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据清光绪朝纂修「大清会典」选辑  ●清会典台湾事例目录   吏部   官制   各省督抚(一)   各省学政等官(二)   各省布政使司(四)   各省按察使司(五)   各省道员(六)   各省知府等官(八)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一○)   各省知县等官(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一二)   台湾调补(一三)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二一)   边远事件展限(二一)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二二)   文凭定限(二二)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二二)   严禁幕友(二三)   书役(二三)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二四)   军政(二四)   边禁(二七)   海防(三○)   外省承审事件(三二)   禁止聚众(三三)   修造(三四)   各省吏额   台湾(三五)   户部   疆理   福建台湾(三六)   户口   丁银摊征(三七)   保甲(三八)   流寓异地(三八)   番民归化(三九)   安集流民(四○)   田赋   田赋科则(四一)   随征耗羡(四二)   屯田(四二)   开垦(四三)   存留钱粮(四四)   耗羡动支(四五)   归辖改征(四七)   库藏   分储(四七)   寄储(四八)   仓庾   采买米石(四九)   积储   常平榖本(五一)   常平榖数(五一)   丰年备储(五二)   裕备仓储(五二)   仓储耗折(五三)   仓储交代(五三)   营仓积储(五四)   钱法   直省鼓铸(五四)   搭放省钱(五五)   盐法   福建(五五)   关税   闽海关(五七)   直省关差(五八)   禁令(五八)   厘税   直省厘局(六○)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六○)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六一)   各省兵饷(六二)   优恤俸饷(六五)   外官养廉(六五)   蠲恤   赐复(六八)   免科(六九)   救灾(七○)   赈饥(七一)   贷粟(七二)   蠲赋(七三)   缓征(七四)   贩运(七五)   礼部   朝会   万寿圣节(七六)   颁诏   颁诏事宜(七七)   铸印   铸造(七七)   贡举   录送乡试(七九)   起送会试(七九)   外帘事宜(八○)   乡试中额(八○)   捐输加广定额(八二)   会试中额(八三)   覆试(八六)   榜录(八六)   下第(八六)   学校   学校设官(八七)   学政考核(八八)   福建台湾学额(八八)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九四)   增广学额(九五)   拔贡事宜(九五)   优贡、优监事宜(九七)   例贡、例监事宜(九七)   考试条规(九八)   生童户籍(九八)   各省书院(九九)   中祀   祭岳镇海渎(一○一)   群祀   直省山川诸祭(一○一)   直省祭厉坛(一○二)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一○二)   昭忠祠(一○四)   直省昭忠祠(一○六)   功臣专祠(一○五)   直省功臣专嗣(一○八)   方伎   僧道(一○九)   朝贡   敕封(一○九)   朝仪(一○九)   赐予(一一○)   拯救(一一○)   馆舍(一一一)   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一一二)   兵部   官制   福建绿营(一一二)   台湾绿营(一一三)   职制   武职开列(一一七)   武职陛见(一一七)   铨选(一一八)   铨选论俸(一一九)   千总俸满(一二一)   保举(一二三)   题补(一二三)   调补(一二四)   升衔留任(一二六)   仪式   仪饰(一二七)   随从(一二八)   出征   亲征(一二九)   军令(一二九)   恩锡   袭次(一三二)   绿旗营制   福建台湾巡抚(一三四)   台湾镇总兵官(一三四)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一三六)   议叙通例   军功议叙(一三六)   军功优叙(一三七)   绿营处分例   限期(一四一)   解运(一四二)   奏章文册(一四二)   仪制(一四三)   拔补(一四三)   军器(一四五)   约束(一四五)   保甲(一四六)   边禁(一四六)   海禁(一四八)   巡洋捕盗(一五一)   外海巡防(一五二)   简阅   绿营简阅营伍(一五三)   恤赏   恤赏阵亡官员(一五五)   恤赏绿营兵丁(一五七)   恤赏阵亡兵丁(一五七)   马政   绿营马(一五八)   邮政   管驿(一五九)   军器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一六○)   兵籍   各省考拔营兵(一六一)   刑部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一六二)   犯罪存留养亲(一六三)   徒流迁徙地方(一六三)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一六五)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一六六)   私藏应禁军器(一六七)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一六七)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六八)   刑律盗贼   谋反大逆(一七三)   谋叛(一七三)   白昼抢夺(一七五)   恐吓取财(一七五)   起除刺字(一七六)   刑律人命   谋杀人(一七六)   斗殴及杀人(一七六)   刑律诉讼   诬告(一七七)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一七八)   鞫狱停囚待对(一七九)   有司决囚等第(一七九)   工部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一八一)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程建(一八二)   仓廒   各省仓廒(一八二)   营房   各省营房(一八三)   军火   铸炮(一八四)   火药(一八四)   直省火器(一八五)   船政   战船(一八六)   浮梁渡船(一八九)   都察院   宪纲   谕旨(一九○)   六科   文赋画凭(一九○)   各道   巡察台湾(一九一)   巡察台湾(一九二)   通政使司   题本   程限(一九五)   翰林院   职掌   纂修书史(一九六)   八旗都统   兵制   火器(一九六)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职掌(一九七)   各馆教习(一九八)   出使(一九九)   交涉   条约(二○一)   摧税(二○四)   附录   台湾炮图(二○六)   台湾省全图(二○八)   台湾府图(二一○)   台北府图(二一二)   台南府图(二一四)   台东州图(二一六)   ●吏部   官制   汉员遴选   处分例   各省吏额   ·官制·   各省督抚   各省学政等官   各省布政使司   各省按察使司   各省道员   各省知府等官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各省知县等官   ·各省督抚   直隶总督一人,驻保定府;两江总督一人,驻江宁府;闽浙总督一人,驻福州府;湖广总督一人,驻武昌府;陕甘总督一人,驻兰州府;四川总督一人,驻成都府;两广总督一人,驻广州府;云贵总督一人,驻云南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人,驻山东济宁州;漕运总督一人,驻江苏淮安府。直隶巡抚,总督兼管;山东巡抚一人,驻济南府;山西巡抚一人,驻太原府;河南巡抚一人,驻开封府;江苏巡抚一人,驻苏州府;安徽巡抚一人,驻安庆府;江西巡抚一人,驻南昌府;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台北府;浙江巡抚一人,驻杭州府;湖北巡抚一人,驻武昌府;湖南巡抚一人,驻长沙府;陕西巡抚一人,驻西安府;甘肃新疆巡抚一人,驻乌鲁木齐;四川巡抚,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一人,驻广州府;广西巡抚一人,驻桂林府;云南巡抚一人,驻云南府;贵州巡抚一人,驻贵阳府。凡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侍郎街,由吏部请旨定夺(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光绪十一年谕:『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浙闽总督兼管』。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学政等官   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学政一人,福建台湾巡抚兼管台湾等府学政事务一人。满洲教授,顺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一人、直隶九人、山东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苏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湾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陕西七人、甘肃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广东九人、广西十一人、云南十七人、贵州十二人。学正,奉天五人、黑龙江一人、顺天五人、直隶十七人、山东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苏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陕西十人、甘肃八人、四川十八人、广东十一人、广西十九人、云南三十人、贵州十四人。教谕,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十四人、直隶九十九人、山东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苏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湾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陕西四十四人、甘肃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广东七十一人、广西四十一人、云南三十二人、贵州三十二人。满洲训导,顺天一人;训导,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顺天二十二人、直隶一百一十五人、山东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湾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陕西八十人、甘肃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广东九十人、广西六十二人、云南七十六人、贵州五十九人。国初,各省并设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由进士出身者循资补用;惟顺天、江南、浙江为提督学政。凡府、厅儒学,设教授、训导;州儒学,设学正、训导;县儒学,设教谕、训导:皆因地置员。   雍正三年议准:福建设台湾府彰化县教谕一人。   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案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有管理地方之责;又兼学致,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嗣后永着为例』。   十一年,福建设台湾府学并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议准:提督福建台湾学政关防,仍归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设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人。   光绪二年奏准:台湾考试,归巡抚主政。   四年,福建台湾设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设新竹、宜兰二县训导各一人。   又议准:台湾新竹县训导,作为经制之缺;宜兰县训导系由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设,仍为复设训导之缺。   又改台湾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又裁台湾、嘉义二县训导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山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苏苏州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江宁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仓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台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陕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甘肃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布都事兼粮道库大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云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贵州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隶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江苏   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司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一切刑名均归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员   直隶,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道、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东,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干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绵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广东,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贵州,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巡海道衔,移扎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均加兵备衔。   五十三年谕:『凡遇有补放台湾道员者,俱着加按察使衔,俾得自行奏事』。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驻枋寮。   光绪元年,于福建台湾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兰三县隶之;各设知县、典史等官。又于台湾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   台湾调补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内地调补;既应核其年力,又须察其办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满始准调补,恐合例者未即胜任、胜任者又难合例;于海外要区,鲜有裨益。嗣后内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属各官无论阅俸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满人员,奏明如有内地应升缺出,即与内地应升人员分缺间用;并添设噶玛兰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军机处请旨简用。其余各缺,俱令该督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府知府一缺,如闽、浙两省知府中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中之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拣选,奏请升补。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王乔〉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曰淡水县;又裁汰淡水厅同知,于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改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俱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题准: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题准:凡调往台湾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该督、抚于本省内地属官内遴选贤能之人,乘冬月北风之时到台,与旧员协办;至半年之后,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协办之时,一体算俸。其调往官员内,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题参外,其余官员均于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查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事、地方宁谧,道、府由该督、抚给咨送部引见,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均留于本省,遇有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经历、县丞以下佐杂微员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毋庸协办。俟到任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抚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即豫行拣选内地人员调往,令俸满之人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   乾隆五年议准:台湾各官既从内地拣选,则内地员缺又需人署理;该督、抚酌量需人之时,即奏闻请旨拣发,以备台疆、内地两处调补委署之用。   七年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至调往所遗内地等缺,咨部别行铨选。   又议准:知府督催钱粮,较承追经征钱粮之州、县责任稍轻;嗣后台湾府知府员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人,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于题覆本内声明请旨。其台湾知县员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人,题讲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人,于应升人员内拣选升补,毋庸将钱粮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题请调补。   八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即调回内地,毋庸协办;该督、抚仍照例查核具题,分别升用。   三十四年议准: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   三十六谕:『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间闽、粤庄民雠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者分庄晓谕,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湾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雠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亦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钟音,将此另行详细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调台文员,照武职不回避闽人之例,无分粤籍。惟知县与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属人员不预选调外,余俱奥别省通行精择。其佐杂中但有粤籍明白干练之员,仍旧选调。   三十九年议准:泉州府属之晋江、安溪、同安三学、漳州府属之龙溪、漳浦、平和、诏安四学各教谕、训导,均改为调缺。嗣后缺出,于现任内拣选调补。至台湾府学训导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等四学各教谕、训导,遇有缺出,先尽漳、泉七学调缺教职内拣调;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调补。   四十一年谕:『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可不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着为令』。   四十四年谕:『三宝奏:「福建台湾道张栋三年届满,应遴员更调;请将兴泉永道俞成调补』等语。俞成着准其调补台湾道员缺。至摺内称「兴泉永道系由部请旨之缺,应请简员补用」,固属照例办理;但俞成员缺既请员简放,而张栋回至内地又复空闲待补,仍须另请题缺。与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对调之为直捷耶!所有兴泉永道员缺,着即令张栋补授。嗣后如有台湾道、府期满调回者,即照此办理。着为令』。   又议准:嗣后台湾俸满各员调回之日,令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政绩卓着,保题升用。如无实在政绩而年力壮强、尚堪驱策者,将俸满应升之处查销,仍以原官补用。其有虽无劣述而办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参,勒令休致;悉照烟瘴报满之员,一例办理。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各员轮间更换,每过两年更换一员。该处前后交代,常有久任熟谙之员经理,于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轮年更换之处?着军机大臣会同吏、兵二部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概以五年报满。如遇升迁事故、因事更换,其总兵、道、府三员内有一员在台湾已历二年者,其两员届应报满之期,俱准其调回内地。如未有历俸二年之员,两员同年报满,不得一律更换;应令该督、抚酌定一员,奏明留任。俟未满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将俸满留任之员调回。   