畜衣不分別;  泥薩祇塵土,  坌污罪人身。  衣已縫刺染,  是名衣已成;  所言畜持衣,  謂攝為己有。  支伐羅成已,  未出羯恥那;  如是等應知,  此中為四句。  毛麻與落麻,  羯播死并絹;  高詀婆及紵,  是謂七種衣。  何謂分別財,  最小之量度;  縱橫充一肘,  罪成泥薩祇。  應捨而不捨,  於罪不說悔;  復不為間隔,  墮罪不能除。  三中若作一,  或二非清淨;  三事俱作已,  方名無過人。  於此罪未說,  或於鉢袋等;  於後若得者,  皆同泥薩祇。  由有財可捨,  復為墮罪傷;  墮落惡趣故,  名波逸底迦。   離三衣宿學處  常共三衣俱,  無緣不別宿;  除眾為作法,  異斯便得罪。  一二眾多舍,  村外坑塹遶;  牆柵遍皆圍,  有一多勢分。  勢分謂敞園,  及天廟處等;  或差別或一,  名別一勢分。  一行相連故,  應知名一舍;  野人下賊等,  如一類同村。  二舍兩行別,  如梵志野人;  置立於多門,  是謂眾多舍。  此中勢分者,  外周寬一尋;  或雞飛墮處,  齊其舂處等。  宅鋪店樓場,  及於外道屋;  船樹車園所,  是一多勢分。  兄弟不分別,  或復唯一人;  由是一宅故,  說為一勢分。  如前說勢分,  有多勢分生;  由彼別別門,  應知門有共。  如是多宅處,  庫等許同然;  諸勢分應知,  皆一異差別。  外道若見別,  一異勢分殊;  此勢分不同,  謂安皮服等。  於樂人等宅,  諸事悉同前;  外安竿鼓等,  及以破竹處。  若樹枝相交,  斯為一勢分;  影及雨渧處,  於外有一尋。  人衣同勢分,  於此著三衣;  苾芻隨處眠,  斯皆無有罪。  於天祠等處,  大門同是一;  離衣此處宿,  不被罪中傷。  道行時勢分,  齊四十九尋;  坐住臥離衣,  無過一尋內。   月望衣學處  雖得支伐羅,  於餘有希望;  得齊於一月,  不分別無犯。  八半至正半,  一月是衣時;  於後謂非時,  於親等希望。  深摩舍那處,  若有死人衣;  送殯往還衣,  他棄糞掃服。  糞掃蘭若處,  棄路蟻蟲穿;  及以破碎衣,  復有五種別。  火燒或水浸,  并乳母棄衣;  鼠嚙及牛嚼,  應知又五種。  因言衣已竟,  隨事釋三衣;  次第辯應知,  廣陳其作相。  新物及曾用,  是謂二種衣;  苾芻欲作時,  此法今當說。  若新僧伽胝,  兩重應截作;  尼師但亦爾,  餘衣並隨意。  經四月服用,  若作僧伽胝;  此衣應四重,  餘衣兩重作。  若更增重疊,  欲摘令相離;  摘離者得持,  十日當分別。  大衣條不等,  九條等九階;  後二十五條,  此各別當說。  三品兩長半,  三品半三長;  末後三品衣,  曼荼羅四半。  此中三品者,  是大衣壇隔;  此衣量應說,  上衣三五肘。  下者四肘半,  二內名為中;  七條及五條,  量數皆相似。  又復說五條,  橫四五竪二;  貧人難得利,  愍念故開聽。  此據應量人,  說斯等肘量;  極長極短者,  衣量可隨身。  上中下三衣,  葉量應須識;  狹兩指寬四,  二內者名中。  減如斯肘量,  守持不應法。  凡是帶毛衣,  不著入村內,  亦不往眾內,  食禮窣覩波;  作施主物想,  如是應分別。  不截支伐羅,  不著入村內;  若違招惡作,  有難事隨聽。  惡罵無信人,  好鬪難共住;  被擯將行者,  委寄不應為。  若委寄苾芻,  假令居海外;  亦得作親友,  應分別長衣。  自國及他方,  知委寄者死;  於餘苾芻處,  應為委寄人。  若分別衣時,  不近委寄者;  不對求寂等,  亦非親委人。  若人請持物,  寄與彼苾芻;  若知彼身亡,  此衣當與眾。  於諸衣緣邊,  應可為墨點;  令衣無雜亂,  易識不勞心。  苾芻若命過,  可將其六物;  應賞看病者,  餘外任僧分。  三衣當割截,  尼師但亦然;  十三資具衣,  略舉其名目:  三衣并坐具,  泥婆珊二種,  僧脚崎有兩,  拭面身巾二,  及以剃髮衣,  并遮瘡疥服;  十三藥資具,  此並牒名持。  自餘諸長衣,  各各應分別;  隨所應而作,  苾芻須者持。  內無僧脚崎,  不披於上服;  愛護應受用,  餘物亦皆然。  合染者應染,  應縫者可縫;  應持者可持,  作法應分別。  苾芻得新衣,  應為三壞色;  青赤石樹皮,  冀除貪染意。  紫鑛紅藍欝金香、  朱砂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疊被高襵婆,  毛緂并氈褥;  及以輕薄物,  此不截應持。  除其有毛者,  彼皆帖葉持;  無令少欲人,  縫刺勞辛苦。  若五條覆身,  得營眾作務;  七條於淨處,  作業許無遮。  僧伽胝處眾,  食及禮制底;  并入城隍等,  此處並應披。  疊被高襵婆,  褥及駝毛帔;  諸重疊衣服,  勿濾於蟲水。  臥他氈席等,  襯無用七條;  可疊作四重,  夜中應警睡。  離衣宿餘處,  他衣不割截;  假令非染服,  權守亦開聽。  無病著一衣,  不許飡飲食:  無衣亦不浴,  有難在隨聽。  詳心遣一人,  借得緂帔等;  均平應受用,  非唯借得人。  自己白色被,  晝臥染遮外;  受用僧祇物,  內外並須遮。  披緂毛向外,  遊行不應著;  若怖於蚤虱,  坐臥在隨開。  阿利耶儞緂,  唯僧伽聽畜;  由其出此國,  即以國為名。  僧伽有隨教,  合用高襵婆;  自餘諸雜緂,  別人皆得畜。  為牢於下服,  佛許繫腰絛;  謂遍圓及方,  三種絛應識。  己臥具若新,  他物隨好惡;  當須以衣襯,  不許赤身眠。  苾芻有衣服,  不應雇人浣;  若自使好人,  盆內徐徐濯。  不惜打傷衣,  復令染色脫;  速破便廢事,  為此大師遮。  若有具尸羅,  好受用衣服;  令其施不斷,  增長福恒流。  寬纔一肘半,  長中有三肘;  是三衣袋量,  更增便不合。  苾芻得他衣,  舊打成光澤;  水灑令虧色,  方合出家儀。  孫陀利得衣,  好為難陀打;  由斯大師制,  恐生憍逸心。  寬唯自張手,  長可一肘半;  應將赤土染,  綴在僧伽胝。  應可將斯物,  帖在當肩頭;  恐汗污大衣,  敬心應受用。  若近衣緣邊,  微知將欲破;  應以線縫刺,  無令廢守持。  死人身未虧,  勿取其衣服;  不合故傷損,  將為糞掃衣。  苾芻取屍服,  下至蟲蟻傷;  七八日曝之,  浣染宜應用。  凡著屍衣人,  不用僧臥具;  乞時住門外,  不得入他家。  若其他命進,  報言屍處人;  必更請慇懃,  入舍并隨坐。  若制底畔睇,  周圓離一尋;  不食於魚肉,  亦不為舍住。  若是僧祇帔,  不染帶𦶇持;  逝多林施衣,  由斯不聽染。  若是僧伽物,  不犯泥薩祇;  別人衣有犯,  捨時應准式。   使非親尼浣衣學處  為於衣上見,  有不淨遺精;  由斯故起貪,  笈多因得子。  苾芻使非親,  苾芻尼浣服;  若染及以打,  捨墮罪傷身。  若令尼浣等,  隨一罪便傷;  非親若有疑,  此招於惡作。  手掌若一打,  染汁一揉衣;  苾芻雖善心,  亦虧於學處。   取非親尼衣學處  若非親族尼,  苾芻取衣服;  為無憐愍故,  得時招捨墮。  不與亦不取,  換易便無過;  買時依價直,  或可任其情。  苾芻尼有財,  決意持相施;  或聽微妙語,  歡情奉法師;  或時見近圓,  持物來相助;  被賊奪時施,  為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  於非親俗人,  或於俗人婦;  苾芻衣現有,  從乞遂招愆。  乞下衣及線,  便得勝上服;  覓少得全衣,  受取時無過。   過量乞衣學處  苾芻衣失奪,  有人多施衣;  但取上下衣,  不應過量受。  上衣肘十一,  下長至七肘;  此據俗人衣,  名為上下服。  大衣三五肘,  兩重為上服;  二五肘下衣,  謂聖教上下。  從彼乞衣時,  若得盈長物;  宜應還本主,  更施受隨聽。   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  若俗人夫婦,  欲為辦衣價;  苾芻從彼覓,  若得罪便傷。  非親如上說,  若得七種衣;  衣體是堅牢,  說名為淨物。  從他乞衣直,  或五乃至十;  迦利沙波拏,  色量如前說。  若求此等衣,  乞時招惡作;  若得泥薩祇,  得多便不犯。  苾芻若無衣,  容儀不端正;  由斯世尊教,  制遣著三衣。   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  衣事並如前,  別與衣價異;  當觀緣起處,  有罪及無罪。   王臣送衣價學處  若是灌頂王,  及婆羅門等;  大臣并將帥,  令持衣價來。  見使送衣直,  告言非所應;  我受清淨衣,  開悟於使者。  應告執事者,  謂是信心人;  苾芻可求衣,  乃至於六返。  若更得餘衣,  受取成清淨;  過分從求得,  此招根本罪。  若過於六返,  彼自送衣來;  語言我息心,  當可還衣主。  若彼極慇懃,  禮敬歡授與;  此物應受取,  用時無有過。  居處有四別,  謂敞舍田店:  敞謂瓦作等;  舍即是居家;  田是營田處,  謂稻蔗穀麥;  店謂貯貨物,  是詰處應知。  說有六詰門,  待語徐為答;  若作急速語,  便招惡作愆。  彼見苾芻至,  告言仁善來;  或云極善來,  當於此處坐。  或云人食飯,  或時命噉餅;  或飲非時漿,  略言斯六種。  施主使淨人,  三是人清淨;  隨有非人者,  即招於惡作。  苾芻寄衣去,  與彼親愛人;  使於所寄人,  親友用無過。  在路知彼死,  即是死人物;  多時無長過,  物如餘處辨。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  若作新蠶褥,  成時犯捨墮;  有二種不同,  囊成及扞作。  作二皆犯罪,  他與用無過;  饒益施主故,  令其福命增。   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  不用純黑毛,  而作新臥具;  求覓時難得,  復妨於正修。   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  且如用羊毛,  四斤為臥褥;  黑二餘各一,  是應法無罪。  黑謂性烏毛,  齊項名為白;  在頭腹及足,  謂行處應知。  白尨毛若欠,  乃至於半兩;  若造此褥訖,  必為罪相知。  黑易餘難求,  純黑亦聽作;  若從他處得,  受用當隨意。   六年敷具學處  若自作臥褥,  強遣六年持;  六內造時犯,  除僧為秉法。  若苾芻一年,  更造第二褥;  興功招惡作,  成時得本罪。  如是二三四,  乃至五年終;  若入於六年,  縱造非遮限。   不帖坐具學處  若作新坐具,  以佛一張手;  帖在於新者,  壞色令牢固。  若於張手內,  故心減片許;  還遭本罪杖,  楚痛此人身。  舊者極爛壞,  久故無所堪:  或唯但有新,  不帖時非犯。   擔羊毛學處  不自將羊毛,  行過三驛外;  少許為帽等,  密持非是愆。  半村擎惡作,  及半俱盧舍;  俱盧舍若過,  越村便得墮。   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  非親苾芻尼,  苾芻令浣等;  持毛彼若洗,  斯便損式叉。  若別令洗等,  或復總皆為;  得罪隨所應,  不為但惡作。   捉畜錢寶學處  佛遮苾芻輩,  執捉金銀等;  若三衣道糧,  病藥當持去。  苾芻應少欲,  少作少營求;  存心樂涅槃,  知量知時受。   出息求利學處  為利作興生,  財穀等出納;  覓利金剛杵,  便傷貪者身。  遠求及期限,  出利并納質;  成與不成等,  興生有四殊。  或往他處求,  莊束船車等;  及覓同行伴,  斯名作遠求。  七倍等獲利,  方始與他財;  書券證保人,  斯名作期限。  本欲求生利,  兩倍等利增;  書券計時徵,  斯名曰生利。  末尼珊瑚等,  真珠物貯收;  明契作要期,  斯名為納質。  此中利未生,  已招於惡作;  如其生利得,  便招於捨墮。  成者謂已作,  打為莊嚴具;  不成即金等,  此並如前說。  為三寶所須,  方便欲求利;  應差知事者,  俗法勿相違。  王及諸官屬,  施主勿交關;  與時追索難,  或可全不獲。  納質善觀望,  籌量可與物;  善人堪委付,  無質與非傷。   賣買學處  無別交易人,  苾芻須自買;  善觀當出語,  決價但三酬。  若當有賣買,  元不許求利;  若別有所須,  賣買時無過。  若為三寶事,  要須有賣買;  知事人應作,  勿與俗相違。  若人為設供,  就寺為市易;  當須差降與,  令彼信心增。  油麻穀豆等,  於內有蟲出;  安在陰涼處,  任彼自隨緣。  雖安在陰處,  生蟲尚自存;  置室瓨等中,  密閉無令損。   畜長鉢學處  畜鉢有二種,  謂鐵及與瓦;  若持過十日,  必為罪相中。  若應量及減,  有餘應貯畜;  為濟近圓人,  不分別無咎。   乞鉢學處  得作五種綴,  不合乞餘鉢;  意遮求妙好,  若買則非愆。  苾芻綴鉢璺,  不應用融物;  黑糖錫紫鑛,  泥蠟並皆遮。  綴鉢有五種,  謂銜鍱釘鍱;  鐵釘并鐵末,  及為魚齒縫。  依法而轉換,  若得便無罪;  異此乞惡作,  得時泥薩祇。  所得之長鉢,  捨在於僧伽;  轉取最後者,  應如法持用。  指鉤不觸食,  受二升米飯,  并容於菜茹,  此名為大鉢;  受一升米飯,  并𦵔菜名小;  此兩內名中,  是名三種鉢。  若鉢有璺穴,  補綴可存情;  作具須者持,  置於僧庫內。  要有鉢方行,  不蒙眾秉法;  除為賊恐怖,  又復擬還來。   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  若非親織師,  無價織衣犯;  酬價并親族,  遣織時非過。   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  俗人令織匠,  為苾芻織衣;  不應至彼邊,  諂心申愛語,  令長刷削打,  將食誘織師;  彼人如為作,  得便招捨墮。  長者謂廣大,  刷者令軟滑;  削謂除縷結,  打謂打令堅。  乞餅與織師,  五正等飲食;  與其食糧者,  米豆等應知。   奪衣學處  苾芻與他衣,  瞋不應還奪;  哀憐者無過,  意欲益前人。  動身是身業,  言陳成語愆;  於斯兩業中,  隨一便招罪。  乃至於衣角,  未離身已來;  得惡作應知,  離身便犯捨。   急施衣學處  但是夏中利,  坐夏者應分;  此不通餘人,  預分招惡作。  夏無掌衣者,  不合受他衣;  若有難施衣,  金等咸應受。  急施有五種,  謂病為病人;  欲死或為亡,  將行故行施。  隨意十日在,  此時當受物;  若過於衣時,  斯便不合畜。  若施主告言,  我當自手施;  受取應為舉,  合眾罪皆無。  若得隨意利,  悉屬坐夏人;  亦通無夏者,  同為隨意事。   蘭若離衣學處  阿蘭若有怖,  於自三衣中;  俗舍寄一衣,  為防其難故。  於斯離衣宿,  六夜許無愆;  第七明相生,  須還蘭若處。  非前夏安居,  是名為後夏;  此中若有賊,  謂是難應知。  言有疑畏處,  謂師子虎等;  有怖謂䖟等,  惱亂多眾毒。   雨浴衣學處  春餘一月在,  四半至五半;  若其須雨衣,  此時宜可乞。  去前安居日,  尚有一月在;  此月應守持,  入夏隨情用。  可於兩月半,  苾芻用雨衣;  早求過後持,  此便招捨墮。  若於隨意日,  施得好衣財;  秉白二羯磨,  對眾前當受。  眾僧既共許,  慇懃各用心;  一日作使成,  物體須牢固。  如法作衣已,  花香好嚴飾;  置在於眾中,  張須知法者。  由張羯恥那,  苾芻獲饒益;  謂於十日內,  不須分別持。  雖無僧伽胝,  人間任情去;  別眾食展轉,  斯皆無過愆。  雖不告苾芻,  得入於村內;  廣文具有十,  此略言其五。  謂從八月半,  乃至正月半;  齊斯五月內,  名羯恥那時。  行下意及了,  行遍住兼出;  不滿夏及破,  後夏者不應。  囑信并求寂,  及以授學人;  不受羯恥那,  餘利皆須與。  破尸羅行壞,  大眾與作遮;  及入非法朋,  於餘處坐夏。  如斯等五人,  無利無饒益;  由其不消施,  持戒者應為。   迴眾物入己學處  若僧現前物,  迴之將屬己;  他利最難消,  當受泥黎苦。  他施衣金等,  及以諸飲食;  遮斯兩種物,  名迴換應知。  此眾所生利,  迴與別僧伽;  惡作必定招,  非根本應識。  或將他眾利,  共迴與此僧;  若物屬此時,  合眾皆祇罪。  佛像制底人,  乃至與畜生;  上下樓簷等,  迴時皆惡作。   七日藥學處  受取對苾芻,  守持酥蜜等;  自取隨情食,  齊七日無違。  泥薩祇應捨,  此須善苾芻;  間隔要經宵,  其罪應須說。  第二日還衣,  本主當從乞;  慳心不還者,  強可奪將來。  三中若有一,  更復得餘衣;  由其未清淨,  受時皆悉犯。  由衣等須捨,  故有捨名生;  復墜墮三塗,  為斯名捨墮。◎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24 冊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中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九十波逸底迦法   故妄語學處  已說三十事,  捨與墮相應;  九十單墮罪,  隨次今當說。  王舍城人眾,  及以諸苾芻,  借問羅怙羅,  佛今在何處?  此中有世尊,  報言在彼處;  大師由此事,  為說兩伽他。  故作妄語人,  違於一實法;  現世造眾惡,  當來受苦報。  寧吞熱鐵丸,  猛焰極可畏;  不將破戒口,  非法噉人食。  由苾芻妄語,  佛制於學處;  差別有九殊,  乃至於二種。  於無根五法,  波羅市迦等;  戒見軌邪命,  是九種應知。  他勝等五法,  見等三不同;  於斯作異言,  應知妄成八。  戒見軌邪命,  及以見聞疑;  苾芻虛誑時,  斯成有七種。  已說正當說,  不實有三時;  復有見等三,  說妄言有六。  如是一一減,  智者應可思;  說語若他知,  便成二種妄。  何謂五種妄?  他勝等應知;  說上人法時,  名入於他勝。  若於兩種謗,  不實誑前人;  根與無根殊,  名入於眾教。  若在僧伽前,  法說為非法;  由其對眾重,  名入吐羅中。  若褒灑陀時,  問言清淨不;  默然而覆過,  是名入惡作。  作此妄言時,  便成四種別;  所餘諸妄說,  咸入墮中收。  此五種妄說,  其體重輕異;  不相交雜故,  各陳其入言。  於不見等處,  顛倒說見等;  故心說他解,  墮落罪便傷。   毀呰語學處  雖毀呰傍生,  喚為禿角等;  懷羞情不忍,  何況毀於人!  由斯世尊說,  常饒益眾生;  苾芻毀滅言,  便招於墮罪。  苾芻毀呰意,  問婆羅門種;  汝梵志出家,  此便生惡作。  若問剎帝利,  戲心得惡作;  薜舍戍達羅,  若問成根本。  毛木匠織師,  客縫竹作等;  如斯諸種類,  問時便得墮。  汝梵志工巧,  清淨應須學;  沙門汝何用?  即招惡作罪。  汝是剎帝利,  牟矟弓射等;  此事應可為,  說時便惡作。  如是戍達羅,  薜舍所作業;  織竹等雜作,  便獲根本罪。  汝自業應作,  乞索教讀等;  若作如斯語,  同前得惡作。  跛瞎𤼣躄行,  侏儒及聾瘂;  毀他如是說,  墮落火便燒。  汝疥癩癰疽,  癢瘙痔嘔逆;  作如是等語,  此人便得墮。  汝罪不清淨,  有疑悔惡作;  汝有忿恨惱,  得罪亦同前。  苾芻毀呰意,  惡說罵詈等;  與鄙語相應,  墮罪便相害。  如是族工巧,  作業形容病;  罪及煩惱言,  咸名毀滅語。  意欲簡前人,  是何者佛護?  答言剎帝利,  如是等無愆。   離間語學處  苾芻離間語,  欲使他分坼;  由為觸惱心,  定招於墮罪。  汝剃髮賤人,  問言誰語汝?  報云某甲道,  此招於惡作。  於前學處中,  說族工巧等;  應知罪相似,  智者不應為。   發舉殄諍羯磨學處  和合眾作法,  同心許其事;  若更毀破者,  墮罪遂便傷。  大眾共一心,  如法如軌則;  斷除四種諍,  評論等應知。  同心共秉法,  於事無猶豫;  若云不善時,  得破羯磨罪。  未作作了想,  或疑而毀破;  斯便得惡作,  異此便無咎。  若作此斷事,  作餘斷事想;  應知了未了,  得罪並同前。  主人秉羯磨,  持欲及見等;  并客來苾芻,  是謂五差別。  若識初中後,  是名為主人;  此中作法人,  謂秉羯磨者。  為他將欲者,  此名持欲人;  現前居眾中,  是名為見等。  我愛如是見,  作如此平章;  不識初中後,  應知此名客。  初三若毀破,  俱得於墮罪;  後二若毀時,  並皆招惡作。   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學處  為女說法時,  唯齊五六語;  除有智男子,  過時得本愆。  一切色無常,  受想行亦爾;  及識為五語,  明慧者應知。  眼耳鼻及舌,  身意並無常;  此名為六語,  智者應當識。  欲說於五句,  故心言第六;  或可擬說六,  故七咸同罪。  若口吃無過,  及以語怱怱;  智女更問時,  為說便非犯。   與未近圓人同句讀誦學處  與未近圓者,  同句而誦法,  隨說即招愆,  同誦開無過。   向未近圓人說他麁罪學處  知他犯麁惡,  告未具得罪;  大眾與法者,  說時無有過。  何者名麁罪?  謂波羅市迦、  僧伽伐尸沙,  非餘事應識。   實得上人法向未近圓人說學處  前人未近圓,  苾芻向彼說,  實得上人法,  得波逸底迦。  若是五種蓋,  凡人法共知;  非此名上人、  靜慮等境界。   謗迴眾利物學處  說他與眾物,  迴將入別人;  若作妄言時,  便遭墮罪割。   輕呵戒學處  半月半月說,  戒經長淨時;  若其輕慢言,  定得於本罪。  何須戒經內,  說此小隨小,  令人惱悔生?  是名輕慢戒。  厭疑生惱觸,  憂熱遍燒煎;  能令起悔心,  隨說皆招罪。  但是律教中,  所有諸小戒;  苾芻輕慢說,  亦皆成本愆。   壞生種學處  所有種子類,  及以有情村;  根莖節開子,  自他損皆犯。  若從根得生,  此說名根種;  謂是香附子,  薑芋等應知。  莖種從莖出,  插地即便生;  謂菩提石榴,  柳等咸應識。  節種截取節,  入地能生長;  蘆荻蔗竹等,  由斯故得名。  裂種杏麻豆,  子謂穀麥等;  有釋異種子,  牛糞等生蓮。  羊毛生細稊,  是一師別釋;  有情蟲蟻等,  總攝諸生命。  村者謂樹等,  有情之所依;  想疑而損之,  皆招於墮罪。  如是種果等,  稱境定招愆;  別種別想疑,  應知亦得罪。  苾芻持五種,  安在臼中舂;  若種損壞時,  五罪一時得。  若不損壞者,  但招五惡作;  置火及投湯,  同前皆本罪。  若作故損意,  青草處遊行;  有壞時便墮,  不傷招惡作。  若於青草處,  曳物而傷損;  或湯粥汁等,  澆瀉亦同愆。  若以一方便,  斬斷於一樹;  便招一惡作,  一波逸底迦。  若以二方便,  斬斷一樹等;  便得兩惡作,  一墮罪應知。  隨方便多少,  得爾許惡作;  隨其事差別,  悉皆招本罪。  葉果未開花,  諸藕諸根等;  蓮梢及蘋藻,  隨壞墮相中。  皴皮及黃葉,  蓮花等已開;  若斷惡作罪,  佛言輕重異。  若須淨齒木,  及皮葉花根;  取時為淨言,  不應云斬折。  水藻及浮萍,  地雞并鹹鹵;  青苔白醭葛,  牽挽不應為。  何者是淨言?  云汝應知是;  解是與淨等,  淨了皆無過。  作淨二五殊,  火刀蔫鳥甲;  墮破并拔出,  捩斷擘不中。  營造伐樹時,  應從樹神乞;  以諸花果食,  設祭可隨時。  應為誦正法,  謂三啟等經;  宜應具告知,  十善十惡報。  行善招樂果,  異斯生惡趣;  顯其功德施,  復說慳貪罪。  歡喜等園中,  天女恒遊戲;  長時極樂果,  唯有施能招。  鎮懷飢渴火,  不聞漿水名;  輪迴諸趣中,  受苦無窮盡。  無始來串習,  數為煩惱逼;  自他無利益,  並由慳所纏。  七日不改變,  復無流血等;  大樹宜應截,  有異不應傷。   嫌毀輕賤學處  苾芻作嫌言,  及為麁罵語;  所得輕重罪,  略言其大綱。  大眾作白二,  差遣分飯粥;  分房行餅果,  分餘雜物人。  羯恥那器具,  藏守支伐羅;  及以分衣人,  并守雨衣者。  毘訶羅波羅,  斯人所遣使;  行器持竿水,  及以驅烏人。  若遣分臥具,  行餅并行利;  眾差如是人,  嫌時皆本罪。  如斯十二類,  嫌罵者招本;  餘使得輕愆,  善可觀其事。   違惱言教學處  違教得本罪,  教謂他問時;  惱謂說異言,  不陳決定語。  他問如是言,  欲惱便餘答;  除獵人來問,  恐彼害前生。  我視虛空爪,  實理有情無;  此人方便言,  報彼非成咎。  