五十六年议准: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俸满调回内地之例,一并停止。其中如有办事熟谙之员,计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按其品级,随时酌量题请升用。其内地应升之缺,仍照历俸五年之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至该员等论俸推升,应与内地人员通行较俸。其调补台湾到任未届五年者,虽底俸较深,亦不准其升用;令扣满五年,再行按班升选。再,台湾巡检一项,并无应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办事谙习,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后,查系始终奋勉者,照升衔遇缺升转。   嘉庆十五年议准:嗣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俸满,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分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   十六年议准: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缺,驻扎五围。缺出时,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   又奏准:玛噶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于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司狱事。   十九年议定: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缺出,如闽、浙两省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遴选。惟初任人员难胜海外要缺之任,应于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员内拣选请补。   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复设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添复设训导,均作为台湾调补要缺,于泉、漳七学教职内拣选调补。倘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履勘琅■〈王乔〉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摺,沈葆桢于上年十二月亲往琅■〈王乔〉详加履勘,拟于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资治理,系为因地制宜起见;即着照所议行』。   又奏:请添设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达后山,胥归控制。奉谕:『前据沈葆桢等先后具奏「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属考试请归巡抚主政」各摺片,当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节,系为因时制宜起见;自应准如所请」等语。着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于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为台北府,仍隶于台湾兵备道;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为淡水县;其竹堑地方原设淡水厅同知,即行裁汰,改设新竹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   又议准:台湾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连,均改为「抚民同知」。   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均作为要缺,由泉、漳七学调补;倘有不敷,仍于通省教职内拣选调补。   五年议准: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调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要缺,于现任人员拣选升调;如无堪以升调之员,即以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调要缺,新竹县、宜兰县并台湾府属之恒春县均作为中缺,于内地拣选调补;如无堪调之员,即以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汰,改为台北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汰,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汰,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扎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南投社,属彰化县。佐杂各缺,均作为海外调缺;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   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着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仍着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军政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铁并私造旗帜者,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应照失察军器例分别议处。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令台湾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造册,委员限十二月内到省,藩司立时确核,于开印后发文差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饷船只,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何员迟延,照迟延兵饷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请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年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核;事竣,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员弁给饷稽迟,以致兵逃、兵譁;或将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报及报不以实者,俱革职。若该管各官已将此等情由揭报,而督、抚不行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安定者,免议。   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例得自行奏事;责令每月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呈报督、抚查核。倘有营伍废弛,该道徇隐不报者,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有贪酷乖张情事,该道、府失于揭报,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若徇隐纵容以致启衅生事者,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酷乖张之员,文职不告知提、镇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准:台湾地方民人不法,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地方官关会营员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罚俸一年;有意徇纵者,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诈害闾阎,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戍兵包庇娼赌,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容隐、不呈报镇、道惩办,即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已经呈报而镇、道不为究办,亦分别知情、受财,按律定拟。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边禁   乾隆二年议准:台湾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推诿例罚俸一年。并饬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例,降一级调用。   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设立界址、严密巡查,而突行戕杀之事仍所时有。向来该督、抚等将该管文武员弁开参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盗案件,均有承缉年限;限满不获,始行降调。至生番杀人之案,一经指参,即罹降调,恐承缉之员明知降调在迩,不上紧设法缉拿;或畏避处分,有讳匿不报情事。嗣后生番杀人之案,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扰害闾阎,即无诈赃情事,亦照凶恶棍徒例发遣;倘或藉端诈赃,一经发觉,即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该督等严参革职。   五十三年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碛,别经发觉,将未经参核之员从重治罪』。   又覆准:台湾远在海外,道员加按察使衔,自行奏事(谨案:光绪十一年设台湾巡抚,道员不奏事),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按月呈报督、抚查核。倘该道徇隐不报,即照故纵律治罪。   又覆准:台湾戍兵包庇娼赌、照例治罪外,其该管地方文武员弁、兵役人等并邻汛弁目不行查察举报,即行分别严参治罪。该管地方官徇庇容隐,不行呈报镇、道;或已呈报,镇、道不行究办: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失于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台湾地方向有小典质押零星衣物、重利盘剥,令地方文武员弁一体严禁;违者,从重治罪。地方官任听开设及不行严究者,降一级调用;止于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据报不行查拿,照讳盗例革职。若有心故纵及获犯到案不行严惩、代犯开脱,或有增减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于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级调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以贪酷乖张生事者,文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均降一级留任;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不查参之总兵,俱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员弁如能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倘有民人偷越,别经发觉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受贿故纵,该管文武员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于居民内派委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如有扰累番民者,该管官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倘该管官于委派时先有冒滥取结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地方官滥给往台湾照单,经该督、抚题参一次者,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留任;四次者,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若台湾府、厅、县官不行查明以致奸宄丛杂居住,经该督、抚查出题参,照隐讳例议处。   雍正七年议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罚俸一年。如文武衙门隐匿不报者,或被告发、或被上司查参,将该管之兼专文武各官,皆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乾隆元年议准:船户贪图获利,在沿海地方私揽无照之人装载偷渡过台,该地方文武官弁失于觉察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如有意隐匿不报,照讳盗例议处。   二年议准:过台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该舵水年貌、乡贯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别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明放行。台地各官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明所司察核。如有违碍,一经发觉,将出结船户人等照例治罪;不行实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该督、抚查明参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别议处。   三十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编排保甲,即于现在居民内查有人材出众、实系随征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结,给予外委功加扎劄,委为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统属地方文武管辖。三年之内果能约束有方、民番和辑,该管官出具考语,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扰累番民,该管官约束不严,降一级调用。倘有冒滥情弊,将该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三十五年覆准: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必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文武员弁或系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别参处。至沿海陆路文武员弁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照拿获偷渡,按起奖励;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者,审实即行从重参处。   五十三年覆准:台湾每多偷渡,不如明设口岸以便商民。将八里岔对渡五虎口,一体开设;令淡水同知(今改为县)就近稽查船只出入,即行挂验。如有藉端需索,将专管官照海关需索故意留难例,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   嘉庆五年奏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何处开船,将失察口岸官无论名数多寡,系携眷渡台者,降二级调用;系只身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如口岸各官隐匿不报,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又奏准:逸犯逃遣窜入台湾,经口岸官拿获,每一名纪录二次;携带妻子脱逃之犯全获者,每一次加一级。又奏准:逸犯逃遣藏匿台湾,失察之员弁降一级调用;自行拿获者,照汛口官例议叙。   又奏准:台湾流寓有妻室产业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内地原籍府、县申报海道稽察,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其无妻室产业者,均逐令过水。如有缘事到官,犯该徒罪以上及一应奸盗诈伪、恃强生事、习为游荡,素不安分者,不论有无妻室产业,一概押令过水,分别发落,交与原籍管束;不许再行越渡。如不行递逐容留一、二名者,将该管官罚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奸宄丛杂居住、聚众滋事者,题参革职。其因寻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产业不能远离者,仍免其驱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审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台湾承审事件,初参、复参盗案,厅、县限四日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十月完结。命案,厅、县限三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八月完结。其抢窃等项杂案,厅、县限两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七月完结。其命、盗重案,府审后,即解巡道勘问,解司审解督、抚题咨完结;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三月限内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内地承审例,将迟延之员分别查参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众   嘉庆十五年谕:『方维甸奏「遵旨酌筹约束械斗章程」一摺,台湾远隔重洋,漳、泉、粤三处民人在彼错处,各分气类,动滋事端;必须约束严明,经筹久远。前经节降谕旨,谆饬方维甸到彼熟筹办理。兹据该督体察南、北两路情形,酌议奏闻。内如总董一项,向在村庄包庇违抗;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诸多掣肘。而隶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党护,不服拘传,最为该处恶习:自应亟行革除。所有方维旬奏请严禁总董及本保隶役党护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设约长、族长,责令管束本庄、本族等事:均照所议办理。嗣后倘有纠斗之案,即并未杀伤,亦将为首究办。如不听晓谕,即行派兵严拿,以示惩儆。至所请酌减官员处分一节,地方官遇有械斗、会匪抢夺之案,其失察处分,均予降调,每有讳饰情弊。嗣后如该地方官果能随时访查、据实禀报,俾奸党得以破露;虽不能全宽处分,该督等具奏到时,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实降实革。若能认真缉获首伙多名,办理迅速,则不但宽其处分,并当施恩鼓励。设仍前讳饰疏纵,即着照方维甸所奏,分别革职治罪不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修造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如承修官玩视船工,将应领之帑延挨请领者,照迟延豫备军需例,降一级调用。倘该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迟延者,将承修之官免议;其抑勒之该上司,照抑勒不收漕运例,降二级调用。如承修官将未经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转报,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承修官申报未完、督修官作完申报者,督修官革职,承修官照限议处;如承修督修官申报未完、督抚捏报完工者,督、抚革职,承修、督修官照限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额·   台湾   ·台湾   巡抚,书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库大使,攒典一人)。台湾道,典吏二人(司狱,攒典一人)。台湾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经历、县丞、澎湖巡检、照磨、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经历、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南府,典吏十八人(经历、噶理兰头巡检、儒学,攒典各一人)。台东直隶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攒典各一人)。台湾县,典吏十有二人(葫芦墩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凤山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枋寮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嘉义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斗六门巡检、佳里兴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彰化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大甲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恒春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淡水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新竹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宜兰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安平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云林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苗,粟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户部   疆理   户口   田赋   库藏   仓庾   积储   钱法   盐法   关税   厘税   杂赋   俸饷   蠲恤   ·疆理·   福建台湾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粟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奋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粟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保甲   流寓异地   番民归化   安集流民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占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鹿,獐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余埔三十余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贌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余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内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厘、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厘;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余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获,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钱粮   凡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厘有奇。