如其他問時,  惱意默然住;  由斯墮惡趣,  苦逼痛方言。   不舉敷具學處  若於露地中,  安僧床座等;  除有人囑授,  捨去罪隨行。  若離於本居,  欲行向界外;  未離床等分,  便招惡作愆。  若棄出行時,  雨霑得惡作;  如有水濕澈,  斯便得墮罪。  說有三種壞,  謂蟲風及雨:  表裏俱損時,  此說為蟲壞;  被風吹反襵,  是名為風壞;  雨濕第二重,  名雨壞應識。  若在於房中,  被蟲等損壞;  招惡作等罪,  准說並同前。  初不思而去,  塗中忽爾憶;  自忖由癡等,  當須苦責心。  若遇餘苾芻,  見已應相就;  為護臥具故,  慇懃好囑看。  若彼為領知,  到處不藏舉;  波逸底迦箭,  便中不憶人。  俗人來請食,  借座當須與;  求寂等將去,  苾芻不自持。  俗侶詣伽藍,  設食供僧眾;  應與其座席,  宜差守護人。  若是看病人,  病老朽破戒,  又復未圓具,  斯皆勿囑觀。  二人同一座,  小者應收舉;  若彼夏相似,  後起者應持。  若聽法等時,  上座年衰老;  舉安僧座席,  小者應代為。  佛制諸苾芻,  於尊老給侍;  當為依止事,  利益兩俱兼。  若有難事至,  牆根及樹根;  著座不招愆,  無緣勿斷食。  行時支伐羅,  所有其勢分;  必無看守者,  臥具准應知。  讀誦正法時,  應可昇高座;  居處令安隱,  敬重大師言。  應可為高座,  四足安師子;  高下任時宜,  正方應好作。  傍邊安蹋道,  前為承足花;  踞坐誦尊言,  讀時前置案。  背後安花障,  兩畔任懸繒;  上蓋准時宜,  置在長廊下。  簷下長懸索,  用擬挂花鬘;  好心來聽經,  當前列行坐。  俗家敷寶座,  欲坐者隨聽;  攝念可應居,  諸行無常想。  當如是作意,  此是施主物;  雖是寶莊嚴,  坐時無有過。  在藥叉龍宮、  天堂皆許坐;  令彼福增長,  此教是牟尼。   不舉草敷具學處  若其於寺中,  用眾草敷具;  去時無難事,  自舉囑人看。  此亦同前說,  與褥席不殊;  同彼罪應知,  護戒者當識。  舍中不除去,  或棄主人遮;  敷在毘訶羅,  不除招惡作。  習定者經行,  敷長十二肘;  勤修念誦者,  亦十二應知。  地鞕用草敷,  不置便生病;  防難為間隔,  無斯致惱緣。   牽他出僧房學處  若瞋他苾芻,  從住處牽出;  其人得墮罪,  仍除有難緣。  設不自手牽,  令他苾芻挽;  二人俱得罪,  謂波逸底迦。  若令求寂等,  牽苾芻出寺;  苾芻招本罪,  求寂得輕愆。   強惱觸他學處  若以好惡食,  或冷或熱等;  故惱他苾芻,  令食招根本。  若食堂煖舍,  浴室近門傍;  及閤道簷前,  此分皆不合。  於座及臥具,  他未有心移;  先住苾芻來,  無令後人去。   故放身坐臥脫脚床學處  若在上房住,  不坐脫脚床;  以版承床足,  坐時無有過。  所言脚脫者,  於孔中抽出;  謂在故房上,  多時朽爛棚。  若無承足物,  或可仰安床;  不畏損他人,  量時應受用。  或時以鐵釘,  釘脚不令脫;  任情安逆榍,  或用草繩纏。   用蟲水學處  水中有生命,  將澆地樹等;  自作若使人,  悉皆招墮罪。  蟲水有想疑,  斯還得本罪;  無蟲蟲想疑,  便招惡作過。  從他借罐綆,  他與用無傷;  澄濾好觀瞻,  濁時安黑果。  若水有濁塵,  臨之不鑒面;  此可慇懃濾,  清淨方無咎。  若井泉知淨,  法瓶等緻密;  眾及於別人,  五水隨情用。  濾羅有五種,  謂澡罐君持,  法瓶并水羅,  及以衣角疊。  澄心當好視,  蟲若小毛端,  並須依教看,  無勞數觀察。  齊幾當觀水,  如轉六牛車;  竹載摩揭陀,  是名觀分齊。  若其於水器,  起心疑有蟲;  宜應更善觀,  無疑方可用。  乃至俱盧舍,  或時一驛路;  彼處決知有,  無羅亦可行。  若即許還來,  半驛去無咎;  商旅有相識,  傳羅隨意去。  順流河岸行,  一一俱盧舍,  善觀應可飲,  異此即不應。  泝流隨取處,  觀濾並如常;  陂池水不流,  觀於一尋內。  井等取水處,  說佛語伽陀;  隨處有天神,  應從彼求乞。  將君持向口,  飲水佛不聽;  葉等必其無,  屏處非遮限。  宜應將絹布,  葉繫君持口,  及以蓋瓶瓨,  異斯招惡作。  瓨等有垢膩,  用意淨洗治;  隨時可曝乾,  為欲令清淨。  俗人所作事,  求寂不應為;  求寂之所為,  苾芻有不合。  苾芻望於尼,  事有犯非犯;  皆須善觀察,  准教可應行。  於池井等中,  見有餅菜等;  澄濾隨情飲,  應知此名淨。  俗人施水處,  准法好須觀;  雖在非時中,  隨情應飲用。  牧牛人等處,  苾芻少乏水;  酪漿及乳等,  洗足亦隨情。  盛酒大小行,  此器宜應棄;  若盛油等物,  火炙水梳治。  或令魚鼈舐,  垢膩盡皆無;  置水此器中,  非時用成淨。  女人求水時,  苾芻應可授;  不宜相續注,  勿生癡染心。◎   ◎造大寺過限學處  造大毘訶羅,  起基安水竇;  著戶扉及扂,  并可置明窓。  若欲起牆壁,  應和草作泥;  壘至橫扂邊,  二三重勿過。  若於上更著,  即招於墮罪;  甎石及木成,  雖多無有犯。   眾不差教授苾芻尼學處  具戒有聞持,  年至二十夏;  言詞善圓滿,  不曾身污尼;  善說八他勝,  八敬能開演;  具七可應差,  異此便不合。  善解蘇呾羅,  毘奈耶母論;  此合教授尼,  除諍能調伏。  除此更有餘,  第二略教授;  大眾若有教,  上座可傳言。  尼眾清淨不?  又復和合不?  此中無苾芻,  於尼行教授;  姊妹牟尼教,  常須不放逸;  無令戒損失,  此是三塗因。  由尊二十夏,  能調所化生;  於律教善明,  王苾芻應識。   教授至日沒學處  被差行教授,  雖可具尸羅;  及明須早歸,  無容侵日沒。  日沒作沒想,  或可生猶豫;  仍為教授事,  得墮罪無疑。  未沒作沒想,  未沒起疑心;  被惡作箭中,  當受於大苦。  若尼門不掩,  或可門相近;  或為多教授,  日沒並無傷。  尼可作供養,  應隨自己能;  尊人當受食,  令其福增長。   謗他為飲食故教授學處  若以嫌嫉意,  輕毀教授人;  由生不善心,  當遭獄火焰。  彼有貪染心,  教尼求飲食;  見實而說者,  此誠無有過。   與非親尼衣學處  若是非親尼,  不合與衣服;  由彼心貪覓,  來處不籌量。   與非親尼作衣學處  於非親尼處,  不應為作衣;  由作惡形儀,  令俗生譏醜。   與尼同道行學處  苾芻向餘處,  共尼同伴行;  賊等多怖時,  共行無有過。  若病無人持,  不應棄於路;  苾芻苾芻女,  展轉互相舁。  尼自將路糧,  苾芻得為淨;  苾芻持尼淨,  此並勿生疑。   與苾芻尼同乘一船學處  苾芻若與尼,  乘船或上下,  於斯便不許,  直渡者無愆。   獨與女人屏處坐學處  緣彼鄔陀夷,  共女屏處坐;  因招眾譏謗,  聖制不應然。   獨與尼屏處坐學處  又與笈多尼,  獨在屏處坐;  據緣但道一,  餘三並墮愆。   知苾芻尼讚歎得食學處  苾芻知彼尼,  讚歎故得食;  除其先有意,  食便招墮罪。  讚歎有二種,  具戒及多聞:  具戒從預流,  乃至阿羅漢;  多聞蘇呾羅,  毘奈耶母論;  實有如斯德,  讚食許無愆。  若實無有德,  為利受尼讚;  知而噉食者,  即招其本罪。   展轉食學處  苾芻無疹病,  非衣作行時;  足已更生貪,  食時便得罪。  一食不能安,  此說名為病;  但獲衣方肘,  是謂施衣時。  僧房制底處,  其地如小席;  掃拭及洒塗,  此名為作務。  若半瑜繕那,  苾芻去還返;  斯名道行事,  更食者無罪。  若得有衣請,  更受無衣者;  受後招惡作,  食時便獲本。  先得無衣請,  後有支伐羅;  兩處縱俱飡,  此食非遮限。  前得有衣請,  後請亦有衣;  兩處食隨情,  此皆無有過。  若棄無衣處,  行就有衣家;  開難緣及衣,  非餘事應識。  若知於俗舍,  普請盡僧伽;  授事及餘人,  至時鳴健稚。  苾芻於自黨,  若客新來至;  請處應教示,  默去不應為。   施一食過受學處  外道所居處,  苾芻在彼停;  無病一日飡,  異斯便不合。  無病別日住,  便得惡作罪;  如更受他食,  咽便招本愆。  施主意平等,  或是親族處:  假令多日食,  斯非是愆咎。   過三鉢受食學處  施主非隨意,  若得飯麨等;  二三持滿鉢,  若過招本罪。  大鉢若取三,  二大及中一;  兩大兼一小,  二中并一大;  二中兼一小,  滿鉢取持歸;  斯皆得本愆,  三小咸無過。  親族歡懷與,  受多無有過;  受已應持去,  平分與苾芻。   足食學處  苾芻足食竟,  不合更重食;  不作於餘法,  咽咽罪隨生。  五種珂但尼,  斯非是足限;  正食若足已,  此亦不應飡。  五種蒱膳尼,  米飯麥豆飯,  麨肉及諸餅,  是正食應知。  根莖葉花果,  名五珂但尼;  此據嚼齧義,  五正通含噉。  知是蒱膳尼,  有授者相近;  已作遮止法,  從座捨威儀。  於如是五處,  名足食苾芻;  此中隨一無,  則不名為足。  足罷竟去休,  此說名遮足;  若道且言者,  聖說許無愆。  若作餘食法,  非側非背後;  不安在懷中,  非空非置地。  兩手極淨洗,  然後方受食;  食了不離座,  是未足應知。  執食可蹲踞,  對苾芻應告:  我作餘食法,  仁當憶念知。  彼人當取食,  若二若三口;  語言持取去,  隨意可應飡。  若彼雖足食,  然未離於座;  應就彼人前,  作法皆如上。  彼人不合食,  應告食人言:  將去任情飡,  名第二餘法。  若得非正食,  謂是乳酪類、  薄粥薄麨等,  並非成足食。  若竪匙不住,  此名為薄粥;  指鉤不見迹,  謂薄麨應知。  若作足食想,  及以生猶豫;  食便招本罪,  便開地獄門。  若食雖未足,  而為足食心;  及起疑意時,  皆招惡作罪。   勸足食學處  知他足食竟,  不為餘食法;  內懷於惡心,  勸食便生罪。  知足食想疑,  慇懃勸彼足;  欲令他犯過,  當來苦自傷。  不應以雙足,  蹈於食葉上;  病者便非過,  無病起譏嫌。  苾芻若無病,  連鞋不應食;  病應抽出足,  蹋鞋上非愆。  授食在背側,  或遠或隔障;  及不仰手時,  斯皆不成受。  授者立相近,  當前無障隔;  皆須仰手受,  極可用心請。  指食令安鉢,  如其墮葉盤;  此即名為受,  無疑應可食。  微塵有多種,  花果飲食衣;  有觸與無觸,  淨與不淨別。  土塵事多種,  有淨及不淨;  覩色不分明,  此則無勞受。  塵相若分明,  不受不應食;  食污衣須洗,  不洗便生過。  若行鹽等竟,  雖小不應起;  及時應可坐,  准次勿相排。  年卑居老上,  知想或生疑;  突色訖里多,  日日恒增長。  持食與他人,  便作希望意;  彼人重授與,  不淨不應食。  決捨絕希望,  後從他獲得;  此名清淨食,  受時無有過。  勿語益送人,  與我如是食;  隨行得應噉,  病人非在遮。  苾芻若食了,  可留一大抄;  普施於眾生,  不應為簡別。  若客至將行,  撿挍人并病;  及以看病者,  隨情在前食。  因籠拏開粥,  僧眾並隨聽;  由斯影勝王,  施地佛聽受。  因論於食法,  及與藥相應;  淨地等要門,  隨事皆須識。  飯餅及肉魚,  豆飯并麨等;  斯謂為時藥,  養命噉恒須。  蒱萄及芭蕉,  醋果并蘡薁;  棗等烏曇跋,  並曰非時漿。  俗人及求寂,  熟柔當淨濾;  酪漿蔗醋漿,  斯等非時飲。  說有七日藥,  酥油蜜諸糖,  石蜜及沙糖,  許服皆無過。  又有盡壽藥,  謂是根莖等;  如法應守持,  無限常聽服。  根雞舌薑等,  莖謂不死條;  黃薑等可知,  并諸香雜水。  七葉苦爪苗,  果謂胡椒等;  及以三果類,  准病服皆聽。  紫礦及阿魏,  黃蠟諸樹汁;  油麻灰等五,  復有五種鹽。  菴末羅苦木,  七葉尸利沙;  如斯樹等皮,  皆名盡壽藥。  如是諸藥類,  不擬將充食;  但欲排飢渴,  希心趣涅槃。  蒱萄及石榴,  菴婆芭蕉等;  根謂蓮藕類,  是時攝應知。  如斯時藥等,  展轉更相雜;  各從前藥勢,  服用者無傷。  熊羆及龜鼈,  并江猪等脂;  並隨身治病,  非時咸可服。  醫言食生肉,  人蛇象不聽;  魚肉若持來,  問淨當隨食。  門前制底舍,  空露地水堂;  簷下及房中,  並不應煮食。  作淨有五種,  生心等軌則;  若為作食厨,  眾僧共立淨。  