台湾新赋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有奇。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准:福建省并台湾府额定耗羡章程暨官庄、关税赢余、寺田租榖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有定款、有定数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繖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炮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余五十一款。内各属祭祀共二款祭品银七十两有奇、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齎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修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厘(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原额银三千两)、缮工书吏工食银四十八两、礼生月粮米折银四十两三钱二分、宣讲「圣谕广训」生员口粮米折银八两六钱四分、耤田佃户工食银十二两、看守教场门役工食银十两、三江口水饰旗营修整军械银二十八两、额派驿站不敷银七百四十两六钱、会操犒赏并演放火炮银一千八十两、奏销赏借筹备公用皮包纸劄银十二两四钱四分、省城定更号炮火药硝磺价银二十四两、普济育英二堂孤贫乳母人等口粮工食银五百两、省监囚犯薪水银六百两、户部地丁奏销及投册饭银一千一百九十五两六钱、地丁饭食水脚银四十两、户科饭银五百两、承办齎册脚费银七十二两、承造地丁兵马奏销纸劄银六十两、奏销皮包黄绫等项料价银五十五两、缮写册籍饭银十二两、承造奏销工食银六十五两四钱、各书吏饭食银一百二十两、刑部饭银二千两、秋审饭银一百八十两、刑部饭食水脚银五十两、吏部饭银一千两、兵部兵马奏销饭食银一千八十六两八钱八分、又饭食水脚银四十两、修办供应学政按临考棚执事等项银一千八百两、齎送表笺路费银二十二两五分、上游各属运米脚费银三千三百七两五钱八分四厘、上游各滩救生船并各处渡夫舵水工食银九百八十二两四钱(原额银一千一百二两四钱)、台澎各营并福州四旗水师营操演以及将军左右两营演炮备储暨领补演用火药铅子工价桶脚共银二千九百五两一钱五分八厘、各官养廉银十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五分八厘、采办颜料铜铅锡斤价脚银七千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二厘、采办沈速香银三千三百八十六两四钱二分、福州将军并左右两翼副都统衙门书吏工食银六十四两、修理乌龙江马船银六十五两四钱五分五厘、台湾供应考试棚厂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台湾道津贴船工银二千四百两、台湾各官养廉银一万一千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归辖改征   嘉庆二十四年咨准:福建台湾府各属经征叛产租银,嗣后改归台湾府经征,按年造册报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库藏·   分储   寄储   ·分储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开辟噶玛兰地方设立文武官兵弹压应行留备公用银两,在于司库拨银一万两解台,存储淡水厅库,以备缓急。   十四年谕:『程祖洛等奏「酌筹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摺,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储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储项下,酌拨十万两发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着照所请,准其如数酌拨。此项银两,着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储;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着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遇有新旧交代,责令后任盘查结报,造册详报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据实参追。如遇将军、督、抚、提督渡台巡阅,照督、抚年终盘查司、道库款例,核实盘查;于奏报「巡阅事竣」摺内,声明有无亏短,分别究办』。   又定:前项封储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二拨,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嗣节次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余两,实储不及万两;复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储道库备用。   ·寄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饷,除直隶、贵州二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二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其山西之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之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之吉安等营、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之象协各营、湖广之榖城、彝陵等营、陕西之固原等营、四川之松潘等营、广东之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之永宁等营、云南之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窵远,所需兵饷准赴藩库总领两季,领回之日寄储同城府、州、县库,交武弁拨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给。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仓庾·   采买米石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给照?或糖船装载、或另船贩运,务期糖税仍无偷漏、米运并无留难,并核计该处时价及运津水脚每石应得价银若干?分析议定章程。该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市价而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召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只陆续开放;其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脚价每石俱六、七钱不等,按船给予免税印照,厅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稔,粮价已平;台商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价粜卖,必致赔累。自应酌量变通,官为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率。除该商等零星销售米石不计外,着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通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俸饷、建旷工程、平余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款,并令直隶总督拣派明干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给发。运米原船带回货物,官给印照;所过关津,一律免税。至各该商急公应募运米至十四万石之多,即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四万石,连耗每石二两零七分:雇用火轮、夹板船装运赴津。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津运通剥价经费,照案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款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厘项下拨用,作正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照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三万石,连耗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统共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敷之银在税厘项下支用,作正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积储·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数   丰年备储   裕备仓储   仓储耗析   仓储交代   营仓积储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榖二十七万余石、常平仓榖约五十六万余石。其内地积榖,仍按原存州、县之额数存留;常平榖,照时价尽数发粜。至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榖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榖十一万石有奇;除每县应存之数加谨收储以备每岁出陈易新之用外,其余榖石尽行发粜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于常运平粜米五万石之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加增运储;仍令台湾商贩,得至福、泉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需要,即于此内动拨,仍发藩库银交台属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存榖五万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榖,酌拨十万石赴福、兴、漳、泉四府分储;来岁将平粜银发交台湾,秋成采买还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运平粜米五万石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止可存储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兹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余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泉二府:永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仰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拨用,即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榖数、价值分析造报。至运保搭运商船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船被阁损、漂失米榖及虽在外洋遭风、其船无实在击碎形迹、舵工水手皆存、牌照无失者,概不准豁免;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其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迹及在外洋横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即具切实供情印、甘各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情形、米榖数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岁终将应豁各船米榖汇案报题豁免:永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榖之外,别有储榖。如福建之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资接济,皆不在常平额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榖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盘仓榖,勒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广东、甘肃统照三个月例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盘该府属仓粮,亦准扣除程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成该管上司实力盘量,按照仓榖多寡、程途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藩司到任或与督、抚莅任同时、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盘查之际,均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甫经盘查,即遇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行委署在三个月以内,毋须再盘;令新任藩司出结详报督、抚报部查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榖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饷,扣除买补。共建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于正项银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钱法·   直省鼓铸   搭放省饷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鑪鼓铸,背铸清、汉字「台」字。   三十一年,停广东及福建台湾铸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贱,暂停宝福局鑪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鑪,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者重五钱、当二十者倍之,当五十、当百者如数递增。其原设四鑪,仍按卯鼓铸常钱,并准民间缴铜赴局易钱以资铸造。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余串运至台湾,搭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盐法·   福建   ·福建   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之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谨案:旧系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于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余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输,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价,即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如销征缺额,着落赔补;仍将经征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属加征课厘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于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核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征正、溢两课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零(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厘、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计考成;每年分造台湾正、溢两课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又定:台湾府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俱遵用部颁新法。   又定:台湾府暨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认纳课银,不行盐引。台湾府(征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奇、赢余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奇)、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奇、赢余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奇)共征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关税·   闽海关   直省关差   禁令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余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疋、件、条、把、个、块,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船税按梁头尺寸: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征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征收者,有一年一次征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寸画一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一府产米素饶,泉、漳诸府多仰给于台粟;今商、渔船搬运过多,以致漳、泉诸府失所援济。嗣后商船每船止许带食米六十石,于出鹿耳门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验;有多带者,分别责惩,余米就地起卖。倘不能验明、致有夹带,至入口盘出或别处发觉者,将该同知照例分别米榖多寡议处。其沿海港汊纷歧,难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实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属之蚶江口、台湾府彰化县属之鹿仔港,设口开渡;其厦门商运船只,仍照旧编记册档,出入挂验,不许越赴蚶江渡载。蚶江商、渔船只出口,责令蚶江通判验明编号,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纵失察,分别参处。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湾府属淡水八里岔对渡五虎门,设口开渡。所有渡往台湾商民,在福建省置货贸易、不能赴原籍领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结,报福防同知就近给照,移明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内渡,免其给照;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关津论;行保人等知情故纵,与偷渡之人一体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宁府属之南镇等汛、兴化府属之涵江等汛、厦门之大担、小担等汛、漳州府属之岛屿等汛,均可直达台湾;而淡水之八尺门、彰化县之海丰港、嘉义之虎尾溪、凤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力查禁。如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文武官员有故纵失察情弊,分别参处。其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验明牌照放行。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厘税·   直省厘局   ·直省厘局   咸丰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货厘金,由司督属征解充饷。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设税厘总局,征收茶叶厘金;所有百货厘金亦归局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   ·牙帖商行当铺税   福建万一千三百五十两五钱五分有奇(内当税银七千八百九十五两、台湾当税银七百三十五两、牙帖银二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分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   各省兵饷   优恤俸饷   外官养廉   ·文武外官俸银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玛兰厅添设训导一员,岁给俸银四十两、斋银九两三钱;并廪膳、岁贡、旗扁、乡饮酒礼等项均照额编数目,在该厅征收余租项下动支。   光绪七年奏准:福建台湾新设、移设、改设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员俸银一百零五两、府教授一员俸银四十五两、府经历兼司狱一员俸银四十两、基隆通判一员俸银六十两,淡水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新竹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宜兰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湾巡抚兼尚书衔者,岁支俸银一百八十两;兼侍郎衔者,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政使,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库大使,岁支俸银四十两;按司狱,岁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湾新设台湾府知府、基隆同知、埔里社通判、台湾、云林、苗粟、恒春等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莲港州判以及佐杂各缺俸银,均按品支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居海外,应解司库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就近所属额米支发外,不敷兵饷,向系折色。至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兵饷外,余米协运省仓,匀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台湾各营兵饷,例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征稻粟内就近碾支;节年所征粮米,先尽本地、次及邻近,业经题朋,永为定例。至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米与征榖折米,岁有加增;仍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赴省领饷,重洋涉险,不免稽迟;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每年额征粟十有三万九千四百余石,止分征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余改为折价,即留充台、澎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岁需饷银,两季委官赴省关领,远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济;于藩库豫拨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逾饷期,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散给,一面详报查核;俟饷银领到,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间巡阅南、北两路营伍随带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之例,一体均给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内照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零;又照台湾戍兵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应支本色米石,于就近各厅、县仓榖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余等项下拨补。如有旷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议准:台湾兵饷,令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委员赴司,勒限十二月内到省、二月初旬运至厦门、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庆二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于两年内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户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艋舺营水陆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岁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银一两二钱,共需银三千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在地丁银内动支;给发淡水厅采买,按月开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营戍台班兵,每年于额饷外赏银四万两,分给该兵内地家口,以资养赡。又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等营,每石折给银九钱;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每石折给银二两。   咸丰二年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裁马一千零九十匹,岁省马干银一万三千八十两、马价银四千七百九十六两,按年提扣入拨。   又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原设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为步战,岁省兵饷银六千五百四十两,按年提扣入拨。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五年更换;由内地各营抽拨,分作五起派往厦门,听候水师、陆路提督点验配渡。每年调换一起,统限四年换竣,至第五年停换一年;周而复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营,新旧粮饷统于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给;该督仍按年将起住粮饷日期,报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准:台湾孤县海外,岛屿四通;水、陆各营兵丁,视地势之险易、营汛之繁简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减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马步守兵每名、官马每匹及添设稿识、号令,均照内地月加饷干、月给银米各数目,一体支给。   十一年奏准:台、澎水陆各营增设公费,岁共给银五千八百十七两,在台、澎各营余賸米折银内动支。   十二年奏准: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银二两支给。福建内地及台湾水陆各营字识、号令手,照兵丁例,一体给予白事赏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优恤俸饷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兵丁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又谕:『前因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甚为出力,已将额设土外委加给银两。此次儹拉捉浸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均属奋勇;所有额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俱照屯练土弁之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换防班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定: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旧班兵饷停止』。   道光八年谕:自道光八年起,将台属应运眷米每石折银二两,由藩司筹款,随同眷银一并给发;仍于台饷内扣收归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养廉   福建台湾巡抚,一万二千两;布政使,八千两;道员,二千六百两;知府,一千六百两;知县,台湾一千两、余各八百两;布政司库大使,六十两;同知,八百两;通判,五百两;府经历、司狱、巡检、典史,各四十两;县丞,各二十两。各省绿营提督,岁支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各十八两。福建台湾总兵,每员除养廉外,加赏银二百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福建外道、外府并各府属同知、通判养廉,仍在县属就近支给。   又谕:『国家设兵卫民,简核军实,期于行伍整齐、兵额充足。如兵丁等红、白事件,从前设有生息惠济银两,以资赏恤;后因生息名色有关国体,特敕停止。兹直隶、云南裁扣公粮以备赏用,殊非核实行伍之道。所有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乾隆四十七年为始,俱着于正项支给。各省武职,照文职之例,议给养廉。钦此』。遵旨议定:提督每员岁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每员十八两。云南省之提督、总兵、福建省之台湾总兵,于支给名粮外,复有动支耗羡等件银两自六百两至八百两不等。各员既已支给养廉,未便再行重给,并令一并删除。奉旨:『云南提督、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或地当烟瘴、或远隔重洋,均与腹地不同。着加恩于议给养廉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各加赏银二百两;着为令』。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调任台湾同知、抚民同知、巡检等边缺新任人员协办半年内,于额设养廉按照正任与协办各员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议准:福建省台湾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按外地县丞之例,岁给养廉银四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赐复   免科   救灾   赈饥   贷粟   蠲赋   缓征   贩运   ·赐复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湾府属康熙五十七年额征民番银二万一千二百两有奇、粟十三万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谕:『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十一年额征供粟十有六万余石,全数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一厅、四县本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五十三年谕:『上年台湾办理军务,漳、泉等府属差务甚繁,资用民力之处最多。兹届春祺普锡之时,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优恤。所有泉州府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龙谿、漳浦、海澄、诏安等八县本年应征钱粮,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阳、建安、瓯宁、南平、古田、闽县、侯官、福清、莆田、仙游游等十二县应征钱粮,着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宁德、罗源、连江光泽等七县所有应征钱粮,着缓至五十四年麦熟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旧额征收丁赋,番妇每口征榖二石,于康熙二十五年入于台湾奏销册内。今将凤山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为始,照诸罗(今改嘉义县)番妇一例免其纳赋。   九年题准:福建省凤山县郑宗明等官庄园地被水冲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额无征银一百二十八两有奇;又王庄、李进等庄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额银五十九两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于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风潮冲陷,难以垦复田园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无征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匀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又冲陷糖廍三张半,共无征廍饷银十九两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均予豁免。   嘉庆二十年,免福建省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光绪三年谕:『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灾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台湾飓风大作,伤损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赈例散给;其船坏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绿旗兵丁之例赏给。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彰化等县城及村庄民房被贼焚毁,给银苫盖草寮,以资栖止。   五十七年谕:『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坏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所有给银抚恤之处,着加倍给予,以示体恤』。   嘉庆十二年谕:『台湾商、哨各船因飓风大作,换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悯!所有「万」字六号哨船被淹之把总、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着加恩照例恤赏。又递送文报、修驾哨船兵丁及遣护小船附载匠夫人等同时覆溺,均着加恩分别恤赏』。   道光十九年谕:『台湾嘉义县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无坍塌,并塌倒民房、伤毙人口,情殊可悯!着桂良等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抚恤,给予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该郡孤悬海外,当此被灾之际,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员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间作奸或造谣煽惑、抢窃扰害者,立即严拿征办,毋稍疏纵』!   二十五年谕:『本年正月台湾府彰化县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余户、压毙男妇三百八十余名口;此外,被压受伤者为数尚多;自应亟筹抚恤。现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会同该县查勘核实散给;仍着该督等饬台湾道、府亲赴被灾处所逐加履勘,妥为抚恤』。   又谕:『台湾府境于六月初旬大雨连宵、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余人,殊堪悯恻!着刘韵珂派员详细查明被灾轻重,妥速经理。所请动用仓榖、银两,是否足敷赈济?务使海澨穷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赈饥   乾隆四十七年谕:『福建台湾地方滨海居民猝遇风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损成灾;该督、抚务须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各处被扰之难民,给予口粮一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台湾郡城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六、七月间先遭飓风、继被霖雨,并有飞蝗自山内飞出;虽勘未成灾,稻谷不无伤损。且因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抛荒焚毁之处。着加恩将被蝗伤损田禾地方,抚恤一月口粮;被抢贫民,抚恤三月口粮: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十七年谕:『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即遵前旨妥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赈福建省澎湖厅被风歉收灾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贷粟   乾隆五十三年,贷福建省被扰之台湾各处贫民籽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赋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三县上年被风田园应征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官庄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御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优赏。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所有台湾府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蠲免』。   又谕:『据柴大纪奏:官军在诸罗城外剿杀贼匪,城内绅耆、铺民挑送饭食凉水,兵丁得不饥渴。又据常青等奏:牌腹村义民运粮接济诸罗城中等语。该处民人能各知大义,踊跃奉公,深堪嘉尚!着再加恩,将五十三年台湾府属应征钱粮,概行豁免』。   又谕:『台湾府属各厅、县本年应征兵榖、耗羡、庄租、杂税等项,固应照例征收,以备供支;但念该处贼匪滋扰后,被难归庄之民未遑耕种,生理维艰;若仍分限带征,民力不无拮据。所有本年应征兵榖、耗羡、租税,俱着加恩全行宽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庆十一年谕:『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洋匪肆逆,间被滋扰,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朕心深为廑念!查明该处曾经被贼蹂躏各地方,加恩将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扰处所,并查明地方远近,酌量应行蠲免分数,奏请加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属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缓征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杂款银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缓征福建省被旱之台湾县钱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扰之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厅州县额赋。缓征福建省本年被灾之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厅州县暨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华葑七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贩运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台湾虽隔重洋,然与漳、泉二府同隶一省,商船、民船来往如织,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县,向有给照赴内地买米载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买运内地,与弛海禁者有异。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以致台郡米贵及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详报停止。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礼部(上)   朝会   颁诏   铸印   贡举   学校   ·朝会·   万寿圣节   ·万寿圣节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纯皇帝八旬万寿,。七月,驾驻避暑山庄,举行庆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萨克汗、台吉之子弟于初七、十二等日,内外札萨克诸蒙古汗、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台吉等、新封安南国王阮光平于初九日,朝鲜国王李算、南掌国王召温猛、新封缅甸国长孟陨皆遣陪臣于十一日,四川甘肃土司、台湾生番于十三日,俱叩觐于避暑山庄,仍入京称庆如礼。是月二十四日,启跸回御园。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王以下文武百官暨蒙古回部、安南国王、朝鲜、安南、南掌、缅甸等国使臣、金川土司、台湾生番等恭进万寿贺表,行庆贺礼如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颁诏·   颁诏   ·颁诏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闽浙总督,齎诏官一人,附誊黄十二道,分颁福建巡抚、福州将军、水师、陆路提督、金门、汀州、海坛、台湾、福宁、漳州、南澳、建宁等处总兵官。   光绪十三年定:颁诏闽浙总督,减福建巡抚誊黄一道。又增甘肃新疆巡抚、福建台湾巡抚诏书各一道。   十五年定:两次颁诏闽浙总督,减海坛总兵官、增台湾澎湖总兵官誊黄各一道。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铸印·   铸造   ·铸造   道光七年,铸给福建省艋舺营水师参将及分驻噶玛兰营都司、头围守备各关防。   八年,福建省台湾彰化县所辖之五条港改归嘉义县笨港县丞兼管,换铸嘉义县分驻笨港县丞兼管彰化县五条港口关防。   十三年,换铸福建省台湾府印暨斗六门县丞关防。   又,改铸福建省台湾水师副将关防。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绪四年,改福建省台湾艋舺地方为台北府,添设知府、通判及淡水、新竹、宜兰各知县,铸给印信、关防。   十年,添铸福建省台湾府埔里社通判关防;改彰化县南投社巡检为澎湖八罩巡检,改铸印信。   十二年,添铸福建台湾巡抚关防并布政使布库大使、按察使司狱各印信。   十三年,添铸台湾府知府、台湾县知县、云林县知县、苗粟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各印信,台东直隶州州判关防。   又,改铸台南府知府、安平县知县各印信,基隆厅抚民理番同知关防。   又,裁福建省海坛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改为澎湖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改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各另铸关防。   又,福建省海坛右营守备改为澎湖左营守备兼理兵饷,另铸条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贡举·   录送乡试   起送会试   外帘事宜   乡试中额   捐输加广定额   会试中额   覆试   榜录   下第   ·录送乡试   乾隆八年覆准:台湾孤悬海外,向来额中举人二名,录送乡试者约五百人;今遵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鼓励边远士子之心。