住處絣繩墨,  草創立基時,  解法營作人,  興心應作法:  我今於此處,  立作眾淨厨;  三心念口言,  謂是生心淨。  造寺半已了,  知事對僧前;  我今普告知,  應如是三說。  此處我守持,  將為淨食處;  作如是告白,  名為共印持。  若人造寺宇,  房門料亂開;  室相不齊行,  此名牛臥淨。  若有僧住處,  苾芻久棄捨;  後至過便無,  斯名廢故淨。  若僧秉白二,  羯磨眾詳許;  知法並同心,  名為作法淨。  如是五淨厨,  苾芻不作法;  停食及煮食,  悉皆成不淨。  為淨二五殊,  刀火蔫鳥甲;  墮拔截擘壞,  作法者無愆。  火壞五咸淨,  餘損子皆成;  傷皮有不成,  於中驗生性。  當於上座所,  行食者應言:  三鉢羅法哆,  是名行食法。  上座當告言:  應平等行與;  須正意而食,  了說願伽他。  正說福頌時,  苾芻不應食;  若不聞聲者,  食時無有過。  正說伽他時,  聞時應諦聽;  頌了隨情食,  更說非遮限。  有能者應說,  眾首或餘人;  演法應時機,  當隨施主望。  凡是說法人,  應須與伴助;  由非獨一己,  令法有光輝。  為眾誦經時,  夜無燈不許;  護蟲為百目,  或復作籠遮。  所食魚肉等,  與俗勝人同;  他持施鉢中,  應食全無罪。  他為作肉食,  若有見聞疑;  此則不應飡,  為愍眾生故。  得虎狼等殘,  若有聞疑見;  由彼心不捨,  此皆不合飡。  不許無悲心,  耽味害他命;  准法依三淨,  食肉許無愆。  蒜葱等諸藥,  為病在隨聽;  欲令身命存,  斯名善法器。  病者食蒜時,  當護其臭氣;  選處應將息,  隱密可應為。  為病服食了,  可洗身令淨;  臭氣皆除滅,  方入本房中。  若服蒜葱韮,  為令身淨故;  停七三二夜,  如次可應知。  巡家行乞食,  料亂有多門;  應將飯等記,  無令路差失。  乞食秉鳴錫,  欲使施人知;  及怖於犬牛,  不許行撾打。  苾芻於俗舍,  若食餅果根;  勿嚼作大聲,  或時將汁飲。  自非有要事,  不應相觸食;  食時須用心,  勿濺傍邊者。  儉時若得食,  施主歡隨施;  亦可多將去,  分張與苾芻。  若上座受請,  食半與餘人;  為濟儉年時,  活諸同梵行。  欲令壽命久,  餘人得應食;  若在牟尼教,  一日實難逢。  若於鉢縫中,  見有餘殘食;  應以物擿去,  三洗用無愆。  食罷口應淨,  用齒木土等;  淨水漱三度,  若過亦隨情。  苾芻得食已,  疑有餘人觸;  應覓未具人,  重受隨情食。  有事須行去,  無人持路糧;  自携為換想,  噉時無有過。  若無人可換,  一日不應飡;  他日噉虎拳,  不合過斯食。  三日兩虎拳,  已後當隨意;  自作宜應食,  希望性命全。  須根地可掘,  欲果樹宜昇;  苾芻應自取,  除飢得延命。  斯等是遮戒,  為難暫開聽;  若是性罪者,  命斷不應作。  親識遠方來,  屏處應同食;  室羅末尼羅,  同飡開怖處。  受已莫放器,  左手急堅持;  齊手可應飡,  食時須用意。  如其不蓋覆,  置食被烏殘;  近㭰處應除,  餘者隨情食。  僧祇若別人,  酥油沙糖等;  如其誤觸者,  不應便即棄。  若是四方僧,  或復別人食;  知淨宜應受,  異此即不應。  食雜沙糖等,  水洗宜應食;  雖在非時中,  此無不淨過。  糖與麨相和,  應將淨水投;  苾芻須淨濾,  非時飲亦聽。  苾芻自為己,  於沙糖守持;  隨開於五人,  相知更互食。  病斷食少食,  熱悶及塗中;  於此五人聽,  餘者皆不合。  勝果卒難逢,  及上飲食等;  苾芻雖足食,  不加法亦飡。  若乞食苾芻,  巡家乞得食;  有人請入舍,  隨言使福增。  舍中食餘飯,  施主遣將歸;  縱觸還應食,  儉歲聽非過。  寺三時設食,  祭彼護寺神;  時非時藥叉,  住彼須應食。  訶利底母兒,  佛遣多祭食;  為護於住處,  令教法光輝。   別眾食學處  不飡別眾食,  唯除病等緣;  僧中取少多,  或此送無犯。  乃至一匕鹽,  或一握草葉;  送向於餘處,  亦得表情和。  有人不盡集,  四人名別眾;  病作道行時,  事如前已說。  若是乘船去,  至半踰繕那;  或可覆還來,  食皆無有過。  若眾多施主,  別別供苾芻;  隨彼施主心,  此謂時差別。  諸外道沙門,  彼若施僧食;  悲心應為受,  由彼不信故。  界中別眾食,  有苾芻想疑;  得罪若三人,  食便無有過。  有別定屬利,  食時與眾乖;  此順施主心,  縱食非成犯。   非時食學處  從過中已後,  至明相未出;  苾芻不應食,  若食罪侵身。  有病在非時,  醫人令遣食;  當於隱密處,  無令俗見譏。   食曾觸食學處  苾芻觸食等,  此則不應飡;  食前食後殊,  說觸有兩別。  若在食前受,  食後噉便愆;  若食後受持,  夜分過不合。  若手有雜膩,  謂除眾難緣;  不觸於鑰匙,  及以觸衣鉢。   不受食學處  飲食若不受,  怖罪者不飡;  食咽罪便傷,  除水及齒木。  葉及淨齒木,  有汁還須受;  若是生種者,  仍須將火淨。  苾芻行乞飯,  有餘仍未熟;  宜應自煮食,  受取取應飡。  得魚肉果等,  先煮已色變;  牛乳等三沸,  更自煮非愆。  他人來設食,  有事便棄去;  應為北洲想,  觀時自取食。  以藥灌鼻時,  若咽當須受;  若能不咽者,  不受亦無傷。  食有蠅蟻等,  附近不成觸;  觸處除應食,  鼠鳥受應知。  若手與手受,  或物與手請;  或手與物請,  或物與物受。  若入厭賤國,  遠置亦成受;  更有餘成受,  謂象馬獼猴。   索美食學處  苾芻身無病,  為己不應乞;  生酥并乳酪,  諸肉及以魚。  為病故乞求,  縱食而非犯;  無病乞惡作,  若食罪便中。  俗舍巡行乞,  執鉢默然住;  他問何所須?  欲者隨情說。   受用蟲水學處  若知水有蟲,  受用全不合;  謂外內二種,  洗浴飲應知。  有蟲無蟲水,  此並如前說;  羅漉須依法,  由是性罪故。   有食家強坐學處  苾芻在食家,  不應屏處坐;  令他生惱意,  仍除難怖緣。   有食家強立學處  若女人丈夫,  欲貪相樂著;  說此名為食,  屏立亦招愆。◎   ◎與無衣外道男女食學處  苾芻若自手,  不與外道食;  擘破與隨聽,  欲令除惡見。  彼槃器在地,  悲心應授與;  為生哀愍想,  不得現虔恭。   觀軍學處  若觀軍鬪戰,  苾芻皆不許;  必有緣須往,  此則在隨開。   軍中過二宿學處  有緣須往時,  齊兩夜應宿;  如其更過宿,  除難便成犯。   動亂兵軍學處  軍旅象馬眾,  旗王及兵力;  國主及大臣,  見時便得罪。  軍旅謂整裝,  兵力謂驍勇;  若立標旗處,  於此號旗王。  人主大臣請,  有障難及怖;  假使住多時,  斯亦非成犯。   打苾芻學處  不以瞋恚意,  故打他苾芻;  違本要期心,  不遵於聖教。  假令將一指,  若打即招愆;  況復手足拳,  杖木等相害。  若將掃帚打,  隨有幾多莖;  觸彼苾芻身,  還招爾許罪。  如是把豆等,  隨打罪應知;  若不墮彼身,  准數皆惡作。  若為彼椎噎,  或時因誦呪;  苾芻將物打,  斯等並無愆。   以手擬苾芻學處  若於苾芻處,  努手相擬時;  即便招墮罪,  還如打中說。   覆藏他麁罪學處  知他有麁罪,  元不許覆藏;  若有怖畏時,  縱覆皆無犯。  從波羅市迦,  乃至眾教罪,  及此重方便,  覆至曉招愆。   共至俗家不與食學處  不作嫌恨心,  故令他斷食;  彼人無有病,  必得罪相中。   觸火學處  若不是開緣,  然火皆不許;  及滅火觸火,  有難便非過。  皮毛爪洟唾,  擲著火中燒;  熟炭不守持,  觸皆招惡作。   與欲已更遮學處  僧伽有事時,  苾芻先與欲;  後時便不許,  墮罪必侵身。   與未近圓人同室宿過二夜學處  未進近圓人,  與之同室宿;  此唯齊二夜,  第三便墮罪。  說有四種室:  一是總覆障、  二總覆多障、  三多覆總障、  四多覆多障。  於此四室中,  苾芻睡臥時,  獲罪隨輕重。  如是四種舍,  至三明相出;  於中罪輕重,  護戒者應知。  有三種明相,  謂青黃及赤;  青光纔現時,  即得根本罪。  若在高閣處,  言聲不了知;  及餘諸屋中,  共宿成無過。  不應於一床,  二人等同臥;  於褥權開許,  衣等隔中間。  燃明室中臥,  有病在隨聽;  及以瞻病人,  餘人皆不許。  無病晝日睡,  嬾墮者便遮;  禪誦若勤修,  片時隨意臥。  闇中禮尊者,  不應首至地;  當以虔敬心,  發言稱畔睇。  共求寂道行,  同眠應警覺;  若困不能者,  起坐隨情睡。  求寂一切時,  慇懃當守護;  猶若輪王子,  斯為佛樹芽。   不捨惡見違諫學處  苾芻作邪行,  說欲非障法;  此能為障礙,  由癡無所知。  乃至於三諫,  若其見不捨;  此是罪中極,  宜應速驅擯。   隨捨置人學處  知此惡見人,  未為隨順法;  及不捨惡見,  皆不應共住。  不共作讀誦,  亦不為親友;  共受法食者,  得波逸底迦。  為斷彼惡見,  或親或病人;  讀誦在隨意,  受用便不許。   攝受惡見求寂學處  若是未圓人,  將求圓寂處;  愚癡說欲法,  非障道應驅。  苾芻離惡黨,  益物以為心;  共斯無智人,  宿便招墮罪。   著不壞色衣學處  苾芻得新衣,  當須為壞色;  新衣謂是白,  染壞色有三:  青謂污色青,  泥者謂赤石;  樹皮花葉等,  染色號袈裟。   捉寶學處。  乍可觸瞋蛇,  醦毒難治療;  不觸於珍寶,  及以寶莊嚴。  末尼真珠等,  珊瑚寶裝具;  刀矟諸戰仗,  鼓等皆不觸。  寶物真珠等,  觸穿皆得墮;  若其觸未穿,  此便成越法。  鼓樂絲竹等,  刀仗弓箭類;  若成及未成,  觸皆招惡作。  若觸彈毛弓,  亦得惡作罪;  何況刀矟等,  擎持罪不傷。  像等有舍利,  觸時得本罪;  若無身骨者,  觸時便惡作。  歌舞吟詠類,  觀聽皆不許;  談話并相撲,  斯非寂止緣。  自為歌舞樂,  旋遊於制底;  由不護根門,  步步皆招罪。  由斯亂心故,  不許貪聲色;  唯求脫三有,  終希趣涅槃。  寺內見遺財,  所謂金銀等;  應將草等覆,  護防經八日。  若有主來求,  記驗同應與;  若無貯僧庫,  藏舉勿令虧。  後主來求索,  化彼少智人;  半價或全酬,  更增便不許。   非時浴學處  若非是開緣,  半月內洗浴;  病道行作業,  及以風雨時。  若不洗不安,  是病當開限;  道行及作事,  斯並如前說。  驚飈動衣角,  說此謂風時;  雨滴水霑身,  是雨宜應識;  如其風雨雜,  說此謂相兼;  齊兩月半來,  是名為熱節。  始從脫衣服,  至水未霑臍;  洗浴得輕愆,  過臍招墮落。  渡河非是犯,  悶絕水澆身;  或可越陂塘,  為難皆無犯。  苾芻行水內,  及以乘船時;  若在大海中,  大小便無犯。  若有女人洗,  王及諸兵眾;  并有儜惡人,  遠避不應浴。  不應水中戲,  游泳或沈沒;  以水相澆擲,  打水作音聲。  若其為學浮,  或時須療病;  當於隱密處,  雖浮亦不遮。   殺傍生學處  苾芻殺傍生,  自作或遣使;  當招極苦處,  惡道火燒然。   故惱苾芻學處  於同梵行所,  不應令悔恨;  作惱心便犯,  異此許無愆。  汝未二十歲,  不成受近圓;  汝鄔波馱耶,  破戒眾不集。  若以惡作心,  說時便獲罪;  若說實事者,  此成無有過。   以指擊攊他學處  少智雖一指,  擊攊便招過;  如無戲弄意,  示靨許非愆。   水中戲學處  苾芻水中戲,  此彼岸往還;  於此有開遮,  並如前已說。   與女人同室宿學處  若無障隔處,  不共女同房;  若牢關閉門,  此成無有過。  女於善惡言,  解了名及義;  此便生重罪,  餘者得輕愆。  全覆全障等,  室相如前說;  要待全身臥,  是謂眠應知。  若其眠睡著,  波逸底迦風;  能於地獄裏,  吹火鐵床中。  於樓閣有女,  應可去其梯;  或遣苾芻看,  縱臥成無犯。  若於晝日臥,  與上事皆同;  并須結下裙,  異斯招惡作。   恐怖苾芻學處  為尊重佛教,  不惱亂眾生;  自作若使人,  不應為恐怖。  或作諸鬼形,  若羅剎等像;  或以聲氣觸,  怖彼罪侵身。  可意人主天,  食香梵志等;  報言來害汝,  便招惡作愆。  欲前人得益,  現極苦令怖;  說於三惡道,  雖怖亦無傷。   藏他衣鉢學處  藏他衣鉢等,  戲笑不應為;  若作罪侵身,  為益便無過。   他寄衣不問主輒著學處  先與苾芻衣,  不語用得罪;  若是同意者,  雖用理無違。   