嗣后许学臣将依额录送之例少加变通,于二百名外,再择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将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内地录科,不得援此为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十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府录送科举,应酌定为三百名;此外实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于定额外量为宽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起送会试   嘉庆十二年谕:『阿林保等奏:「新选江西长宁县知县郑兼才恳请仍改教职」等语。郑兼才前在台湾县教谕任内值蔡逆滋扰,率领生监守御出力,加恩以应升之缺尽先升用,由部签升知县。该员有志观光,情愿仍改教职以图会试;着照所请,郑兼才准其注销所选长宁县知县,加恩仍以教职即选,俾得一体会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外帘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台湾编「台」字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乡试中额   康熙二十六年议准:丁卯乡试,台湾新奉开科,照甘肃宁夏生员之例,另号额中举人一名;俟数科后,仍撤另号,毋限额数。   三十六年题准:台湾额外取中举人一名,今经四科;嗣后撤去另号,归闽省额内一体取中。   雍正七年覆准:台湾五学应试士子,另编「台」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十三年议准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十三年议淮:闽省解额八十九名之外,将「台」字号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五经」,仍照例取中。   乾隆九年议准:直省中额除零数不计外,于十分中酌减一分。顺天乡试,满洲、蒙古共额中三十名,酌减三名;汉军额中十三名,酌减一名。南、北皿均额中三十九名,各酌减三名;中皿向例十五卷中一名,今酌改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隶「贝」字号额中一百八名,内除「夹」「旦」字号各四名、「卤」字号一名均毋庸议减外,「贝」字号酌减九名。江南省,上江额中五十名,酌减五名;下江额中七十六名,酌减七名。浙江、江西均额中一百四名,各酌减十名。福建额中九十四名,除「台」字号取中二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九名。广东额中七十九名,内除商籍一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七名。河南额中七十八名,酌减七名。山东额中七十六名,除四氏学三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七名。陕西额中六十七名,除甘肃「聿」字号取中二名、宁夏「丁」字号取中二名、榆林等七处「木」字号取中一名均毋庸议减外,酌减六名。山西、四川均额中六十六名,各酌减六名。云南额中五十九名,酌减五名。湖北额中五十三名,酌减五名。湖南额中四十九名,酌减四名。广西额中五十名,酌减五名。贵州额中四十名,酌减四名。以乾隆丁卯科为始,通行各省一体遵行。   嘉庆十二年议覆:福建台湾府前额中举人二名,另编「至」字号;现在有志观光者不下千余人,准其于「至」字号举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为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议准:上年钦奉恩诏,特开乡试,顺天「承」字号,向例止中一名,于嘉庆十一年定为三名;福建「至」字号,向例止中二名,于嘉庆十二年定为三名。均照山东四氏学「耳」字号例,于本省广额三十名内分中一名。   八年议准:福建台湾孤悬海外,嗣后于闽籍中额三名之外,另编「田」字号;自本科为始,加设粤籍中额一名。   ·捐输加广定额   咸丰四年议准:福建乡试,台湾闽籍「至」字号向中三名、粤籍「田」字号向中一名。嗣后台属捐项划归台湾一府核计,分别闽、粤两籍:如闽籍捐数已敷,则加广「至」字号中额;粤籍捐数已敷,则加广「田」字号中额。倘粤籍指数不敷广额,俟有续捐,再行并算,不得牵入闽籍;仍各按十五万两以上,加定额一名。   五年议准:福建台湾闽籍自本年乙卯科乡试起,加「至」字号永远中额一名。   八年议准:福建台湾绅商捐助军饷,再加乡试定额二名,自本年戊午科为始;合前次定额一名,共作为「至」字号定额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会试中额   乾隆三年议准:将来台郡士子来京会试果至十名以上之多,礼部再行奏闻,请钦定中额,以示鼓励。   道光三年奏准:本科会试,台湾士子实在人数十一名,开单另请钦定中额;奉旨:『台湾取中一名。嗣后台湾会试士子至十名以上,于题请中额本内声明』。   附载历科中额(按:台湾无中额各科均从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九名、江苏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台湾一名、广东十名、广西六名、四川七名、云南十名、贵州七名。   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满洲九名、蒙古四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九名、云南十一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满洲六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八名、云南八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满洲七名、蒙古一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名、奉天三名、山东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陕甘五名、江苏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五名、广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云南四名、贵州十名。   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云南十一名、贵州十一名。   十三年甲戌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三名、广东十七名、广西十四名、云南十三名、贵州十三名。   光绪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四名、贵州十二名(谨案:陕西、甘肃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三年丁丑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各、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试   咸丰九年谕:『福建台湾举人王献瑶,前次会试,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风,以致迟误。虽已满三科覆试例限,惟远隔重洋,事出有因,着准其明年补行覆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录   康熙三十六年谕:『乡试为抡才大典,出题理宜详慎。今览各省所进题名录中,其题目多有未当。如福建三场策问「台湾事宜」一道,于地方情形事势毫未通晓,乃茫昧命题,殊为悖谬!其余各省,亦未尽当。尔等将各省呈览题目及题名录详加检阅,若有悖谬最甚者,查出参奏。钦此』。大学士等遵旨察看福建、云南、河南三省第三场策问命题,辞义多有未当,均属悖谬;将主考等分别各降级调用。   ·下第   乾隆三十六年议准:教官会试回任,虽有揭晓后五日领照之限;恐出京后,或稽留亲友任所、或乘便回籍,应酌定限期处分,以杜迁延。嗣后教官会试回任限期及违限处分,俱照回任官员例办理;礼部于给发执照内按照省分远近,填明限期。该员回任后,该督、抚将原领执照咨缴礼部查核。若有迟逾,咨送吏部察议。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龙岩限一百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学校·   学校设官   学政考核   福建台湾学额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增广学额   拔贡事宜   优贡、优监事宜   例贡、例监事宜   考试规条   生童户籍   各省书院   ·学校设官   康熙二十四年,设福建台湾府府学教授一员,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教谕各一员。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查,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着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着为例』。   十一年,设福建台湾府学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导各一员。   乾隆十七年议准:福建巡台御史,定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湾学政关防,仍令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增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员。   光绪四年,设福建台湾台北府教授一员,改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为宜兰县复设训道,改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学政考核   雍正六年奏准:嗣后福建台湾考试解部文册,由兼理台湾学政将一应册卷别具印文,附于福建学政一并送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台湾学额   台湾府学,闽籍额进十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台湾县学、彰化县学,各额进十名,廪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贡。云林县学,额进六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苗粟县学,额进二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贡。台南府学,闽籍额进十一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澎湖厅,额进二名(附入府学取进)。安平县学、凤山县学,各额进十五名,廪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贡。嘉义县学,额进十二名,廪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两贡。台北府学,闽籍额进十三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番童,额进一名(附入府学取进)。淡水县学、宜兰县学,各额进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新竹县学,额进四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   雍正十三年议准:彰化县文风日盛,设廪、增各十名;十年之后,四年一贡。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县学之例,题增廪额,并二年出贡一次。   乾隆六年议准:粤民流寓台湾府年久入籍者,台属四邑均有户册可稽,应童试者七百余人,另编为「新」字号;于四邑内通较粤童文字,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再有续出应试者,总以八名为额。俟岁、科数次之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应设廪、增题请定议。   五十六年议准:彰化县自雍正元年增设,并设淡水厅;其淡水厅所属童生,即附彰化县考试。彼时缘新设之县,照小学额取八名。阅今六十余载,文风日盛,于额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岁、科两试,各取进文童十二名。其廪生出贡,即以下次岁试为始,按照食饩年分二年一贡,以昭画一。   嘉庆十二议准:台湾府学,额进闽籍文童二十名、粤籍文童八名,额设廪、增各二十名,系粤籍与闽籍生员一体挨补;应以原定廪、增各二十名专归闽籍生员充补,粤籍另设廪、增各八名。除将现在实廪、实增拨归新额外,余缺俟下届岁、科考为始,专将粤籍生员挨次帮补;仍与闽籍生员统较补廪日期,先后出贡。并于该府学内闽籍加进文童一名、粤籍加进文童一名,四县学内各加进文童一名;各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十五年议准:台湾府学,额进文童二十一名,与闽省内地各府学额进名数相同;而闽省府学廪、增均各四十名,独台湾府学廪、增仅各二十名。又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额进文童十三名,与闽省内地各县中学额进名数大略相同;而闽省县学廪、增均各二十名,惟台属四县学廪、增仅各十名。各省府学,如山西之宁武、朔平、湖南之沅州、云南之广南、顺宁等府均设廪、增各三十名,今台湾府学除原设粤籍廪、增各八名专归粤籍生员帮补外,其闽籍生员酌量比照增设廪、增各十名,合原设廪、增各二十名,作为廪、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县学现设廪、增各十五名,今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酌量比照增设廪、增各五名,合原设廪、增各十名,均作为廪、增各十五名。其府学一年一贡、县学二年一贡,仍照旧例办理。   道光八年议准: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应试人多,比照福建中学之额于台湾等四县原额十三名外,各加进额二名,作为十五名定额。   又议准:澎湖厅孤悬大海,应试文童向附入台湾县学,并未明着进额。现在该厅应试文童已及百人,与淡水厅设学之初人数相等;另设进额二名,照粤籍例附入府学取进,以昭画一。   十七年题准:嘉义县弯里溪迤南各庄划归台湾县管辖,考试人数较多,县学学额有定;所有取进文童,责成台湾道于拨进府学内通融酌取,务须妥为办理,俾免争端。   二十二年议准:噶玛兰厅向附淡水厅学取进,道路窵远,跋涉维艰;现在人文渐盛,应试文童至三百余名,于淡水厅额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为淡水额,编「炎」字号;以三名为噶玛兰额,编「柬」字号。各由该厅考取,径送道试。至噶玛兰厅学额既增二名,其廪、增亦各加二名,于兰、淡二厅附生内分别考补。   同治十一年议准:淡水厅、噶玛兰厅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厅学额八名,除噶玛兰分进三名,实止五名。今以八名专为淡水厅学额,毋庸分给噶玛兰厅取进;至噶玛兰厅另立专学,以五名为该厅学额。其廪、增各缺,淡水厅仍照旧额定为廪、增各六名,噶玛兰厅定为廪、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贡。   光绪三年议准:台湾所属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进成案,嗣后岁、科考试另编字号,于正额外量取一名,不必作为定额;如应试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滥。   四年议准:裁并淡水、噶玛兰二厅设台北府,分其地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创建学校。所有府学闽、粤两籍应设定额,台北本二厅旧地,即照二厅原额,由台湾府学分拨三名外,再加十名,定为闽籍额进文童十三名;粤籍由台湾府学分拨四名,再加一名,定为粤籍额进文童五名。淡水厅原额八名,分归淡水、新竹两县,再各加一名,定为淡水县学额进文童五名、新竹县学额进文童五名;噶玛兰厅原额五名,即作为宜兰县学额,毋庸再加。台北府既设进额,廪、增亦一律加增:定为闽籍廪、增生各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由台湾府学拨分廪、增生各四名,定为四年一贡。其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照粤籍例,均定为廪、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贡。至台湾府学,闽籍原额二十一名,裁拨三名,定为额进文童十八名;粤籍原额九名,裁拨四名,定为额进文童五名。该府学闽籍廪、增额缺,仍各照旧;粤籍廪、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拨四名,改为廪、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贡。   十三年议准:台湾建立行省,改原设之台湾府为台南府、台湾县为安平县,复于彰化桥孜图地方设台湾府,划彰化、嘉义、新竹县界设台湾、云林、苗粟三县,建立学校,增置学额。所有台湾府学额,于台南府学闽籍内抽拨七名、粤籍内抽拨二名外,再加闽籍三名、粤籍一名,定为台湾府学闽籍额进十名、粤籍额进三名。台湾县学额,于彰化县学抽拨五名,再加五名,定为台湾县学额进十名。云林县学额,于嘉义县学抽拨三名,再加三名,定为云林县学额进六名。苗粟县学额,于新竹县学抽拨一名,再加一名,定为苗粟县学额进二名。其廪、增各额,台湾府学,于台南府学抽拨闽籍廪、增各十名,再加闽籍廪增各十名、粤籍廪增各四名。定为台湾府学闽籍廪、增额各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廪、增额各四名,四年一贡。台湾县学,抽拨彰化县学廪、增各五名,再加廪、增各五名;定为台湾县学廪、增额各十名,三年一贡。云林县学,抽拨嘉义县学廪、增各三名,再加廪、增各一名;定为云林县学廪、增额各四名,四年一贡。苗栗县学,设廪、增额各二名,六年一贡。台南府学额,除拨归台湾府学闽籍七名、粤籍二名外,尚存闽籍十一名、粤籍三名;廪增额拨归台湾府学各十名,尚存闽籍廪、增各二十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三年两贡。嘉义县学额,拨归云林县学三名,尚存十二名;廪增额,拨归云林县学各三名,尚存廪、增各十二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五年两贡。彰化县学额,拨归台湾县学五名,尚存十名;廪增额,拨归台湾县学各五名,尚存廪、增各十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三年一贡。新竹县学额,拨归苗粟县学一名,尚存四名;即作为该学定额。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台湾府学,闽籍永广四名。台湾县学,永广二名。彰化县学,永广一名。台南府学,闽籍永广五名、粤籍永广一名。安平县学,永广二名。凤山县学,永广二名。嘉义县学,永广二名。台北府学,粤籍永广一名。淡水县学,永广一名。新竹县学,永广一名。宜兰县学,永广一名。   咸丰四年议准:台湾远隔重洋,所有捐输军饷请广学额,若造册详报汇同内地核办,文报往来动辄数月,未免稽迟。所有文童学额,即于本年科试查照取进,另摺奏报清单以备查核。   八年,以绅商捐助军饷,加台湾府闽籍永远学额九名、粤籍永远学额二名,彰化县永远学额三名,淡水、台湾、凤山、嘉义四厅县永远学额各二名,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   光绪四年,以新设台北府,裁淡水、噶玛兰二厅分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拨咸丰八年捐助军饷加台湾府学粤籍额内永远学额一名归台北府,淡水厅永远学额二名归淡水、新竹二县,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归宜兰县。   十三年,以台湾建立行省,改原设之台湾府为台南府、台湾县为安平县,复设台湾府暨台湾等县,拨咸丰八年捐助军饷加台南府学闽籍额内永远学额四名归台湾府,彰化县永远学额二名归台湾县。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增广学额   乾隆六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四县附入府学之粤籍文童,向皆额进八名;今增广学额,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贡事宜   乾隆十六年谕:『各省选拔贡生,经朕降旨以十二年举行。惟是来京朝考,拣选引见,发监读书,或以知县等官试用、或以教职即用、或以教职归班序选,条例屡经更定。朕思选拔于数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书,可以验其人材、考其素行,自当精择以充其选。应令该学政于试列前茅之士,举其文行兼优、才品出众者,会同督、抚抡采,以杜滥冒。至庠序为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职率多昏耄龙钟,滥竽恋栈;虽定以六年甄别,而上官以闲曹,多方宽假,非国家设官敷教本意。应分以年限,详加澄汰。所汰之员,即以应授教职之选拔充补,于教士当有裨益。凡选拔贡生赴部验到作何定限、朝考录用一应规条,应详细酌定,永着为令。大学士、九卿集议以闻。钦此』。遵旨议定:嗣后直省学政于岁、科两试时,凡文理优通之廪、增、附生,观其才品、接其言论,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时悉心体访,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竞。照例试以两场,于屡次优等及现列前茅之士择其文优品端者,秉公选拔;即随场咨明督、抚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乡试以前学政到省录遗时,传齐通省选拔之人,有总督驻扎之所会同督、抚,仅巡抚驻扎之地会同巡抚,就学政考院通行覆试一场,酌用四书文、经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抚署中会同验看,仍将选拔原卷通行校阅;如果文品兼优、年力富强,即通出一榜,该学政给予贡单咨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顺天学政选拔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应于乡试前奏请钦命大臣会同覆试验看;奉天由府丞选拔,应会同府尹在公所覆试验看;福建台湾府由台湾道选拔,移送福建学政会同督、抚覆试验看(光绪二年,改归巡抚选拔)。如督、抚等别有见闻或验试不堪充选,仍发回原学肄业。至到部之期,统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定限八月,于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限六月,于次年三月到部;直隶、奉天、河南、山东、山西、江南限四月,于次年正月到部。礼部即照定限,奏请钦命大臣于午门内考试,分别三等进呈。如有文理荒谬不入等之人,学政照例议处外,该督、抚亦应一并议处。至朝考取列优等,复经九卿拣选引见,或以知县、或以知县以下等官录用。再,直省府、州、县教职,饬令督、抚三年一次澄汰,将实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员缺,即将拣选引见之拔贡,照依朝考名次先后充补。其补授训导者,以教谕衔管训导事,仍照原衔升转。俟拣选引见之人用完,照旧例铨选。未入拣选者,仍劄监肄业,悉照旧例遵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准:台湾府学及所属四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准:台湾府学及所属四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例贡、例监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准:台湾府仓暨各州、县册报现共存榖七十余万石,即内地漳、泉等府属仓储亦皆足额,正无藉收捐监生,始足以裕备储。所有台湾捐监之例,一并饬停,以昭画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试规条   同治十三年议准:台湾淡、兰两属道阻且长,现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栅;嗣后巡抚于阅兵台北时,顺便案临考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户籍   雍正五年议准:台湾岁、科两试,饬令该地方官查明现住台地置有田产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邻里结状,方许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学者察出,将该地方官题参议处,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从前已经冒籍进学之文武诸生,限两月内具呈自首;该地方官会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归原籍考试。