以眾教罪謗清淨苾芻學處  若以眾教罪,  謗他清淨人;  此成燒煮過,  餘皆得惡作。   與女人同道行學處  若無男子伴,  共女涉道行;  得波逸底迦,  里數如常說。  行到一一村,  即便招墮罪;  若其村未至,  惡作罪應知。  若於險路處,  女人為引道,  或作防援者,  此皆無有過。   與賊同道行學處  與賊同行去,  即得於墮愆;  若開無犯者,  如前已宣說。  商人偷稅道,  此尚名為賊;  何況破村坊,  打道白劫者。   與減年者受近圓學處  若年減二十,  未合與近圓;  由於飢渴等,  不能堪忍故。  若實年不滿,  後為此想說;  此不名圓具,  苾芻皆得罪。  若彼有疑心,  不滿不滿想;  告言年滿者,  受時便有過。  於滿作滿想,  告言我年足;  或可迷而說,  此皆無有犯。  近圓非一事,  隨說有多門;  護戒者存心,  理應詳審問。   壞生地學處  於地作故心,  自掘教人掘;  損濕招本罪,  皮壞得輕愆。  說有二種地,  生及與不生:  若經水雨霑,  三月名生地;  若其無雨霑,  事須經六月;  此據曾耕壞,  餘地不論時。  生者招本罪,  餘者得輕愆;  砂石土及泥,  輕重皆須識。  若於地釘橛,  便得根本罪;  拔橛及搖泥,  此皆招惡作。  隤牆及崩岸,  得波逸底迦;  若損破裂者,  此皆成越法。  若作遊行心,  崩崖動泥等;  記數損地罪,  不損者無過。  為眾修園圃,  淨語令掘地;  無蟲者許為,  有命皆不合。   過四月索食學處  若有四月請,  苾芻應可受;  除極請更請,  常請及別請。  所言我常請,  謂恒時請食;  於中別請者,  應知施別人。  極請謂慇懃,  更請數數食;  除如是請食,  餘食咸招罪。  請與上妙食,  苾芻索麁者;  索時得小罪,  食便無有過。  請與麁鄙食,  更乞上妙者;  索時得小愆,  食時便罪大。  與乳便索肉,  施酪反求酥;  乞小食本愆,  不遮於病者。  或信或富人,  施主有廣意;  令彼福增長,  久受亦無過。   遮傳教學處  汝於此學處,  告言令遣學;  對諸苾芻前,  鄙賤云愚小。  斯將墮罪劍,  自斬愚癡身;  墮在惡道中,  受苦常燒煮。  愚謂漫思度,  癡謂不了經;  不分明不善,  不解於經律。  作愚癡等言,  口說一一語;  前人若聞解,  得波逸底迦。  問知三藏人,  求解者無犯;  智者言應用,  闇處作燈明。  如其彼妄陳,  此人應反詰;  縱使云愚等,  道實理無傷。   默聽評論學處  更互不為忍,  瑕隙共相求;  默然行竊聽,  住時便得罪。  他於屏房語,  不作聲而聽;  了義便招本,  聞聲但小愆。  若於簷閣中,  或出或行道;  惡心聽得罪,  善意者無愆。   不與欲默然起去學處  若論如法言,  或作單白等;  不語傍人道,  默然而捨去。  勿為別眾法,  去可語餘人;  由其不囑授,  獨入無邊海。   不恭敬學處  於眾及別人,  不為恭敬事;  慢眾得本罪,  別人招惡作。  大眾守寺人,  違言亦得罪;  別人眾中老,  并及己尊師。  他有違逆言,  情不欲依順;  宜應善開示,  此則許無愆。   飲酒學處  諸酒飲若醉,  茅端不滴口;  不飲不與人,  由斯放逸故。  苾芻口有病,  醫遣含無犯;  假令命即死,  無容輒吞咽。  諸麴等雜物,  醞釀方得成;  眾人共許者,  是名為大酒。  若以皮果花,  汁等用成就;  此名為雜酒,  斯皆能醉人。  或可以糖蜜,  蒲萄等作成;  並在此中收,  為其昏醉故。  如其於酒體,  未成或可壞;  飲時無有過,  由其非醉因。  諸有醋漿類,  及以酪中漿;  水和澄濾飲,  非時亦無過。  諸酒變成醋,  飲皆無有犯;  醋漿盛貯久,  並是醋應知。  黍秫等非制,  說二酒應知;  變壞或未成,  明其非醉性。  酒有色氣味,  能醉招大愆;  若不能醉人,  便招三惡作。  如是三二一,  飲時皆得罪;  隨招一二三,  不醉非根本。  若皮花果等,  能為醉惱緣;  如其麴等和,  此還招惡作。   非時入聚落不囑苾芻學處  非時有苾芻,  入村不囑語;  有緣便罔過,  無事即招愆。  始從過午後,  終至明相初;  此即謂非時,  大師如是說。  苾芻若非時,  生疑入得罪;  時作非時想,  及疑招小愆。   食前食後詣餘家學處  苾芻為請首,  向俗家中食;  此人曾不許,  更轉向餘家。  若於赴請者,  告言隨意食;  或主人聽去,  向餘處非愆。   入王宮學處  王門或宮門,  及以近門處;  明相未出至,  斯皆得本罪。  城門與王門,  及以宮門閫;  去斯門不遠,  此名為勢分。  未曉到城門,  復為未曉想;  若入過門閫,  便招惡作愆。  若為餘想疑,  並皆招惡作;  言寶未藏者,  謂是未舉置。   不攝耳聽戒作不知語學處  已於別脫經,  半月曾多聽;  言我今方了,  戒科咸在斯。  此法在經中,  自覺世尊說;  先當令悔厭,  方遣說其愆。   用骨牙角作針筒學處  角牙骨所成,  針筒不合用;  斯人便自入,  違教罪筒中。  針筒須打破,  其罪應須說;  棄斯憍逸緣,  若留不成悔。  針筒有四種,  鍮銅赤銅鐵;  刀子應鐵作,  有三品應知:  大者長八指,  小者六餘中;  應為烏㭰形,  或似雞毛曲。  或向餘村等,  苾芻雖事急;  針須將一个,  為要擬縫衣。   過量作床學處  苾芻為大眾,  作諸床座等;  高善逝八指,  越此不應為。  善逝八指長,  當中人一肘;  長者宜應截,  說罪准常途。   草木綿貯床學處  眾僧床臥具,  不應貯雜綿;  故欲惱餘人,  罪箭便來射。  蒲臺及荻苗,  木綿羊毛等;  斯皆須撤去,  餘罪方應說。  云何名為貯?  謂布於床上,  粘著苾芻衣,  令他意不喜。   過量作尼師但那學處  若作尼師但,  大覺三張手;  廣便一手半,  過此不應為。  長時應截却,  其罪便須悔;  問言除却未?  方可為蠲愆。   過量作覆瘡衣學處  若作覆瘡衣,  長佛四張手,  寬須張手二,  越此遂招愆。   過量作雨浴衣學處  如其作雨衣,  長佛六張手,  廣應二手半,  異此不應為。   與佛等過量作衣學處  怛他揭多衣,  不合同量作;  長十廣有六,  斯名佛衣量。  生在苦毒處,  曾無有少樂;  鎮被火燒煮,  斯名訓釋辭。  若諸犯戒者,  墮於三惡趣;  愚人罪不悔,  由斯墮義成。   第四部別悔法   從非親尼受食學處  已說於墮罪,  方陳四別悔;  略言其自相,  委悉可應知。  非親苾芻尼,  於村乞食處;  自手受取食,  便招別悔愆。   受尼指授食學處  若其於俗舍,  苾芻正飡食;  尼來指授時,  與斯酥酪等。  舉眾皆須報:  姊妹勿為言;  若不一人遮,  合眾皆招罪。  內中外三舍,  三處苾芻飡;  上座作遮言,  乃至最下座。  汝且莫為言,  片時待食了;  或可問中外,  頗有遮尼不?  若不問而食,  家中得本愆;  若一不遮時,  外邊招惡作。  始從於眾首,  皆犯於別悔;  此別別墮愆,  異前波逸底。  若在尼寺中,  施受全無過;  自己財將施,  并由重信心。   學家受食學處  若於學人家,  知眾與羯磨;  苾芻飢渴逼,  雖請不應飡。  花果葉等物,  縱受亦無傷;  受床座誦經,  並開非是過。  若於他舍食,  餅惠學家兒;  擘破乃令飡,  勿使空懸望。   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  若在阿蘭若,  此中多恐怖;  苾芻不應出,  寺外受其飡。  若無觀林者,  苾芻出受食;  寺中餘處飡,  並悉招其罪。  苾芻犯罪訖,  應還至寺中;  應報諸人言:  我說鄙賤事。   第五部眾學法  四種別悔法,  如犯狀已陳;  自餘眾式叉,  次第今當說。  下裙圓整著,  不高亦不下,  不象鼻蛇頭,  不作多羅葉,  亦不為豆團,  如是應當學。  支伐羅披著,  好圓整應知,  不太高及下,  好披正覆身,  少為言語聲,  亦不高遠視。  但覩六尺量,  可長於一尋;  是往俗舍像,  如是應當學。  俗家不覆頭,  亦不偏抄服,  及不雙抄舉,  不叉腰撫肩,  不作蹲地行,  亦不足指去,  不跳不庂足,  不作柱身行,  亦不搖身行,  不掉臂而去,  不作搖頭入,  不連手肩排。  未許不輒坐,  坐須善觀察;  若重放身時,  此能生大過。  不疊足重踝,  亦不急踡脚;  不得長舒足,  勿使露身形。  下明恭敬食,  不應令鉢滿;  應留一指許,  并羹次第飡。  行食未當前,  不得預張鉢;  鉢不安食上,  恭敬可為飡。  團不極小大,  不得預張口;  如其口含食,  不合輒為言。  不以飯覆羹,  亦不菜蓋飯;  更作希望意,  由此益貪心。  不欱不[口*((甫-、)/寸)]㗱,  不呵不吹氣;  不以飯置脣,  不應毀呰食。  不脹鰓嚙半,  不舒舌彈舌;  不為窣覩波,  後破方飡噉。  不舐手舐鉢,  不振鉢振手;  當作鉢中想,  繫念可應飡。  不為輕慢心,  觀他比坐鉢;  污手不捉器,  亦不灑餘人。  不於俗舍中,  棄其穢惡水;  鉢不除殘食,  無替鉢不安。  不應立洗鉢,  不安崩墮處;  逆流不酌水,  是護鉢應知。  次明說法事,  己立前人坐;  或己坐他臥,  無病並不應。  己下他在高,  人前自居後;  他道己非道,  覆頂等同前。  他乘象馬輿,  及著鞋履等,  著冠帽繫頭,  及以花鬘飾,  持蓋仗劍甲,  斯皆是慢儀;  除身帶病人,  說法便招罪。  不立大小便,  不於青草上;  一二指洟唾,  除病並招愆。  不上過人樹,  唯除有難緣;  式叉羯闌尼,  是悉應當學。   七滅諍法  已於眾學法,  略言其大綱;  七滅諍相應,  次第今當說。  所謂評論等,  有隨法能除;  方便七種殊,  由人有差別。  應差中正人,  攝斂身語者;  眾內當差舉,  稱理和其諍。  無欲無瞋癡,  并以無恐怖,  及移不可移,  除諍應差此。  評論諍若起,  可將現前除;  及以法現前,  當依大師教。  由現前能除,  故斯名現前;  為少慧念者,  且陳其一隅。  若九人十人,  是大眾差遣;  此差五或過,  名為差重差。  凡差重差人,  正直明三篋;  上座不朋一,  能為滅諍人。  若無其五德,  設已差應退;  具德者應差,  令作行籌者。  彼可作二籌,  顯法及非法:  法籌應可直,  香滑稱人心;  非法籌須曲,  臭澁情不樂;  左手蓋而行,  法籌應顯露。  僧伽應總集,  從初次第行;  先呈其法籌,  三語慇懃與。  如其取法籌,  數多於非法;  是名為法滅,  諍息理應知。  苾芻毀破時,  便招其墮罪;  非法籌多此,  名非法滅諍。  諍雖非法滅,  毀破得小愆;  斯乃是多人,  毘奈耶滅諍。  已說評論諍,  二法可應除;  子細述其緣,  具如廣文說。  次明非言諍,  以其三法滅;  謂將可惡法,  詰他清淨人。  謂是現前事,  憶念及不癡;  現前如上陳,  餘二今應辯。  應知念調伏,  如友苾芻尼;  謗毀實力子,  大師因此制。  應與實力子,  作憶念調伏;  令在上座前,  如是言應說:  大德僧伽聽!  被他妄說我;  我乞憶念法,  僧伽應愍聽。  如斯三請已,  應令一苾芻;  秉法為彼人,  作憶念羯磨。  次作不癡法,  如惡羯苾芻;  由彼先癲狂,  今秉不癡事。  致在上座前,  白言我昔日;  被狂亂所惱,  為非不覺知。  他便數數詰,  云我為惡行;  我今乞不癡,  毘奈耶應與。  所言犯罪諍,  由四法能除;  自言及現前,  草掩求其性。  既作於罪已,  或詰或不詰;  當在苾芻前,  合掌除其罪。  言大德存念!  我今犯斯罪。  問言見罪不?  報言我今見。  於後不犯不?  報言我不犯。  彼說奧箄迦,  此答言娑度。  犯他勝等罪,  對眾而自陳;  此並是自言,  能令諍消殄。  如哥羅苾芻,  被他言所及;  由衣招詰責,  行向釋迦城。  現前能滅諍,  名為現前法;  此亦是現前,  重更言其軌。  今說草掩法,  更相鬪諍人;  上座應就之,  正理當教示:  報言法難逢,  何為作二黨?  無事為諍競,  輕慢大師言。  言作如是事,  我汝咸有犯;  陳其後邊罪,  應可願蠲除。  作斯言告時,  如其不違逆;  是名住本性,  此朋應亦然。  彼朋意靜息,  不為違戾言;  因此諍能除,  名為草掩息。  自言犯斯罪,  對眾便言無;  猶如手苾芻,  說有言非有。  與作求罪性,  苾芻令彼臣;  大聖誨親言,  良由具悲性。  彼亦上座前,  應可從眾乞;  大眾宜於此,  作法並同前。  