如过期不行呈首,一经发觉,黜革治罪。   八年议准:福建省各郡、县冒籍生员,照台湾改归之例,该地方官会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两月内许其自首,改归原籍,以便就近稽察。过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廪、增改归者,俱改为候廪、候增;俟改归后考居优等,准其与原籍诸生一体按名次帮补,仍照原食饩年分挨次出贡。   乾隆二十九年议准:台湾四县多福、兴、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认为弟侄赴考。嗣后交该督、抚及台湾道转饬地方官查明的系入籍二十年以上并无原籍可归者,方准考试。如有冒籍赴考,除将本童及廪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并查参议处。至现在已经冒籍入学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归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该督、抚指名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书院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地方现有海东书院,据贡生施士安愿捐水田千亩,以充膏火之资。照省会书院之例,每学各保数人,择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业;令该府教授兼司训课,酌量田租多寡,以供书院之用。至该府教授缺出,令该抚于通省现任教授内由进士、举人出身,择其文理优长者,具题调补。照例三年报满,如果着有成效,将该员酌量议叙;倘不实心训课,即行题参。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礼部(下)   中祀   群祀   方伎   朝贡   饩廪   ·中祀·   祭岳镇海渎   ·祭岳镇海渎   光绪元年,敕加福建台湾海神「敷仁」封号,并于安平海口建庙;列入「祀典」,春秋致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群祀·   直省山川诸祭   直省祭厉坛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   昭忠祠   直省昭忠祠   功臣专祠   直省功臣专祠   ·直省山川诸祭   乾隆五十二年,以台湾官兵渡洋稳顺,敕加天后「显神赞顺」封号。   五十三年谕:『沿海处所敕建天后神庙,屡着灵应。而福建湄洲系神原籍,现在台湾大功告成,仰荷神庥,叠昭灵贶;允宜特着明禋,用彰崇报。嗣后该督、抚于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谨官为致祭,以隆祀典而答嘉庥;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直省祭厉坛   光绪元年,敕封福建台湾嘉义县绥靖城隍之神。   十一年,敕封福建台湾澎湖灵应城隍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福康安等奏:凯旋官兵分起渡洋,内福州驻防一起官兵在鹿仔港更换大船、候风放洋,有领催苏楞额等乘坐哨船已至港口、未上大船,陡起风暴,飘至大洋;正在危急,忽有异鸟飞集船头,船户等谓得神佑,必无可虞。适于黑水洋遇见他船兵丁等救护过船,见原坐船下有数丈大鱼浮出水面,原船登时沈没等语。此次派往台湾剿捕官兵及运送钱粮、铅药等项渡洋,多获平稳;前次福康安自崇武澳放洋前抵鹿仔港,千里洋面,一昼夜即已遄达:皆仰赖天后助顺,灵应垂庥,实深钦感!兹福康安等奏福州驻防官兵内渡船只在港口被风,遇危获安,叠征灵异;允宜增益鸿称,封崇号。着于天后旧有封号上加增「显神赞顺」四字,用答神庥而隆妥侑』。   又谕:『沿海处所敕建天后神庙,屡着灵应。而福建湄州系神原籍,现在台湾大功告成,官兵凯旋一路遄行安稳,仰赖神庥,叠昭灵贶;允宜特着明禋,用彰崇报。着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嗣后该督、抚于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谨蠲洁,读文致祭,以隆祀事而答嘉庥;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又谕:『据李奉翰奏:清口惠济祠天后神庙岁时报祭,未着祀典;请一体颁发祭文,于春秋二季致祭等语。前因派往台湾官兵渡洋稳顺,仰庇神庥,特于天后封号上加「显神赞顺」四字,并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灵感。今清口惠济祠供奉天后神像,屡着灵应。本年河流顺轨,运道深通,自应一体特着明禋,以光祀典。着交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于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诚致祭;并着李奉翰将新加封号四字敬谨增入神牌,俾河工永庆安澜,益昭灵贶』。   嘉庆五年谕:『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承灵佑昭垂,历征显应。现在各洋面巡缉兵船及商船往来,均赖神力庇佑。着该衙门再拟加增四字,并着翰林院衙门撰拟祭文,即交此次册封琉球国正使赵文楷齎往福建,敬谨致祭』。   又,加封天后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宏仁普济、福佑群生、诚感咸孚、显神赞顺、垂慈笃祜天后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昭忠祠   雍正二年谕:『朕惟「周礼」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书名太常,祭于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则祀之」;凡以崇德报功,风励忠节也。我太祖高皇帝肇造鸿图、太宗文皇帝式廓区夏、世祖章皇帝奄有万邦,自创业以至定鼎,将帅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圣祖仁皇帝临御六十一年,中间歼灭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台湾,虽天戈所指如疾风振槁,而师旅之臣捐躯马革及守土之官见危授命者,所在多有。迩者青海荡平、西域效顺,然自用兵以来将土奋勇前驱,亦有殁于行阵者。此皆尽忠报国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悯之!当于京师建立祠庙,春秋妥侑,世世血食。其偏裨士卒力战敌忾、舍生取义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裦崇大节、扬表芳徽,俾远近观听,勃然生忠义之心,于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贯事蹟,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九卿、詹事、科道悉心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交兵部详考案卷,行文八旗、直隶、各省督抚,凡临阵捐躯、守土授命之文武诸臣以及偏裨士卒赤心报国、奋不顾身者,将籍贯事蹟详晰缮册具奏。其建祠之处,交兵部于京城内相度地方,鸠工庀材建立祠宇;制造神牌,恭请钦定扁额字样,行令钦天监择吉悬挂。将文武诸臣之位,安设正祠;偏将士卒之位,安设两庑。入祠之日,太常寺前期奏遣大臣一人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拟,祭祀事宜由太常寺豫备。每年春秋二祭,均由太常寺办理。仍交翰林院详稽「实录」、「国史方略」、各馆册籍,移取兵部清册,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   乾隆五十四年议准:平定台湾阵亡浙江温州镇总兵贵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六十年议准:办理台匪及剿捕苗匪各案被戕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谕:『上年冬间福建台湾逆匪张丙等戕官围城,贼党窥觊斗六门,屡次攻扰。署守备马步衢筑建围栅、开浚沟濠,与县丞方振声协力抵御;把总陈玉威乘贼未备,施抛火器以遏贼势。贼众夤夜纵火,蜂拥而入;马步衢等持刀巷战,各杀毙数贼,力竭遇害。方振声着加恩照阵亡知府例赐恤,赐谥「义烈」,赏给骑都尉世职。马步衢着加恩照游击例赐恤,赐谥「刚烈」,赏给骑都尉世职。陈玉威着加恩照都司例赐恤,赐谥「勇烈」,赏给云骑尉世职。幕友沈志勇赏给六品职衔,伊子沈联辉赏给七品职衔,均着加恩照例赐恤。俱入祀京师昭忠祠』。   又议准:剿办台匪阵亡副将周承恩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直省昭忠祠   嘉庆十年议准:剿捕台湾洋匪阵亡都司黄云台等七员、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议准:福建派赴台湾捕盗伤亡把总饶成基等二员、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议准:福建派赴台湾在洋漂没外委刘元得一员入祀。   道光二年议准:福建台湾阵亡外委张坤有等十一员、淹毙兵五名、出洋遇贼被戕外委朱雄一员、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议准:福建剿办台匪阵亡县丞朱懋护等二员、廪生古嘉会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洋淹毙外委谢得高等五员、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议准:追捕台匪被戕知府吕志恒等二员入祀。   十七年议准:福建台湾捕贼被戕把总柯青山等二员、兵一名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功臣专祠   嘉庆元年,钦奉高宗纯皇帝敕谕:『大学士贝子福康安,秉性公忠,才猷敏练;扬历中外,懋着殊勳。年当弱冠,即出师金川,着有劳绩;曾赏给巴图鲁名号,特封男爵。嗣又平定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处,宣劳边徼,屡奏肤功;复节次晋封至一等忠锐嘉勇公,简直纶扉,赞襄机务。且历任封圻以来,筹办地方事务,无不悉心整顿,经理得宜。此次督剿苗匪,涉历险阻,不辞劳瘁;亲带官兵,所向克捷。上年特降恩旨,赏戴三眼花翎,晋封贝子爵衔,仍带荣赏四字佳号。福康安年力富强,正资倚毗;乃当大功垂成之际,积劳成疾,遽尔溘逝,实深震悼!着晋赠郡王职衔,仍着于伊家宗祠之旁实为相度地基,建盖专祠,以时致祭,用妥忠魂。钦此』。遵旨建奖忠祠于东安门外,祀郡王衔大学士谥「文襄」福康安;岁以春秋仲月诹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十年谕:『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都统三等公额勒登保,秉志忠诚,夙嫺韬略。从前朕在藩邸时,充谙达有年,小心勤恪。曾出师缅甸、金川、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处,久经行阵,累立战功。嗣又平定苗疆,蒙高宗纯皇帝锡封侯爵。旋因教匪滋事,简畀戎行;始以迟缓获愆,终能奋勇克捷。自朕授为经略大臣,实力督师,冲冒雪霜,屡阅寒暑;身经百战,艰险备尝;将数万凶渠扫除净尽,三省地方咸臻安辑,实能为国宣劳。且其宅心公正,力矢清操;中外满、汉臣工及外藩蒙古等即素不相识者,亦人无闲言,尤为不可多得。是以特加恩奖,仍锡通侯,授以御前大臣,晋加宫保;并赐双眼花翎、紫缰,用昭殊锡。此次感患病证,即因积劳所致。目前启跸时,伊正当乞假,不克扈从前来;朕怀日切萦廑,屡命留京办事王大臣等往看病状,谕令安心调养,并亲解佩囊寄京赏给。昨谒陵礼成,特晋封为三等公;复命干清门侍卫庆惠驰往看视,赉赐荷囊、玉韘、鹿雉等物。方冀日渐痊愈,长被恩光。今据留京王大臣驰奏:额勒登保溘逝;披览遗章,实深震悼!念其一生忠荩,不禁涕泗交集。允宜宠锡饰终,以示酬庸。朕于回銮后新临祭奠,并着庆惠到京后将朕赉赐物件陈之幕前,烹饪赐酹;并加恩建立专祠,岁时赐祭。着禄康于地安门外相度地基,动用官项,营建祠宇;所有工程,即着禄康督率办理。钦旨』。遵旨建裦忠祠于地安门外,岁以春秋仲月诹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直省功臣专祠   道光十三年,敕建福建台湾县丞谥「义烈」方振声、署守备谥「刚烈」马步衢、把总谥「勇烈」陈玉威祠于斗六门。   咸丰五年,敕建福建彰化县知县高鹏飞祠于台湾县城。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准:捐建福建台湾道谥「刚介」孔昭慈祠于台湾府。   六年议准:捐建福建台湾道洪毓琛祠于台湾府。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请将明室遗臣赐谥建祠」一摺,前明故藩朱成功,曾于康熙年间奉旨准在南安地方建祠;兹据奏称该故藩仗节守义,忠烈昭然,遇有水旱祈祷辄应,尤属有功台郡。着照所请,准于台湾府城建立专祠,并予追谥,以顺舆情』。   又奏准:捐建福建巡抚谥「文勤」王凯泰祠于省城及台湾府。   四年奏准:捐建前署福建陆路提督福宁镇总兵官谥「刚愍」林文察祠于漳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方伎·   僧道   ·僧道   康熙二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新度牒。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   ·朝贡·   敕封   朝仪   赐予   拯救   馆舍   ·敕封   康熙三年,以荷兰国王助兵克取厦门、金门,颁敕谕二道裦奖。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   ·朝仪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生番义民于十二月到京,恭遇驾幸瀛台,带领瞻觐。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   ·赐予   康熙三年,荷兰国王遣陪臣助克金门、厦门,赐银千两,大蟒缎、糚缎、锦缎各四疋,彩缎表里各二十有四疋;又赐国王银二千两,大蟒缎、糚缎、倭缎、锦缎、闪缎、片金缎各五疋,彩缎表里各三十有五疋。遣本部笔帖式賫往,同闽浙总督给付该国人带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   ·拯救   乾隆十七年,朝鲜国人七名飘至福建台湾地方,照例送京安插,附贡使归国。   嘉庆八年谕:『据闽浙总督奏「查明琉球国二号贡船在洋遭风,飘至台湾地方冲礁击碎,救援人口上岸抚恤缘由」一摺,外藩寻常贸易船只遭风飘至内洋,尚当量加抚恤;此次琉球国在大武仑洋面冲礁击碎船只,系属遣使入贡、装载贡品之船,尤应如意优恤。其捞救得生之官伴、水手人等,着照常例加倍给赏。至所装贡物,除常贡各件业经沈失外,其正贡船只据称既与常贡船同时开驾,至今尚未到闽,自系同时遭风;现经移知浙、粤等省沿海口岸,一体确查。如查无踪迹,或亦已飘没沈失。所有正贡、常贡物件,均毋庸另备呈进。该督等即缮写照会行知该国王,以此次该国遣使入贡船只在洋遭风冲礁击碎,人口幸无伤损,所有贡物、行李尽皆沈失;此实人力难施,并非该使臣等不能小心护视所致。现已奏明,特奉恩旨优加抚恤。其沈失贡物,远道申虔,即与賫呈赏收无异;谕令不必另行备进。所有此次賫贡使臣等回国,该国王毋庸加以罪责,以副天朝柔怀远人至意。嗣后遇有外藩贡船遭风飘没、沈失贡物之事,均着照此办理』。   道光十一年谕:『广东巡抚朱桂桢奏:「据暹罗国大库呸雅打侃禀称:上年十二月,该国六坤洋面捞救遭风厦门船一只,询系福建署台湾澎湖通判乌竹芳眷属;报经该国王谕令迎接资赡。兹值例贡之便,附载送回粤省。并据南海县具报,该眷属附坐贡船,业已护送登岸」等语。暹罗国远隔重洋,素称恭顺;今该国王因内地官员眷属遭风飘收到境,拯救资赡,附载贡船到粤,诚款可嘉!着赏赐该国王蟒缎二疋、闪缎二疋、锦缎二疋、彩缎四疋、素缎四疋,以示嘉奖。其大库呸雅打侃,亦着该督、抚优加赏赉,交该国王颁给:俱俟贡使回国之便带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馆舍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生番人等到京,照缅甸之例送交内务府经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   乾隆五十三年定:台湾生番来京,每十人日给羊一,每人日给盐一两五钱、腌菜二两、对茶麦面一两六钱、牛乳四两,每四人茶一包,烛共四十二枝;均给好米(谨案是年台湾生番来京,系送交内务府居住供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   ●兵部   官制   职制   仪式   出征   恩锡   绿旗营制   议叙通例   绿营处分例   简阅   恤赏   马政   邮政   军器   兵籍   ·官制·   福建绿营   台湾绿营   ·福建绿营   光绪十三年,以澎湖协副将与海坛镇总兵对调驻扎,其海坛协副将仍为外海水师。改海坛镇标中军兼中营游击为澎湖中军兼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海坛右营守备为澎湖左营守备、海坛协左营都司为福建外海水师。海坛协副将,归福建水师提督节制;海坛、闽安两协副将,均归福宁镇总兵管辖。   ·台湾绿营   总兵官一人、副将三人、参将四人、游击四人、都司九人、守备十人、千总十七人、把总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设台湾镇总兵官,镇标中、左、右二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设台湾协副将,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协副将驻澎湖,左、右二营仍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裁中营游击、守备,改设城守守备。设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淡水营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台湾镇左营把总一人。   五十七年,设淡水营,归北路营参将管辖。移兴化城守右营守备驻淡水;改台湾镇标中营千总一人、台湾协左营把总一人为淡水营千总、把总,每半年轮派分防鸡笼。   六十年,移台湾镇总兵官驻澎湖,移澎湖协副将驻台湾。   六十一年,以移扎澎湖之台湾镇总兵官仍驻台湾;其澎湖仍设水师副将。又,设台湾镇右营守备一人,裁分巡厦门道标守备、千总各一人、把总二人。   雍正元年,设台湾水师协右营守备一人。以台湾镇标右营守备一人、把总一人驻岗山,左营守备一人驻下加冬,台湾协水师中营千总一人驻盐水港,左营千总一人驻笨港,水师副将及守备一人驻安平镇城内。   九年,改台湾北路淡水营守备为都司。   十一年,增设台湾镇标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又,设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守备二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为左、右二营。裁北路营参将,改设北路协副将;并设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四人、把总八人。分中、左、右三营,中营设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营各设守备以下等官。又,设南路营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淡水营把总一人,台湾水师协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   十三年,移台湾镇标守备一人驻春牛埔,移水师千总一人驻小南门。   乾隆二十五年,移盐水港汛把总一人驻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台湾北路左营守备自嘉义县城驻斗六门,嘉义县城改设都司一人。   嘉庆十三年,改台湾协右营游击为艋舺营游击,改延平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中军守备;同驻艋舺,管辖陆路弁兵。改兴化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水师守备,驻沪尾炮台。拨淡水营千总、把总十人隶水师守备管辖。改淡水营都司为台湾协右营都司,驻安平。   十六年,于噶玛兰地方之五围设守备一人、存城把总一人、协防外委一人、额外外委二人,头围设千总一人、外委一人,嶐嶐岭设额外外委一人,溪州设把总一人:归艋舺营兼辖。   道光七年,移台湾镇标右营游击一人驻彰化县竹堑,为北路右营游击。移原驻竹堑守备一人并右营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驻大甲,又右营把总一人驻铜锣湾,又外委一人驻斗换坪。   十三年,复设台湾镇标右营游击。改原设台湾北路左营为嘉义营,设参将一人,驻嘉义城;归台湾镇总兵统辖。移原设北路左营都司驻斗六门,为斗六门营都司;归嘉义营参将兼辖。移原设斗六门汛守备驻嘉义,为嘉义营参将中军守备。   十四年,移加溜湾汛外委一人驻台湾城守营,属萧壠汛;移旧社汛外委一人驻茅港尾汛、移猫雾捒汛千总一人驻葫芦墩、移原设葫芦墩外委一人驻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驻吞霄汛、移下淡水营随防把总一人驻阿缑汛、移南路营把总一人驻阿里港汛,归下淡水营管辖。移下淡水营额外外委一人驻九槐厝,归阿里港汛管辖。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驻湖州庄。   同治八年,拨台湾镇标右营游击、守备各一人归道标,并设都司、千总各一人;隶台湾道管辖。裁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协中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游击一人,改设都司一人。裁噶玛兰守备一人,改设把总一人。裁台湾协中、右二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守备一人,裁台湾镇中、左二营、台湾城守右军、北路协中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噶玛兰营、沪尾营各千总一人,裁南路营、嘉义营、北路协右营各千总二人,裁台湾镇标中营、南路下淡水营、北路协中营、台湾协右营、沪尾营各把总一人,裁澎湖协右营把总二人、台湾协中、左二营各把总三人、北路协右营把总四人。裁台湾镇标中、左二营同新改道标之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北路协中、右二营、嘉义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左、右二营、艋舺营、沪尾营噶玛兰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台湾道标千总一人驻枋寮。   光绪元年奏定:福建巡抚驻台湾,其台地自千总以下,由巡抚考拔;守备以上,仍会同总督拣选题补。台湾总兵撤去「桂印」字样,归巡抚节制。又裁安平协副将。   四年,奏拨台湾左营游击以下等官归抚标左营,驻郡城;台湾中营游击以下等官,随台湾镇移扎安平。改台湾协中、右两营都司为台湾镇标陆路,又拨左、右两营所属千、把、外委归镇标左右营。改台湾水师协左营游击为北路协陆路左营。改原驻省城之抚标左营参将为中营参将,所属备弁改为中营名目;原设台湾水师协左营守备、中、右两营水师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为陆路。   五年奏定:督标轮流赴台,抚标及台湾改设水陆各缺,仍应复旧。移台湾镇标左营游击一人驻恒春县,为恒春营游击。其守备以下,一律改隶台湾镇节制,作为游击中军,分驻车城;以千总同驻恒春为专营。以把总、外委派拨县属枫港大树房。   九年,移分防车城汛守备一人驻鹅銮埔石厝口,仍留把总一人驻车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   十三年,拨新改之澎湖镇标左营游击、守备归台湾外海水师左营;台湾镇总兵官及澎湖镇总兵官均归闽浙总督、福建台湾巡抚、福建水师提督节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职制·   武职开列   武职陛见   铨选   铨选论俸   千总俸满   保举   题补   调补   升衔留任   ·武职开列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台湾水师营副将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题报;遇有水师总兵官员缺,于开列本内将俸满之处声明。   ·武职陛见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远隔重徉,在海疆中尤为最要之区。该处文武大员惟镇、道二人管辖兵民,职守綦重;虽洋面肃清、漳泉客民斗案亦俱完结,但地处重镇,时资弹压,该镇岂容暂离!即如新疆办事大臣,从无奏请陛见之事。边疆、外海,宜同一例;嗣后台湾镇总兵,除有升调准其奏请陛见外,余俱不得奏请陛见。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铨选   康熙十一年(?)题准:双月守备员缺,以开复、降调、捐还三项相间轮用一人(为还班一);武进士用二人(为科班二),年满保送千总注册候推者用二人(为委班二),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用一人(为扎班一),无职任之功加应用守备考验一等者用一人(为功班一),效劳期满以营用者用一人(为劳班一),候补候选守备捐即用者用一人(为捐班一),武进士充补提塘年满者用一人(为效力班一),分发各省题补之千总用一人(为分发千总班一),巡捕营当差千总用一人(为当差千总班一),荫生改武以营用者用一人(为荫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准:随营候推之年满千总壅滞甚多,虽经疏通,约计每年选用不过十余人;而未经选用者日渐加增,铨选竟无限期。按双月选用守备扎班,系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补。令难荫无人,澎、台俸满千总注册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无人轮用,将缺归于下班用别项之人。嗣后双月轮用扎班之时,如遇本班有应用之人,先尽本班选用;如无应用之人,即将随营候推千总选用。   十八年议定:各省副将之中军多系都司,惟台湾、澎湖、兴化、闽安、延平、张家口之副将中军现系游击,陕甘督标、河东河标、两广督标、广州将军标及江南太湖营之副将中军现系守备,体制皆未画一。除澎、台系海外重地,应仍留游击以资弹压,毋庸议改;其余游击、守备,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员,以为守备升用之地。其现任游、守,仍照原官升转,离任后陆续更换。   五十六年谕:『台湾虽在海外,非若烟瘴地面例须更换者可比。嗣后俸满更调之例,并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澎、台武职人员俸满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时各按本任历俸五年之后,照常俸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庆六年奏准:澎、台俸满保送千总与难荫守备,以单月扎班相间轮补一员。澎、台千总俸满既经停止,将单月扎班改为难荫班、当差班改为差班、双月三委班改为三候推班、当差班改为差班、荫生改武班改为荫生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铨选论俸   顺治初年(?)定: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均于内地各营内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副将三年俸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二年俸满,该督、提会核题报;于即升官员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内有水师各官,照衔缺升用后调回内地,以水师各营员缺调补。千总咨部调补,不算前俸;三年满日,考验保送。把总咨部拔补;三年满日,以内地千总拔补。   十一年(?)议准:铨选次序,如注册千总、澎台千总、均按引见日期先后用。如同日引见,将俸满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议准:嗣后调赴台湾武职各官,无论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别报满。   十八年议定:台、澎俸满水师人员题报俸满后,行文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水师应升题补之缺,即行题补。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师人员于题报俸满后,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题补之缺系其应升者,即行题补。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改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调回内地注销边俸人员,毋庸送部。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湾俸满人员,其升用之期较常俸倍速,与保送、保题人员无异。自应一体调取引见,恭候钦定。至循分供职,调回内地之员将俸满先行升用之处注销,毋庸送部。此内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该督、抚随时参劾。   咸丰六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缺出,如台地无人可升、内地无人可调,准于内地拣选熟悉风土、谙练营务之员升补;历俸五年期满,果能整饬营伍、抚绥地方,悉照各省边俸之例,由该督、抚出具切实考语,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引见后发回题补候升者,均调回内地候升。   二十八年题准:澎、台俸满把总以千总候补者,令该督于甄别年满千总时,一体甄别;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议准:澎、台千总照内地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毋庸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各员弁准其留台升拔并嗣后予以限制」一摺,台湾千、把、外委等官,旧例于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缉匪着有微劳,以次拔补者。该弁等本系土着,于该处地方情形素为熟悉,缉捕自较得力;若调至内地,转属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团聚,一旦因换班内渡,无力搬移,不能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亦可悯!着照该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募兵及义民首内除先经拔补各员外,嗣后定以限制:千总准其拔补三名、把总准其拔补五名、外委准其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计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册咨部,以备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举   嘉庆十五年议准:福建陆路题补缺出,仍照旧例于现任属员内拣选差操勤慎、着有劳绩者,豫行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应用豫保时,内地将备缺出,内地豫保人员与台湾豫保人员一体掣补。其台湾将备缺出,遇应用豫保时,尽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无豫保人员,仍令该督于台地人员拣选题补。至豫保游击内有籍隶本省者,遇有广东应掣之缺,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题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缺出时,即于台湾所属人员内拣选题补;如无合例可题之人,再于内地各营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其台湾武职人员,俱按在台历俸五年后,方准其升补内地之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俱定为题补之缺。   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职升转之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调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具题,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员缺,该督、抚拣选谙练老成、熟习风土之人题请调补。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游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届期调补。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具题,调回内地;俟本省水师员缺,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员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二十七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历俸三年届满,于五月以前,先行遴员调补;仍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轮间更换,每遇两年更调一员』。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为全郡适中之地;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出,于内地现任都司内拣选调补。其原设守备,即移扎斗六门;仍作为题调之缺。   五十六年谕:『台湾副将一缺,关系紧要;必得谙习风土、熟悉情形之员,方与营伍有益。嗣后所有俸满更调之例,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福建台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向例三年俸满调回内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转。其千、把、外委,仍照旧例办理』。   嘉庆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新设噶玛兰守备一缺,如台地无可升之员,于内地各员内择其曾任台疆、熟悉风土者题请调补。   咸丰六年议准:台湾武职缺出,如台地无员可升、内地亦无员可调,准于内地拣员题请升补;历俸五年期满,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光绪十三年谕:『杨岐珍系实缺人员,现经留办台防,四川又无军务;该督所请调赴川省差委之处,着不准行。实缺提、镇,武职大员,体制较崇;近来狃于积习,各督、抚因其曾膺保荐,往往奏调差委,视同部曲。而该提、镇亦遂甘听指麾,仅顾私恩,罔知大体;既失朝廷建立专阃之意,又开夤缘依附之门;此风断不可长!嗣后各督、抚于实缺提、镇,概不准率行奏调,以符定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衔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准:台湾现任游击如值较俸推升之时,停其推升他省;加衔一等,仍留原任。俟该员台俸期满,该督、提题报,照例升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仪式·   仪饰   随从   ·仪饰   嘉庆九年谕:『兵部奏「遵旨查明军功名目」一摺,此项军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湾用兵时福康安因该处义民等守城打仗、奋勉出力,赏给五、六品及七、八品顶戴为数甚多;彼时福康安曾经专摺奏明,现俱有案可查。迨川、陕、楚邪匪滋事,各乡勇随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经略、参赞、督、抚、提、镇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赏给顶戴,甚至有给予四品者;直至补用员弁,始行随摺声叙。而其初并未奏明赏给,实属不成事体!乡勇皆朕子民,为朕出力,非为领兵大臣等出力;若据实具奏,朕加赏顶戴,名达于朝,方为荣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赏给,受大臣之虚惠,实功朕不得知,是欲荣反辱矣。况顶戴为名器攸关,无论四、五品阶级渐崇,即八、九品虚顶藉以荣身,亦当奏请赏给。且军营奏请加恩,朕从不稍为靳惜;即二、三品大员如果带兵出力,一经保奏,无不立加奖擢。然必须奏准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军功乡勇,如有情愿随营补用者,将来得有实缺,部中亦可按册稽核,杜其冒滥;岂该大臣等所得任意给予!此次军兴已阅九载,各省军功得邀顶戴者甚多;前经部臣议定章程,饬遵办理。其从前擅给之大臣官员等,本难辞咎。惟其事始于福康安,后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经身故,其余亦概免深究。但赏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后遇有应行奖励之处,俱当奏明请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给,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随从   乾隆五十三年谕:『福康安等奏「清查台湾积弊酌筹善后事宜」一摺,已令大学士、九卿议奏矣。内称:「向来台湾各营自总兵至守备衙门,皆有兵丁听候差遣:分为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各有目兵管领。总兵署内多至三百人;副将以至守备依次递减,至少亦有三十余人。请嗣后将四项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内酌留该班兵丁轮流亲自上班」等语。额设兵丁,原以备差操、防守之用。乃台湾镇将各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等四项名目,管领额兵,总兵署内至有三百余人之多,以致各该兵丁分班轮直,其余俱在外自谋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实属不成事体!不可不严加禁革。披阅之下,殊为骇异!但台湾既有此等情弊,恐别省提、镇、将弁各署亦有似此者。着各省督、抚即行详悉严查,毋许各提、镇、将弁设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辖兵丁在署差用。设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数人听用。如有仍前设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许之多者,即将该提、镇、将弁严参治罪;务令额兵一体照常操演,毋许藉端旷伍,致滋他弊』!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出征·   亲征   军令   ·亲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军中豫备火器,八旗满洲每旗马驮子母等炮各五位,汉军每旗马驮子母等炮各九位、龙炮各一位、每翼冲天炮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该总兵賫赴西路大军;宣化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该总兵賫赴中路大军。其台湾解到神威炮约重四百斤,携行轻便,应将此炮每旗各增携一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军令   乾隆五十二年谕:『昨据柴大纪奏:将刘钦等三名正法示众,又将强取民物之兵丁陈恩成审明正法,衣物给还原主;所办俱属公当严明,已将该镇交部议叙矣。武职大员如或心存私见,所属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挟嫌专戮情事,不但当革职治罪,即予以抵偿亦所应得。若行军之际,纪律贵在严明。绿营恶习,最为可恶;平时则强取民物,临阵则恇怯退回。此而不诛,其何以照军令而肃戎行!柴大纪深明纪律,将临阵退缩之弁兵立正典刑,并将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军法从事;是以将弁民丁共知儆惧,用命争先,得以屡次克捷。而郝壮猷驻守凤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纪之策励士卒抵御贼匪,且畏怯幸生,从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诛。朕于军务,从来信赏必罚。其奋勇出力者,必从优甄录;而畏葸退缩者,亦必重治示惩。国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前于甘肃剿捕逆回蒇事后,曾命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将行军纪律择其紧要数条,颁发各营操演讲习;乃尚有郝壮猷等畏葸偷生者!着将柴大纪用法严明、得邀奖叙,郝壮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处,补行载入,通行晓谕各营伍。俾专阃大员晓然于敌忾大义,共矢尽忱;而将备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军纪,尽成劲旅:以副朕整饬戎行、谆切诰诫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定:补入行军纪律曰:『用命者赏,不用命者戮;而临阵之时,赏罚尤贵严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贼退缩者,领兵大员立时诛戮数人,其余弁兵知所畏惮,不惟不敢退缩,转可奋勇争先。即如台湾贼匪攻犯诸罗时,柴大纪将退回之外委及抢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军前正法示众,遂得屡次克捷,特邀恩旨奖叙;而原任总兵郝壮猷于贼匪攻犯凤山时,既不能策励士卒、奋勇杀贼,且敢畏怯幸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辟。可见用法者得以转怯为勇,不用法者反致戮及其身。凡属专阃大员,平时各宜讲明军纪,临时实力奉行;而将备兵丁,亦当时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道光十三年谕:』国家设兵卫民,所以戢奸禁暴。凡有将帅之责者,训练于无事之时,固宜技艺精良,足资扞卫;尤须讲明纪律,俾之有勇知方:庶为节制之师,克备干城之选。乃近日台匪不靖,调派河南等省官兵进剿。旋因首犯就擒、余匪殆尽,中途停撤;尚未临阵杀贼,而沿途滋事之案业已层见叠出。如御史周涛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殴毙人命;撤回时,又携带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价,殴毙夫头。游击庚音保任听兵丁定期不行,开单令地方官应付;千总李福祥勒借番银,又有兵丁强抢盐馆之案。种种不法,皆由平日训练不明、因循废弛,以致恃强藐法,罔知顾忌;甚至带兵员弁通同需索。似此骄纵,又何以戢奸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业经饬交该督、抚等从严惩办。嗣后各将军、都统、督、抚、提、镇务须申明纪律,实心教导,示以法无可宽、令不可犯。偶有桀骜不驯者,即随时惩创,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气,戢其犷悍之心,使一律精纯,悉成劲旅。倘仍前废弛,必将管辖大员惩处不贷;慎勿视为具文,以副朕整饬戎行、谆谆诰诫之至意』。   光绪三年谕:『何璟、丁日昌奏「特参废弛营伍之守备」等语。台湾沪尾营水师守备嘉朝泰,平日不能约束兵丁、整顿营伍,以致该营犯事及老弱充数至八十余名之多,实属荒怠不职!嘉朝泰着即革职,永不叙用;以为玩视营务者戒』!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恩锡·   袭次   ·袭次   乾隆三十二年谕:『朕恭阅「实录」内所载:海澄公黄芳度阖门殉节,忠荩可嘉;业经准袭公爵十二次,以酬义烈。因思绿旗世职,尚无承袭罔替之条;但如黄芳度之捐躯授命,大义炳然,自应破格施恩,延赏于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剿吴逆时将军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平定噶尔丹时提督孙思克诸人,并各懋建勳庸,昭垂史册;其承袭世职,亦当一体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陈福于王辅臣之乱,勤劳阃寄,被贼暗戕;及近日剿平回部时提督豆斌、总兵高天喜等虽不如张勇等之勳劳茂着,然均奋勇疆场,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恤,用慰忠魂。其袭次满时,俱着照八旗之例,赏给恩骑尉;俾其子孙得资以上进,永远承恩,世食忠贞之报。此外有似此等应行分别加以优恤者,着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详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谕旨。国家承平百余年,中外一统,满洲、汉人皆我臣仆,朕亦从不肯稍分畛域;绿旗将弁中,果有荩诚为国、克奏肤功者,自应录叙从优,恩施后裔。若其身历戎行而巽软恇怯、偾事失机,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师武臣知所儆戒!总之,示惩示劝,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无所容心曲徇于其间;所以昭信赏必罚之大经,皆于是乎在。将此通谕中外知之。钦此』。遵旨具奏,按吏部进呈黄册及兵部历年档案,将汉世职各该员事蹟详加查阅,分缮清单具奏。奉旨:『向来绿旗世职,无承袭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勳猷卓越,则国家延赏酬庸,谊无歧视。前经降旨将黄芳度、张勇等特予加恩,准其子孙永远承袭世职;并令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详查国初以来凡有功册可稽者,分别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请旨。兹据覆奏,内有殉节阵亡之张国彦、徐勇、郑之文、贾大第、郑钰、房星、赵邦试、林芳、康泰、康海、许云、游崇功、罗万苍、徐宗仁、李国勳、刘贵才、刘芳雨等十七员,又军功较着之惠应诏、梁化凤、仝光英、黄熙瓒、李皇诏、李之芳、陈世凯、许正、蒋懋勳、赵应奎、潘育龙、蓝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员,核其事蹟,或致命疆场,克昭义烈;或折冲阃外,茂着勤劳。均宜锡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劝。所有张国彦等子孙,其世职有尚应承袭者,俟将来袭次满时,着加恩各赏给恩骑尉;其现在袭次已满者,亦着一体赏给恩骑尉:并准其世袭罔替,庶荩臣后裔得以长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绩褒忠之至意』。   嘉庆六年奉旨:『台湾剿匪案内阵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费艰难,以致验看逾限;该省距京较远,其世职各员家道寒微,无力进京,自系实在情形。嗣后遇有边省学习期满世职人员实在无力进京者,着加恩赏借年半俸银,俾资路费,以示体恤。倘借俸之后,仍有耽延逾限者,该督、抚即参奏,照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绿旗营制·   福建台湾巡抚   台湾镇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福建台湾巡抚   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扎台湾府城,节制二镇)。   ·台湾镇总兵官   台湾镇总兵官一人(驻扎台湾府中路口,兼辖台湾北路、台湾水师二协、台湾城守、台湾南路、台湾嘉义、台湾艋舺、台湾恒春、台湾道标、台湾南路下淡水七营)。中营中军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台湾北路协副将一人(驻扎埔里社,统辖本标中、右二营)。