欲殄作事諍,  應須眾咸集;  如不作違拒,  是諍息應知。◎   已上兩卷明波羅底木叉戒本了。次下一卷明跋窣覩等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中 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24 冊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下明於十七跋窣覩等,中述其要事(跋窣覩是事)。  若是旃荼羅,  唱令及酒舍;  婬女王宮處,  此五非行境。  外道諸典籍,  習讀將為勝;  及數犯罪人,  所食皆成毒。  常應讀佛教,  是惡道良醫;  開許讀外書,  為欲知其過。  一切智言說,  美妙多譬喻;  豈如外道論,  無理言麁淺。  多畜諸器具,  彫飾皆不許;  若畫坐床足,  斯皆外道儀。  苾芻身老病,  若乘輿隨聽;  杖絡及皮衣,  斯皆在開限。  無由帝釋請,  遂開於浴室;  并勤定誦人,  咸聽小食飯。  不注於眼口,  亦不香薰衣;  不畫傘皮鞋,  揩爪令光淨。  傘蓋有二種,  葉作葦竹成;  若至村中時,  不應正持入。  若作於傘柄,  應與傘蓋同;  欠呿開口時,  應將衣手掩。  有緣須笑時,  不得露齗齒;  讚詠大師德,  說法時非過。  不得長作聲,  宣唱牟尼典;  讀誦宜依法,  隨處勿相違。  若學讚德聲,  應在於屏處;  為宣揚正法,  不應生染心。  苾芻及尼等,  五眾許安居;  若至夏罷時,  五眾集隨意。  苾芻苾芻尼,  一切戒須學;  求寂求寂女,  受十戒應知。  不獨在道行,  亦不獨渡水;  不故觸男子,  不與男同宿;  不為媒嫁事,  不覆藏他罪;  是名為六法,  正學女應知。  金銀不應捉,  不除隱處毛;  亦不掘生地,  不斷於青草;  不得不受食,  及以殘宿食;  是名為六隨,  學之經兩歲。  上座於日數,  分明須憶知;  授事在眾前,  日日當陳告。  可於六時中,  月半減一日;  減日成其月,  至六成一閏。  如其王作閏,  月數有參差;  苾芻應可隨,  由王有勢力。  洗手洗鉢處,  若作曼荼羅;  不似日月形,  及似塔形勢。  苾芻涉路去,  若過神廟堂;  入彈指作聲,  伽他說佛語。  若至神廟所,  不應為損益;  苾芻若違教,  便招惡作罪。  苾芻等五眾,  不供養天神;  自作若使人,  亦得惡作罪。  若有餘因緣,  許香花祭食;  不得違時俗,  損益不應為。  事佛之善神,  隨情應供養;  於諸大經內,  遣作皆無犯。  於諸有情類,  常擁護行慈;  由有慈悲種,  不生於苦趣。  愛敬天神者,  常好為供養;  世間皆共然,  由貪生死樂。  皆求世間果,  由是祭邪神;  惱害殺眾生,  引他歸惡趣。  先已歸依佛,  轉更事天神;  供養獲果少,  不知尊敬處。  破戒著袈裟,  欺弄苾芻像;  無慚噉人食,  事同剛火炭。  應寫律教等,  流布能生福;  忘念者令憶,  自身兼讀持。  苾芻入浴室,  須揩身體時;  應令敬信人,  勿使不信者。  諸有持戒人,  不供破戒者;  不可令師子,  承事於野干。  此是佛法刺,  正教中死屍;  共住及隨行,  皆成不應法。  親教軌範師,  及父母有病;  假令是破戒,  悉可為供給。  父母老貧病,  乞食半相供;  由斯有大恩,  是故應瞻養。  見有闕乏處,  隨事皆供給;  乃至塗足油,  洗沐令身淨。  苾芻若用甎,  唯得揩踝足;  餘身分不許,  若為病皆聽。  不三畫插梳,  及帶於呪線;  應繫於左臂,  為治病開聽。  如其病除愈,  應安柱孔中;  醫人若遣為,  香塗身不犯。  若以香塗身,  不應出房外;  勿令他嫌慢,  增其不信心。  若有淨信者,  為福施香泥;  應塗戶扇邊,  嗅之能益眼。  淨信以香泥,  塗摩苾芻足;  為福宜應受,  去時當洗除。  必有妙香花,  苾芻欲得嗅;  意欲令明眼,  不應生愛心。  聽持鐵鑰匙,  為防衣藥故;  勿興煩惱意,  輒捉打眾生。  大眾及別人,  持印皆聽許;  銅鐵木礦石,  甎錫等應為。  別人髑髏像,  或刻為白骨;  大眾法輪形,  此是作印相。  凡食小香果,  皆須待核成;  欲令其福增,  僧伽果須熟。  不應臨水鏡,  愛心觀面像;  為病念無常,  照時無有過。  不自斷生支,  亦不甎石打;  宜將不淨觀,  洗除婬染心。  洗足盆內高,  其形如象跡;  竹及多羅葉,  二種扇應持。  若欲除蚊子,  五種拂隨聽;  枝梢劫貝𦶇,  麻毛并破帛。  若須上高梯,  應結裙下緣;  苾芻不擎重,  應覓俗人持。  苾芻之儀式,  皆與俗不同;  用梳等搔頭,  是事咸不可。  若髮有塵垢,  頭癢手揩摩;  或時將故衣,  此等皆無犯。  寺後西北隅,  安置大便室;  及以小行室,  皆須店門扇。  西北角下房,  安大眾瓶水;  此據門南向,  餘面准應知。  若見諸俗人,  及老苾芻啑;  應云久長壽,  不言便得罪。  大者見小啑,  應告言無病;  小者於尊年,  即須云敬禮。  凡是噉食時,  及便利未洗;  或一衣在道,  或立穢鬧處;  或復食雖了,  口猶未澡漱;  斯皆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若於旦起時,  齒木未淨口;  禮他及受禮,  並皆招惡作。  見行遍住等,  皆不應禮拜;  佛及大苾芻,  唯此二應禮。  於斯聖教內,  有二種畔睇:  一謂以五輪、  二乃搦其腨。  持戒者不應,  毛繩繫蛇項;  如其不肯去,  方便好應驅。  應可用軟繩,  徐徐繫項棄;  宜安嶮叢處,  勿對於眾人。  如是於鼠等,  皆可興悲念;  繫放無令害,  慇懃善用心。  護戒者悲心,  蚤虱常存念;  置故衣氈內,  應安孔隙中。  若其除壁虱,  可安青草中;  隨其樂處行,  勿令生苦害。  油器有三種:  大者受一抄,  小半抄餘中,  隨情可持用。  道行為法語,  或作聖默然;  住息說伽他,  宿處誦三啟。  聽持三種繩:  長百五十肘,  短百肘餘中,  隨處應當用。  如其井池淺,  或可水平流;  長短任應持,  或時全不用。  若為苾芻尼,  演說律儀教;  中間應幔障,  異斯便惡作。  不取賊遺物,  應可善觀瞻;  多人共委知,  設取無愆過。  苾芻若種樹,  擬充僧果園;  守看經五年,  去時須囑授。  苾芻不呪誓,  若作似妄語,  亦不賭衣等,  博弈匪尸羅。  苾芻見女人,  若有染心起;  或女生染意,  住處捨應行。  若見苾芻尼,  為來聽法故;  不可遣其立,  與物令安坐。  應與甎木枮,  及草稕褥子;  唯此令尼坐,  餘物並不應。  尼來至寺中,  應與其臥具;  令用中下者,  上物無宜與。  苾芻苾芻尼,  相對不說罪;  由於所犯過,  愧恥難陳說。  苾芻尼有疑,  於罪應為決;  尼須起尊敬,  勿生輕慢心。  尼入僧寺時,  至門應遣問;  報言無過者,  隨意令其入。  欲居蘭若人,  應先善三藏;  日月星行次,  皆應分別知。  若在蘭若住,  應畜油等物;  他索可相供,  令賊歡喜故。  先是工巧人,  調度不應畜;  醫及解書者,  針筆等聽持。  苾芻住蘭若,  應可務精勤;  出家勤最初,  懈怠便招罪。  縱使行精進,  正法亦須求;  離此見不明,  失信乖修習。  若離正教授,  無宜習定門;  能發狂亂心,  損害禪支路。  於其所住房,  香花等芬馥;  床服咸應爾,  異此心難定。  僧家營作木,  不可持燒染;  若是曲爛者,  許用在無傷。  若為他解勞,  應須觀軌式;  彼人有伴屬,  勘問乃相容。  若見有女人,  水火等漂害;  苾芻應拯濟,  由悲故非犯。  若有人來問,  云何活命緣?  苾芻隨事教,  勿使違時俗。  若於寺門下,  或在房簷前;  若有女人時,  苾芻不應住。  已於五欲境,  捨之而不愛;  是故常用心,  念住勤修習。  三世諸如來,  獨覺聲聞眾;  皆依此道去,  能至涅槃城。  弟子觀師德,  方可請為依;  師於弟子邊,  問知應攝受。  兩人隨有過,  彼此並招愆;  為斯俱用心,  慇懃好相察。  師須戒行全,  瞻病不悋法;  隨時常教授,  當求如是師。  弟子亦具戒,  勤策性柔和;  恭敬於師長,  禪誦無違闕。  有緣自行去,  或復見本師,  入外道歸俗,  斯皆失依止。  又復隨一人,  作捨依止念;  此即名為捨,  進否善須知。  呵責門徒時,  不可便驅逐;  權聽寺內住,  若改命歸房。  說有五種呵:  不語不教授;  不受其承事,  遮善品捨衣。  呵責及受懺,  皆須准教行;  此二若乖違,  俱招惡作罪。  嬾惰無孝心,  麁言親惡友;  於師不恭敬,  斯人勿懺摩。  若擯於求寂,  隨將上下衣,  并與濾水羅,  師須善觀察。  若已受近圓,  應與其六物;  必是難容忍,  隨去不須留。  若離本依止,  一宿不應行;  仍除滿五年,  善明於戒律。  如其向餘處,  緣開五日停;  勤求依止師,  若無不得住。  宜於彼師處,  應為洗摩身;  或染或縫衣,  斯為弟子法。  軌範於作業,  知量可應為;  養護起慈悲,  不應令過分。  教讀依止師,  報恩俱給侍;  然於二人處,  恭敬有差殊。  若無教讀師,  在處住無犯;  無依不應住,  依止倍存心。  雖斷煩惱盡,  復善閑三藏;  若未滿十夏,  仍須伏依止。  去師兩驛半,  半月一度禮;  此半八日禮,  同處日須三。  若於後夏內,  依止師身亡;  宜應自守心,  更互相監察。  若至三月滿,  處無依止人;  第二褒灑陀,  不應於此住。  既為隨意事,  勿更褒灑陀;  大聖順時開,  即名為長淨。  更互相教示,  隨意聖遣為;  常開長淨門,  對治眾罪業。  寺中有客至,  主等或時多;  十四五參差,  應隨主人作。  若處客來多,  舊住人數少;  主應隨彼客,  共為褒灑陀。  僧伽不和合,  對一人守持;  若一人亦無,  心念應言說。  如是作守持,  苾芻衣及鉢;  并捨為分別,  兼捨請應知。  大眾若和合,  得好人共住;  理應許說戒,  心念亦隨聽。  必若難緣生,  有事開心念;  應知隨意事,  准此亦應為。  大眾可同心,  應共作隨意;  異此應須喚,  同行者為之。  將去隨意時,  可有七八日;  應為告白事,  令使眾人知。  壇場應秉法,  界中或出外;  一界不別住,  眾事悉應為。  二十十或五,  及以四苾芻;  有此四僧伽,  隨應秉諸法。  不得以世尊,  添彼僧伽數;  佛寶殊僧寶,  秉法者應知。  出罪須二十,  近圓十人等;  滿五應隨意,  四為褒灑陀。  若處秉羯磨,  白等如法成;  名住處應知,  異斯非住處。  苾芻不啞默,  口應宣法言;  是外道愚癡,  誘誑諸無識。  苾芻安居了,  三事應隨意;  如不作此事,  無難不應行。  雖有見聞疑,  別遇難緣起;  為護於身命,  越海亦須行。  若有王賊等,  樂聞苾芻戒;  難緣應為說,  無難不應為。  貧人有信心,  富人無信敬;  慇懃樂聞戒,  世尊開為說。  苾芻善三藏,  法師及病人;  眾中最大者,  咸應放知事。  聞有明三藏,  遠從他處來;  鼓樂及幢幡,  應迎兩驛半。  大眾鳴揵稚,  隨力悉應迎;  美食解疲勞,  請次宜應告。  房舍及臥具,  常不在分限;  給淨人相供,  不差知眾事。  戒學佛所制,  僧制眾同為;  乍可乖眾言,  無違世尊教。  眾意有多途,  雖立還復廢;  豈有能迴改,  無二大師言。◎  ◎五月十六日,  應作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  苾芻為後夏。  但有此二日,  合作安居事;  中間但空住,  不許作安居。  苾芻三月內,  不許外遊行;  飛禽於夏時,  亦不離巢去。  若至五月初,  逼夏須存意;  可於其住處,  營飾等應為。  既至十五日,  總收於臥具;  差分臥具人,  應須具德者。  於欲瞋癡怖,  眾過並皆無;  善知分未分,  此即應差遣。  毘訶羅波羅,  應須告僧制;  冀令安樂住,  勿使有虧違。  諸人樂住者,  不應為鬪諍;  於此受籌人,  當須自審察。  單白告大眾:  今是十五日;  僧當共受籌,  明作安居事。  從上行籌已,  次可分房舍;  及以床臥具,  皆從大至終。  若近安居時,  當須善觀察;  所行乞食境,  無令事有廢。  若於所住處,  知有同行人;  具德有多聞,  并淳善和合。  不令煩惱起,  若起即能除;  有此善伴處,  宜應共居止。  病藥并乞食,  斯皆易可求;  無多婬女家,  斯名善行處。  當於隱屏處,  蹲踞對苾芻;  口說安居文,  作法應如是。  我施主某甲,  侍人及作者;  我今於此處,  作前夏安居。  或云作後夏,  有破裂修補;  我於此夏居,  餘並同前說。  若於此安居,  無法界外宿;  現在無饒益,  來世受泥犁。  若為寺等事,  并諸雜福業;  制底眾食緣,  及以出罪等。  尼違八敬法,  為欲除其罪;  或為下三眾,  受戒等須看。  若諸俗人輩,  有請喚等緣;  苾芻察時宜,  須時應往赴。  三寶及父母,  師主等有事;  并諸病患緣,  皆請七日去。  一日二日等,  乃至四十夜;  苾芻應可去,  勿令前事闕。  若有如法事,  察知非是虛;  僧伽共許差,  隨情可行去。  仍於一夏中,  過半不在外;  為斯但四十,  若過罪便傷。  飲食若有闕,  醫藥復難求;  全無供侍人,  去時非破夏。  若處有八難,  及婬女黃門,  并惡獸等緣,  行無破夏罪。  若有罪惡人,  聞來破和眾;  恐為非樂事,  出去者無傷。  聞彼鬪諍人,  知是己親友;  不往諫得罪,  停無破夏愆。  若共他作契,  向某處安居;  至日不赴期,  苾芻招惡作。  苾芻若守持,  七日或多日;  在外如逢難,  便住者隨聽。  若無有餘緣,  留住經多日;  輒違於本限,  得罪并破夏。  結界有多途,  略言其四種;  任現所須者,  隨事今當說。  大齊兩驛半,  減此任當時;  四方應置標,  山河樹等記。  可於前相中,  乃至於住處;  除村并勢分,  結大界應知。  大眾盡須集,  一人秉羯磨;  白二無差𣧘,  斯名結界成。  又為不離衣,  依界秉羯磨;  欲令安樂住,  元由老病緣。  雖復離三衣,  界中別處宿;  除其村勢分,  隨處任遊行。  於前大界內,  欲作小壇場;  應為白二結,  先須解大界。  若欲結小界,  置標相同前;  名曰曼荼羅,  於斯任秉法。  先結於小場,  次結於大界;  依如是次第,  結界者應知。  眾咸死轉根,  或時俱捨戒;  或盡出界外,  明相過不還。  或時為白四,  大眾同心捨;  有斯五種別,  捨大界應知。  凡欲結諸界,  標相復須知:  一樹應兩標,  分半為其界;  或時以一樹,  為其四界標;  四分各相當,  五分便不許。  向下兩驛半,  向上數亦然;  齊山頂樹梢,  或至籬牆上。  種種莊嚴具,  皆悉在隨聽;  瑩飾大師形,  令施福增長。  不許安耳璫,  及以足鳴釧;  斯為女人飾,  勿累大師形。  欲使眾人散,  鼓樂可潛聲;  供具悉應收,  無令有虧失。  或時大眾集,  諠鬧出高聲;  不知時至中,  應鳴䗍擊鼓。  若分亡人物,  眾大卒難為;  十人為一朋,  或至百千數。  各分取大段,  隨人更細分;  得分未分時,  若死須分別。  分竟身方死,  物入四方僧;  若未細分時,  當朋人合得。  有請苾芻處,  并喚苾芻尼;  食罷與施時,  持財安眾首。  此應為兩分,  或隨施主心;  飲食可平分,  佛亦咸同此。  苾芻分施物,  等分應與尼;  式叉摩拏尼,  應二分與一。  將欲圓具人,  亦二分與一;  求寂求寂女,  三分一應知。  若有多苾芻,  苾芻尼眾少;  應計人頭數,  無宜中半分。  若至大會日,  請像入村城;  能令災橫除,  莊嚴為生福。  遍洒康莊道,  嚴儀巷陌中;  散花懸妙幡,  雅麗如天苑。  栴檀及龍腦,  沈水香普薰;  隨風處處行,  聞者生欽仰。  鳴螺擊鼗鼓,  撞鍾告四方;  屯聚震鴻音,  聽者生隨喜。  鼓樂無停息,  高聲出雲表;  旃旐遍縈羅,  斯名大法會。  大旗有五種,  鯨牛妙翅龍,  師子畫幡旗,  咸持以供養。  人眾皆陪從,  法俗兩相依;  如是勝莊嚴,  引導如來入。  由佛入村城,  敬心興供養;  八部天龍等,  能除眾毒惡。  因斯獲財利,  大眾賣應分;  准價上座知,  善觀其好惡。  若有所須人,  隨情當上價;  還價未了者,  無宜著此衣。  敬持妻子等,  三寶隨一施;  不可為作價,  當隨施主心。  歌舞伎樂處,  苾芻令作時;  諸有護戒人,  不應言汝戲。  應告言賢首,  汝可好用心;  供養於大師,  勿生於嬾墮。  窣都波掛幡,  不應將物釘;  元初興造日,  安橛在隨聽。  塔上然燈供,  苾芻不自昇;  有緣須上者,  應可令求寂。  餘人無可求,  香水洗雙足;  苾芻應自上,  供養大師心。  造寺三五層,  香臺或五七;  或可隨情作,  小寺五三房。  略論處中寺,  於東西兩邊;  三層各九房,  房中寬丈二。  後面亦三層,  上取三房地;  中擬安尊像,  簷前不廢行。  或可此簷前,  從地為重閣;  隨安大尊像,  每日設香花。  前面兩房地,  從下作門樓;  門在下層間,  小作應牢固。  入門於一角,  閣道上三層;  出上並平頭,  四邊皆絕壁。  尼寺限三層,  香臺隨至五;  寺中房軌則,  准苾芻應知。  佛像形虧壞,  尊經字滅磨;  拭却可重修,  令其更增勝。  制底尊儀影,  新壇足不蹈;  必有緣須過,  可誦聖伽他。  苾芻乞食時,  有人無簡別;  佛想喚為佛,  持物而相施。  苾芻應問彼,  詳審觀其意:  汝喚我為佛,  為是兩足尊;  汝喚為法者,  為是盡苦法;  汝喚為僧者,  為是真聖眾。  既問決知已,  隨彼所樂情;  施者應受之,  此皆無有過。  假令唯一尼,  受請向他舍;  行初留一座,  為擬苾芻來。  苾芻應此座,  求寂亦宜居;  不解願伽他,  苾芻尼為作。  若無執事人,  隨緣詣村落;  獲利應須寄,  得人方遣持。  上明諸雜緣,  多是生存事;  下論身死後,  焚葬事須知。  苾芻身既死,  告眾鳴健稚;  須喚輿屍人,  柴薪用僧物。  香花幡鼓樂,  送至焚屍林;  親識及門徒,  愍念相隨去。  善觀應可燒,  薪火須豐足;  助以旃檀等,  隨有灌酥油。  身瘡若有蟲,  埋時勿令損;  或安於露地,  草葉覆其身。  一一身軀內,  八萬種蟲居;  隨身共死生,  雖燒亦無過。  應持上下衣,  覆屍令好密;  自餘衣鉢等,  准法可應分。  燒時隨處坐,  略誦無常經;  三啟用心聽,  各須生厭離。  諸行盡無常,  緣生法皆滅;  剎那不暫住,  如露被風驚。  遍觀諸世間,  無有長存者;  咸趣無常海,  共被死波漂。  四大堅性等,  此不可遷移;  生者必無常,  死王威力大。  無常不簡擇,  善惡戒多聞;  一種皆歸死,  不論凡與聖。  諸佛及緣覺,  聲聞弟子眾;  尚捨無常身,  何況諸凡夫。  如斯法誦已,  方說特崎拏;  還歸洗手足,  制底行旋遶。  或可連身洗,  更復著餘衣;  去時持故衣,  勿損鮮花服。  諸行無常等,  牟尼之所說;  行思歸寺中,  當息慳貪想。  所有諸衣物,  應隨阿笈摩;  佛子共平分,  作法如常制。  揵稚誦三啟,  禮制底行籌;  及為羯磨時,  五時皆得分。  不應眾未聚,  輒共分亡物;  上座及行終,  應行其兩分。  作斯定記已,  然後共分財;  設後客人來,  不應與其分。  我死方持與,  慳心作此言;  准斯無決情,  死後宜歸眾。  決情無悋意,  生存現付與;  隨心施別人,  此等成依法。  俗死多悕望,  出家不合然;  如為顧戀心,  是日增生死。  若苾芻身死,  自他財雜亂;  宜應將鉢等,  置在於僧前。  觀知是亡物,  即應如法分;  所有諸寶等,  准教而處分。  苾芻身若死,  還合苾芻分;  當時無苾芻,  尼眾應分取。  苾芻尼若死,  苾芻尼合得;  如其尼若無,  苾芻應作主。  俗舍苾芻死,  無僧由俗人;  宜可與先來,  俱來與求者。  兩人俱並乞,  斯應與二人;  或隨施主情,  與者宜當受。  或時近多寺,  此家苾芻亡;  隨其頭所指,  合得亡衣鉢。  苾芻負他債,  忽爾卒身亡;  應須細問知,  眾用亡衣與。  若是知事人,  為眾取他物;  應將眾物與,  還債善籌量。  凡是知事人,  向他邊取物;  宜應告上座,  保券可分明。  送死幡衣等,  持來施苾芻;  受取理無傷,  令其福增長。  若彼情生悔,  還來索此衣;  苾芻應盡還,  勿令憂火迫。  被舉共好人,  同居隨一死;  亡衣好人得,  舉者不應分。  若無持戒人,  被舉有人死;  雖舉未蒙解,  宜應共分物。  既有明書券,  出物與他人;  為眾若身亡,  眾應依契索。  合入眾與眾,  制底亦皆然;  堪王送與王,  仍除刀箭等。  應用此等物,  作刀子及針;  餘並現前分,  本物非分限。  若人宣一頌,  依佛所說經;  由法語得財,  此物宜應受。  牟尼有二法,  教及證應知;  教是阿笈摩,  施法應請分。  安居若過半,  便有捨戒人;  此際苾芻亡,  應與其人分。  造佛窣覩波,  蘇迷盧等量;  四畔基牢固,  乃至安寶瓶。  輪一二三四,  如次果應知;  凡夫具德人,  兀頭為制底。  若作佛制底,  輪蓋無定數;  過千妙高量,  獲福乃無邊。  獨覺麟喻佛,  不過十三槃;  於彼相輪頭,  寶瓶不合置。  制底中安佛,  兩邊二弟子;  餘聖次為行,  諸凡應在外。  次明看病事,  更互可應為;  藥直若貧無,  僧物宜當與。  若病人來乞,  洗鉢盛淨水;  應誦佛伽他,  三遍存心呪。  苾芻為受藥,  持將與病人;  如其授者無,  自取亦聽服。  不應就病人,  教化取衣鉢;  假令雖捨施,  大眾不應分。  施者及受者,  教化者情貪;  三俱非淨心,  此不應受用。  病者若樂欲,  供養於佛僧;  應用好衣等,  守持麁惡服。  若彼貧無物,  教化可應為;  隨情施少多,  令其信增長。  乃至一盤花,  或可持瓶水;  應隨病人語,  供養使心歡。  若於己財物,  慳心苦難捨;  宜應用心勸,  令彼供三尊。  或可瞻病人,  為捨衣鉢等;  令其覩供養,  引生檀施心。  若於資具內,  有愛著須捨;  當於戒德人,  隨情施衣鉢。  苾芻雖持戒,  愛鉢至身死;  還生自鉢中,  受惡毒蛇報。  若患痔漏等,  勿使不信人;  造次輒行醫,  割除令苦惱。  如其療痔病,  藥呪可應治;  無醫為處方,  不以爪甲截。  若無看病人,  無弟子及藥;  大眾咸供給,  藥乃出僧伽。  必是孤獨類,  全無供侍人;  合眾並應看,  或可為番次。  若患疥癩病,  勿污僧床褥;  宜將厚衣替,  咸用己私財。  簷廳及門屋,  大小便舍中;  不應看病人,  可居安隱處。  造寺主身死,  被禁或他行;  於斯住五年,  雖貧不應棄。  更可於五年,  與近寺同利;  別為長淨事,  守護不令虧。  看守滿十年,  若心不樂住;  宜將臥具等,  移安近寺中。  宜應好閉門,  隨情向餘處;  苾芻如樂住,  任意可應居。  他寺所寄物,  他索即應還;  必若有餘緣,  受用誠無過。  施主有先心,  施此非餘處;  迴將與他寺,  宜應強奪來。  若著僧衣服,  及自上價衣;  不應浣染等,  福增無損故。  若於雨雪時,  不應安露地;  無宜著此服,  入不淨室中。  若其過初夜,  臥具不應分;  必知長久停,  宵中亦應給。  應隨老次第,  與床并坐枮;  當留一所房,  與客苾芻住。  縱在阿蘭若,  隨老樂應分;  地樹及叢林,  准次皆分給。  設居於靜林,  亦須留客處;  為護其衣鉢,  異此遂招愆。  若在於迮處,  肘地應分臥;  瓶水及齒木,  藥雜器皆分。  有意欲他行,  房須淨掃拭;  如其故令壞,  惡作罪侵身。  正值分房際,  不囑便外出;  更令依次行,  雖啼不應與。  臥具及飲食,  小者共平分;  花果等亦然,  大師法恒爾。  若彼身重病,  不樂出本房;  乃至未差來,  放免其分次。  若見僧房外,  臥具露地安;  應可持令入,  老病令人舉。  見大眾臥具,  被火燒水漂;  護身當救持,  不應為造次。  先須出己財,  次出於僧法,  後當持佛物,  是次第應知。  先須請容許,  次可相時宜;  方於三藏中,  隨情問疑處。  凡為教授者,  隨行住坐臥;  於此四儀中,  說法皆非犯。  諸有受學人,  先須起恭敬;  但除寢臥事,  餘三不在遮。  教授學人時,  彼愚心未曉;  悲情善開喻,  百遍不應辭。  苾芻舉手打,  屋柱樹及牆;  斯皆有愆過,  智者不應作。  臂上不安玔,  呪線任情持;  若有所須時,  繫臂無令現。  若誦諸明呪,  不得敬餘天;  宜應禮三寶,  持外道呪術。  不於覆鉢家,  受飲食床座;  亦不往彼舍,  為其說法等。  必有淨信心,  敷妙衣布地;  苾芻應為蹈,  念諸行無常。  但畜三衣者,  唯開一洗裙;  若更畜餘衣,  便乖杜多行。  若諸麥豆等,  曾經蒸煮來;  雖復尚堅生,  鞕種皆非犯。  嘔食出咽喉,  吐却淨漱口;  仍除先業力,  頸內有雙喉。  若有彫彩扇,  為眾畜時聽;  苾芻所著衣,  不應同一色。  若是乞食人,  隨衣著𢂁細;  於花果樹下,  不棄大小便。  寺角中閣道,  木作石不為;  重病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洗待身乾已,  方可著餘衣;  或手拂令乾,  或用身巾拭。  若得花香物,  屏處隨情嗅;  能使眼目明,  令施福增長。  孫陀利打衣,  寄與難陀著;  世尊聞此事,  因斯制打衣。  得他先打衣,  水灑柔方著;  依舊光華者,  便招越法愆。  知是賊所棄,  死肉有殘餘;  甘蔗等同然,  對眾無宜取。  若以頭背跨,  持物路中行;  現苦已招譏,  當來更被壓。  若有貴價緂,  舉置被蟲穿;  苦木葉餘香,  裹末便不食。  父母歿亡日,  遺言與苾芻;  此物可應收,  宜將供三寶。  身在他界住,  與彼苾芻欲;  此作法不成,  仍招惡作罪。  貴價高攝婆,  他施應須受;  賣却同分取,  割破不應為。  苾芻不見蛇,  被螫便命過;  壓時蛇復死,  為此臥觀床。  眠時不照床,  即便招惡作;  不應令象馬,  雞雀鬪傍觀。  若須其偃帶,  是善逝所聽;  老病及風羸,  隨情可應用。  從斯住處去,  或復擬旋歸;  臥具囑方行,  拂拭令清淨。  被他囑授人,  應須為堅守;  若還應即與,  存心為賞持。  八日十五日,  曬曝看臥具;  每半月常然,  異斯招越法。  大小便利室,  及以眾器具;  先至宜應用,  不應隨大小。  若眾家器物,  當其受用時;  應與先借人,  無令廢其事。  上妙繩床座,  眾許非別人;  倚版為除勞,  僧私皆悉許。  若大過三夏,  開聽一座坐;  如未近圓人,  曾不許同席。  若於俗舍內,  別座不可求;  設令親教師,  許暫同居席。  如有難緣事,  持眾臥衣行;  將者可應眠,  無怖還隨次。  若恐怖止息,  受用可如常;  爛破孔穿時,  如法應縫補。  必不堪受用,  乃至襯替衣;  裂破作燈心,  或作泥填孔。  如斯受用時,  欲使身安樂;  復令於施主,  恒為福業因。  別寺有定分,  餘人輒來食;  計價當酬直,  此不許分踈。  僧祇臥具物,  記誌宜須作;  此是某甲施,  書字好分明。  枮上更安枮,  苾芻重疊坐;  黑耳惡作女,  被壓向幽關。  求寂有信心,  存情恭敬戒;  常住之臥具,  此亦合同分。  開皮臥具者,  不許在中方;  俗舍坐權開,  用臥元非許。  熊羆皮總許,  若坐并承足;  邊方並悉開,  以皮為臥具。  金銀真珠等,  希奇寶莊飾;  并將象牙帖,  此名為大床。  苾芻床上坐,  垂足不至地;  此即是高床,  奉戒者應識。  此二大高床,  苾芻不許坐;  俗亦遮非許,  謂受褒灑陀。  必是堅牢座,  兩人容共坐;  床亦許三人,  仍須撿新舊。  必欲分財物,  或告或鳴稚;  或可共行籌,  總告僧伽眾。  揵稚有五種,  所為事不同;  任用在當時,  無違大師教。  一度斂稚訖,  更不打一稚;  此即是凶緣,  為表亡人事。  作業三過斂,  摋打兩下稚;  如增一大稚,  是謂眾常法。  急難稚無定,  為欲警眾人;  若為警禪思,  應可搖鳴錫。  客人將入寺,  門外洗手足;  若處水難求,  宜將葉拂打。  既入於寺中,  合掌就尊處;  主唱善來已,  答曰極善來。  主人隨所有,  斟量為解勞;  并設非時漿,  令彼心歡喜。  無遑濯手足,  即問僧常制;  聞已可隨行,  還如佛親說。  舊住諸苾芻,  所為作制令;  咸依稱理教,  勿使惱眾人。  不得於如知,  尊極大師處;  苾芻喚名族,  及以具壽等。  小師於大者,  應喚為大德;  大者於小年,  應命為具壽。  既被眾處分,  隨力淨僧坊;  八日十五日,  鳴稚集弟子。  大小便洟唾,  及以吐血等;  謦咳或彈指,  再三令警覺。  勿在生草上,  及於清水中;  好樹及淨田,  無宜棄不淨。  身安無病苦,  不數食檳榔;  為病乃無違,  苾芻應噉食。  非時欲受用,  於諸果味中;  雖不有開遮,  略教宜詳悉。  猶如日日中,  供身恒噉食;  還須安眼藥,  佛說遣常為。  於寺內淨地,  不可輒剃頭;  有病在隨聽,  了時須掃拭。  若於剃髮時,  必須依小大;  若已下手剃,  喚起理不應。  鬚髮隨先後,  次拔鼻中毛;  手足爪方除,  須知其次第。  苾芻剃髮時,  不作牛毛剪;  若有瘡病者,  近處剪無傷。  於三隱密處,  不許輒除毛;  若有病時開,  報知同淨行。  剪爪如斧刃,  或可剃刀彎;  甲上聽除垢,  不合求光飾。  若在蘭若處,  髮不過兩指;  二指便非咎,  城村不合然。  凡剃髮了時,  遍身皆淨洗;  有事便開許,  但須淨五支。  無俗剃髮者,  應可在房中;  苾芻若善閑,  為剃時非犯。  晨朝嚼齒木,  或為說法時,  及以食了時,  不作便招罪。  齒木有三殊,  長須十二指;  短便八指量,  此內總名中。  隨是何木條,  大如小指許;  嚼頭軟成絮,  苦澁者為佳。  齒木既嚼了,  刮舌須存意;  銅鐵赤銅鍮,  刮錍隨樂作。  若住村城內,  四中隨一持;  淨洗用灰揩,  勿令生垢污。  必其無此者,  用前所嚼木;  擘破兩相揩,  刮舌貧人用。  齒木卒難得,  口齒終須淨;  三屑隨時用,  權開亦無犯。  前身作毒蛇,  今為長者子;  出家因淨口,  常須刮舌錍。  既除其舌垢,  置地殺小蟲;  由此佛興悲,  不許隨宜棄。  凡是淨口時,  齒木洗方棄;  無水揩塵土,  不然招惡作。  蠅於齒木死,  食此守宮亡;  黃㹨噉斯終,  狗飡還命過。  苾芻有三事,  宜於屏處為:  謂是大小便,  及以嚼齒木。  苾芻許皮履,  但唯開一重;  不許作多重,  俗淨方聽著。  踏時作聲響,  縱淨不應畜;  為眾在隨聽,  著時無有罪。  若在嚴寒國,  氷雪滿田中;  此時開富羅,  著否皆隨意。  師子象馬等,  五皮不合持;  并及此諸筋,  不可將連綴。  自餘牙爪獸,  犲及猫狸等;  不合用其皮,  由斯能作害。  若在毘訶羅,  總不聽著屐;  得安便轉室,  并開俗舍中。  芒竹等為鞋,  苾芻不合著;  脚有風血病,  須著在隨聽。  若是無船處,  憑牛尾渡河;  象馬特水牛,  此悉非遮限。  租田合取分,  耕業絕不聽;  守看宜用心,  無令損常住。  險途逢難緣,  自亦持將去;  寺中如有賊,  鬧亂可應為。  若在牧牛坊,  慇懃好看守;  不應言穀將,  方便遣如常。  求寂等持糧,  身羸須借助;  勿令其手放,  舉下並無傷。  若其全困乏,  苾芻應為持;  帒上繫長繩,  可令求寂捉。  賊來驚走棄,  或可渡河時;  此即自收來,  食時無有過。  將車載糧食,  險處恐摧轅;  苾芻應共推,  仍須防軾處。  船中穀食滿,  觸淺過灘渦;  牽拔助舟人,  無宜觸其柁。  染衣須靜日,  復非陰午時;  好地不應為,  恐污生譏過。  忽爾逢風雨,  塵驚恐污衣;  可移簷宇中,  污處應摩拭。  同法諸苾芻,  見鬪宜應解;  彼若不用語,  捨去不須看。  破持戒信持,  俱持取聞者;  同聞信少欲,  少欲有差殊。  此二共鬪時,  兩言俱可信;  可問極少欲,  二極乃無爭。  若因論法相,  鬪諍遂便生;  如其惡不除,  應須為捨置。  合禮處相逢,  雖鬪應行敬;  大告言無病,  若違俱得罪。  若入浴室時,  令人防守戶;  洗浴事未了,  少信勿令前。  若用眾雜彩,  繪畫在隨聽;  不得畫眾生,  仍開剪花葉。  若在僧房壁,  畫白骨死屍;  或時為髑髏,  見者令生厭。  大門扇畫神,  舒顏喜含笑;  或為藥叉像,  執杖為防非。  畫大神通事,  華中現佛形;  及畫生死輪,  可於門兩頰。  畫香臺戶扇,  藥叉神執花;  若於僧大厨,  畫神擎美食。  庫門藥叉像,  手持如意帒;  或擎天德瓶,  口瀉諸金寶。  若於供侍堂,  畫老苾芻像;  應為敷演勢,  開導於眾生。  溫堂并浴室,  畫作五天使;  生老病死繫,  其事准經為。  若在養病堂,  畫作大師像;  躬持大悲手,  親扶重病人。  若於水堂處,  彫彩畫龍蛇;  若於圊廁中,  應作尸林像。  可在簷廊壁,  畫佛本生時;  難行施女男,  捨身并忍事。  如斯畫軌式,  緣在逝多園;  長者造寺成,  世尊親為說。  若在簷房處,  不許火烟熏;  必若有餘緣,  無烟可持進。  於好甎地上,  不應輒然火;  若有要緣者,  宜可在爐中。  佛及眾中尊老者,  國王恩濟於兆庶;  親教軌範二尊人,  此五善教無宜越。  若有苾芻所為事,  世尊不開亦不遮;  清淨不與俗相違,  斯事應行勿疑慮。  若是世間起譏議,  苾芻受用不應為;  略教能令弟子安,  亦明佛是一切智。  若毘奈耶蘇怛羅,  於其緣起不能憶;  六大都城隨意說,  縱令差互並無愆。  室羅伐城娑雞多,  婆羅痆斯及占波;  薜舍離城與王舍,  此六大城隨處說。  長者謂是給孤獨,  憍薩羅國勝光王;  女人謂是毘舍佉,  斯等臨時任稱說。  婆羅痆斯大城內,  國主名為梵授王;  近住女名褒灑陀,  有大長者名相續。  創在婆羅痆斯國,  法輪初轉濟群迷;  於斯說法度五人,  為報昔時先願意。  第二五人隣次度,  為說色等空無我;  總觀諸蘊若浮泡,  生死輪迴因得出。  初由五人著下裙,  高低不等招譏醜;  令如梵天圓整著,  因斯遂制式叉門。  從次牟尼方制戒,  蘇陣那等作婬非;  緣起學處免初人,  此是生天涅槃路。  大哉大德六人眾,  由斯廣制式叉緣;  悉皆明辯冠當時,  所作事業無重犯。  雖為此等制學處,  因斯洗濁破尸羅;  如信度河至春時,  流注平原灌眾澤。  鄔波難陀阿濕迦,  闡陀難陀鄔陀夷;  補㮈伐蘇六難調,  世尊教中為滓穢。  若有要心不犯戒,  斯則名為上智者;  雖犯能悔亦勝流,  長時不悔生惡趣。  諸佛能超德海岸,  所有施作叵稱量;  宣說調伏濟眾生,  於勝善人能引導。  凡夫無始積無明,  輪轉恒迷處長夜;  唯佛能將正法手,  慇懃牽使出幽冥。  阿僧企耶割跛時,  常習大悲熏妙智;  善能調御巡生界,  十種大事必須為。  所謂授記當來佛,  留第三分為眾生;  舍利目連第一雙,  佛應化者皆自度。  結界之事終須作,  現大神變下天宮;  父母獲果說業緣,  最後涅槃歸命禮。  敬禮結集諸大德,  牟尼隱教能彰著;  寶舟沈沒重令浮,  光明普照無邊海。  亦禮侍者阿難陀,  聞持善集於經藏;  令諸品類生欣樂,  煩惱繫縛得蠲除。  次禮聖者鄔波離,  能正宣通調伏藏;  譬如善持明呪者,  能除惡趣毒蛇王。  次禮尊者迦攝波,  善閑摩窒哩迦藏;  於此世間光普照,  皆令隱義盡敷揚。  次於王城五百眾,  結集三藏是應人;  重流法雨潤生津,  我悉至誠歸命禮。  帝釋天王為上首,  阿蘇羅眾咸恭敬;  遍滿空中悉雲集,  稽首深心讚希有。  爾時王舍大城側,  天香普馥滿山林;  諸天婇女散名花,  流芳下落彌山際。  次復於彼廣嚴城,  獼猴池邊重結集;  七百羅漢弘真軌,  冀令法教得增明。  大哉佛日埋光盡,  遺餘法寶恐沈輝;  幸蒙眾聖結微言,  得使人天重歸仰。  牟尼忘倦久輪迴,  為求正法於生死;  願欲濟斯無救者,  冀令眾苦盡消除。  頭目手足咸持施,  骨肉流血濟求人;  男女愛如初月輪,  皆隨喜捨歸圓寂。  大師牟尼所宣說,  乃至正法未滅來;  應除懈怠斷愚癡,  至願要心勤策勵。  言論佛教言中勝,  頌陳正法頌中尊;  我毘舍佉罄微心,  結頌令生易方便。  若於聖說有增減,  前後參差乖次第;  願弘見者共相容,  無目循塗能不失。  我於苾芻調伏教,  略為少頌收廣文;  願得普共諸群生,  因此能成福智業。  五欲淤泥生厭背,  恒持淨信作莊嚴;  生生常得苾芻身,  堅持佛語窮真際。  若希戒品常清淨,  無疑正趣涅槃宮;  常於略頌憶修行,  勿慮一生虛命盡。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 乃至心內恒為染火燒;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 常願久住洗濁無明垢。  在那爛陀, 已翻此頌, 還至都下,  重勘踈條。 所有福因, 願霑含識,  專希解脫, 早出生津。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