中营中军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营游击一人(驻扎台湾府)、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台湾水师协外海水师副将一人(驻扎安平,统辖本标中、左、右三营)。中营中军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左管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一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驻扎台湾府北路口,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军守备一人(驻扎〔南』路岗山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军守备一人(驻扎北路下加冬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南路营参将一人(驻扎凤山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水底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台湾嘉义营参将一人、都司一人(均驻扎嘉义县)、守备一人(驻扎斗六门)、千总二人、把总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台湾艋舺营外海水师参将一人(驻扎艋舺渡,兼辖沪尾、噶吗兰二营)。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沪尾营外海水师守备一人(驻扎沪尾炮台塘)、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玛兰营都司一人(驻扎五围)、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恒春营游击一人(驻扎恒春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鹅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台湾道标都司一人(驻扎台湾府南路口)、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台湾南路下淡水营都司一人(驻扎猪毛口)、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一人(驻扎澎湖妈宫汛,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营兼中军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议叙通例·   军功议叙   军功优叙   ·军功议叙   雍正元年谕:『进藏及克复台湾有功人员,其现在者俱已议叙,惟已经身故者未得议叙。同为国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为悯恻!着即酌加议叙,着为定例,以副朕裦录有功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议叙身故者,统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别等第,造册送部。系一等、二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三等、四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外委、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五等军功,给一子监生;或愿应试、或愿随营食粮,各听其便。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   ·军功优叙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台湾,奉旨:『在事官员各加一级,兵丁各赏一次』。   又奉旨:『官兵远抵海疆,冒险剿寇,非陆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员着各再加一级、兵丁着再赏一次,以示特加优渥至意』。   是年,议叙福建克复海疆各岛厦门、金门等处有功官弁,例应功加一等者加二等、应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递加,分别议叙。   雍正元年,议叙克复台湾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营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厦门各官,各加一级。奉旨:『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以圣略神威,取入版图。逆贼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画精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克服全台。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奋勇攻取,甚属可嘉!兹仰副皇考从优议叙之旨,官员现行议叙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台湾北路议叙,总督加三级、提督功加三等,其余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纪录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纪录一次,三等者纪录三次。   五十二年谕:『逆匪林爽文纠集贼党,滋扰嘉义县城,围攻数月;经常青等屡次派兵往援,俱被贼匪阻截。柴大纪在城内率领官兵义民,悉力保护;正在急迫之际,福康安、海兰察督率将弁官兵鼓勇直进,并不俟贵州、湖南续调兵丁到齐,即将现有兵民分为五队,派鄂辉等分队带领、沿途剿杀贼匪,俱能奋勇直前、不避险阻,将各处村庄屯聚之贼匪痛加歼杀,直抵县城。数月之围应手而解,城内数万生灵得获更生之庆;并将贼人存贮粮米运入县城,军糈民食益资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调度有方,振作士气;用能克敌致果,迅奏捷音,自应优加宠锡。福康安、海兰察现俱系侯爵,着晋封公爵,以示优异。其鄂辉、舒亮、普尔普等及巴图鲁侍卫章京并在事出力之镇将、弁员等,俱能领率兵民,鼓勇奏绩;着查明咨部,一并从优议叙』。   五十三年谕:『逆首林爽文经福康安等设法生擒,办理周妥,实属可嘉!在事出力将弁,查明咨部议叙;随征兵丁,分别奖赏。大学士和珅始终承旨书谕,于一切清满事件钜细无遗,懋着勤劳;自应特加优赏。和珅本系一等男爵,着跟从前大学士张廷玉之例,晋封为三等伯。大学士阿桂、王杰、尚书福长安、董诰,夙兴夜寐,一体宣勤;俱着交部议叙。孙士毅以邻省总督,一闻逆匪滋事之信,节次派调兵丁,拨运军饷、火药、铅丸等项源源接济,迅速周妥;甚为出力。着照从前大学士蒋廷锡之例,赏轻车都尉世职』。   又以台湾南、北两路贼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将军福康安、参赞大臣海兰察、鄂辉暨在事出力大小将弁等优叙;随征兵丁,查明分别奖赏。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庆十一年谕:『本日赛冲阿奏「节次垂询谕旨」并「巡洋官兵拿获贼目匪伙审明分别办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间窜至台湾地方,勾结陆路匪徒肆行滋扰,公然竖旗称王,焚劫凤山县城,并将郡城围次数月之久;彼时内地大兵未及配渡,台郡兵力较单,爱新泰、庆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随宜援应,悉力拒守,俱以无虞,其功甚伟。前命赛冲阿查明据实保奏,兹复据赛冲阿奏称:「当蔡逆匪船进口之时原有一百余只,维时李长庚在鹿耳门招外寄碇,爱新泰、庆保与该提督约信会合,用计火攻,前后焚烧大小贼船计七十余只;匪船驶近招口,经李长庚督兵攻剿,不能出口。适风顺潮长,贼始乘机窜逃」等语。是蔡逆之不能久于窥伺台湾,实系伊二人同李长庚夹攻之力。李长庚亦并无玩纵情事,惟伊究系专管水师之员,疏防之咎实无可辞;是以将伊革去顶戴,责令自效。至爱新泰、庆保原在陆路防守,今余匪搜捕将净,全郡敉宁,允宜褒奖勤劳,以昭懋赏。爱新泰前因收复凤山、肃清南路,已赏给云骑尉世职;着再施恩,加赏为骑都尉世职。庆保着加恩赏给云骑尉世职,并赏戴花翎。副将金殿安、什格、参将英林、同知吴应魁,前此进兵斗六门,与贼匪打仗得胜,歼获多名;兹既据赛冲阿查明尚无捏饰情事,着施恩均交部议叙。其余员弁、兵勇、屯番内有实在出力应行保奏者,着赛冲阿确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备王赞,前此堵御蔡逆本属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复能实力巡缉,拿获贼目、贼伙多名,殊属奋勉!着加恩照赛冲阿所请,再行赏戴蓝翎』。   又以克复台湾凤山县城,赏还总兵爱新泰花翎。   又谕:『李长庚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摺,览奏实深怜悯!此次李长庚督兵围捕蔡逆,歼擒盗匪多名;且能不遗余力,拢船擒捕,以致身受多伤,实为奋勉。本应即予甄叙,特以前在鹿耳门不能截拿蔡逆,曾经革去翎顶,责令立功自赎;兹着加恩先行赏还顶戴。该提督惟当益矢感奋,果能乘蔡逆穷蹙之时设法擒获,捷音奏到,不特赏还花翎,仍当锡以世职之封。黄飞鹏系浙江总兵,协剿出力,致被炮弹掷伤腰骽,亦属可嘉!着交部议叙』。   十三年,以舟师搜剿蔡、朱二逆伙党并续获艇匪船炮,予游击陈梦熊参将,戴花翎。   十四年谕:『张师诚等奏:歼除海洋积年首逆蔡牵,将逆船二百余犯全数击沈落海,并生擒助恶各伙党;览奏欣慰之至!王得禄、邱良功协力奋追,歼除首恶,均属可嘉。而王得禄额角手捥各受重伤,仍复奋不顾身,赶拢贼船追剿,致该逆登时落海,厥功尤伟!王得禄着加恩晋封子爵,并赏给双眼花翎、白玉翎管一个。邱良功左骽受伤,本船被贼艘碰坏,不能前进,劳绩稍逊;邱良功着加恩晋封男爵。至该逆用番银作为炮子,可见铅丸已属罄尽;总由阿林保、张师诚年来于各海口巡防严密,使一切火药、米石概行杜绝,不得稍有透漏。该逆乃日益穷蹙,立行歼灭,办理实属认真。总督阿林保、巡抚张师诚,均着交部从优议叙,以示嘉奖』。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绿营处分例·   限期   解运   奏章文册   仪制   拔补   军器   约束   保甲   边禁   海禁   巡洋捕盗   外海巡防   ·限期   康熙十一年(?)题准:凡钦部事件,督、抚、提、镇皆以文到日为始,限四月具题;兼管二省之总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题。福建之台湾、广东之琼州、湖南、广西、云南、贵州之苗疆、陕西之安西、四川之宁远府所属州县,各该督、抚于正限之外,分别展限;该省提、镇,亦照巡抚例展限。江南等处提督管两省者,照总督例展限。至违限月日,皆专责督、抚、提、镇计月议处。不分坐属官,若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月者罚俸三月,二月者罚俸六月,三月者罚俸九月,四、五月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级调用。倘事属繁重,限内难结者,承查、承办官将情由申详该督、抚、提、镇题明展限。如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情由不申详督、抚、提、镇,将属官题参;或限内并违限不及一月者,将承查、承办官罚俸三月。若事已完结,将属官以迟延题参违限不及一月者,督、抚、提、镇免议,属宜亦免议。若违限一月,承查、承办官罚俸一年,督、抚、提、镇仍计月处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湾、澎湖升任官,均令新旧交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运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运解兵饷,原例定有限期。惟该处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倘因守风信致稽时日者,取具该管地方官印结报部,免其迟延处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册   道光七年谕:『明保系总兵降用副将人员,例本不应递摺。其在署台湾镇总兵任内,因所属安平协地方有营兵抢毁米船一案意存诿卸,被参降调,毫无屈抑,自应静候部选;辄敢呈递封章求赏差使,实属不安本分,胆大妄为!明保着即革职,交该旗严加管束』。   十三年谕:『瑚松额等奏:查明提督马济胜因节次奏报各摺迟延,误以为传牌内不填里数所致;率于奏报驰赴凤山拿办粤匪一摺传牌内填写「限行六百里」字样,实属错误!马济胜着交部议处。钦此』。遵旨议准:嗣后寻常摺奏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发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仪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补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雍正五年奉旨:『台湾换班兵丁,着该管官选勤慎可用之人拨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发觉、或被驻台官参出,将选拨之该管官一并议处』。   乾隆六年奏准:台湾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选拨。如到台生事不法,将原选拨官降一级调用。   道光四年谕:『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有由台召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召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军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项及私造各色旗帜,该地方官均照失察贩卖军器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约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脱逃,管带官防范不严,每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之员,每名罚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徇庇不行揭报者,均降三级调用;止于失察者,均降一级调用。若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武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定:台湾系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遴选,将动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当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行约束。如兵丁酗酒殴毙人命,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之员均罚俸一年。若结会拜盟、纠伙持械欺压良善及逼索诈奸、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者,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革职,兼辖、统辖各官均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原营派拨不慎之员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议准:台湾多流寓之人,除立有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类,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以备稽察。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边禁   乾隆五十四年谕:『大黄药料为民间疗病所必需,前因不准与俄罗斯交通贸易,恐奸商私行偷漏,是以谕令沿海各省督、抚饬属实力稽查。旋经续降谕旨,不可查办过当,以致因噎废食;并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发给官票,以凭查验。原恐各处海口地方偷贩出洋,转售俄罗斯希图厚利,必须严加查禁。至内地各州、县本可任其商贩流通,若一概令请宫票始准采买行运,地方官办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扰累商人,而各州县不肖官员亦难保无从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贩裹足,药材短缺,于民间多有未便,殊非朕惠爱闾阎之意。嗣后大黄一种,止须于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隶之山海关等关口近边地方严行饬禁,母许丝毫偷漏;即陕、甘两省,亦止当于嘉峪关、榆林等处加意查察。其内地省分,如台湾、琼州、崇明等处地悬海外,仍着各该地方官酌定限制,给予官票呈验,以防私贩偷漏;其余各州、县,均听其照常贩运,毋庸给发官票,以免纷扰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谕:『赵慎畛等奏「请严禁民人私垦生番境内地亩」一摺,福建台湾彰化县所辖水里、埔里两社系在生番界内,向以堆筑土牛为限,民人樵采例禁侵越;近年以来,该处生番因不谙耕作,将熟番招入开垦。据该督等查明,该熟番与汉民交契、结姻者颇多,恐汉奸私入,溷杂难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强欺占;该生番野性未驯,必致争斗肇衅,酿成巨案,不可不严行饬禁。现在农事已毕,着即饬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内;以后,亦不许再有潜往。如敢抗违,该厅、县等立即会营拿究。并着于集集铺、内木栅二处隘口设立专汛,即饬北路协副将于彰化营内就近移拨弁兵,实力防堵,毋许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县每年分上下两班轮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结,由厅、县加结通报。并责成台湾镇会同该道、府严行查察,该弁兵如有疏懈徇纵情弊,即行分别斥革治罪;倘该厅、县视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据实参奏,交部议处。该处开垦一事,嗣后不必开端,永当禁止。该督等务饬属认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台湾产米,不许私运出洋贩卖。至漳、泉、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从台湾带米至该处者,准其照时价粜卖。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南路、北路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民人越界垦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计赃治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录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十年议准:台湾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如系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题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文职降一级留任;如系文职同知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武职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谕:『此后台湾武职大小各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二十六年奏准:内地民人无照偷渡台湾者,该地方官拿获人犯,详报该总督、提督讯明由何处出口、入口,一名至九名者,将守口员弁罚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级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级调用。其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拿获者,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赏银四两;每十名以上,照数递加。如偷渡船只尚未出洋,别汛兵目、澳保盘获者,减半赏给。所赏银两,即令地方官先行垫给;候定案后,于偷渡船只变价充公银内给还。守口员弁拿获一起,准其记功一次注册;积至十次者,查其平日居官果属才优,即量予拔擢。若非偷渡之人,而员弁、兵役敢于妄拿图功邀赏者,一经审出,即行严参,从重治罪。   又奏准:厦门为渡台之总路,而台属淡水厅及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彰化四县所辖各小港,均为进台咽喉;拿获偷渡人犯,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纵放出入之口岸员弁,一并严行参处。   四十九年奏准:台湾流寓民人情愿回籍者,概免给照,准其自赴鹿耳门总口,将姓名年貌、在台湾在籍住址告知船户开列总单,由船户持交口岸员弁验戳挂号,随时放行。其南、北一带口岸不许内地船只往来之处,仍照旧例严禁,不许私越。   又奏准:内地民人往台湾者,该地方官给予照票,由厦门盘验出口;其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若拿获偷渡之人,详报该总督、提督讯系逸犯逃遣,问明沿海陆路在何处进口、何处藏匿;如知情卖放窝隐者俱革职治罪外,其失察进口员弁降二级调用,失察藏匿地方员弁降一级调用。如失察无照民人春属偷渡过台者,降二级调用;失察只身民人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徇隐不报者,革职。该地方官能盘获逸犯逃遣,每一名准予纪录二次;拿获携带妻子脱逃者,每一起准予加一级。其兵目、澳保能将偷渡各项人犯在洋拿获,讯明属实,即将船只货物赏给兵丁,以示奖励。其有照商船因风飘泊到岸者,验明牌照,立即放行;如兵役藉端需索,将该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倘有积惯船户、客头在于内地沿海小港揽载图利致奸民私越出洋,地方官能拿获者,即照拿获逸犯逃遣之例议叙;如不实力查拿,照偷渡之例查议。至官兵因公差委,将所乘船只偷渡无照人等,专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不知情者革职;兼辖、统辖官不行揭报,均降一级调用;总兵降一级留任;提督不行题参,罚俸一年;总督不行题参,交吏部察议。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严,凡有搭载前往台湾民人,非由正口无从径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从中多索钱文,即守口文武员弁亦难保无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绝,而勒掯卖放之端即由此起。总在该督、抚及台湾镇、道等督饬守口文武员弁实力稽查,随时严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严办示惩;不得视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后,再有多索搭载船租饭食银两、故意刁难及得赃放行、私越海口诸弊,惟该督、抚及镇、道等是问,不仅将海口文武员弁从重治罪已也』。   嘉庆六年奏准:台湾南、北一带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将不行查禁之口岸员弁罚俸一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巡洋捕盗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水师将弁按照巡期亲历各处,实力巡哨。遇有失事,若于巡期内将本境应行缉捕之犯能于疏防限内拿获及半者,免其议处;一案盗犯全行拿获者,准其加一级;疏防限外全获者,准其纪录二次;能首先拿获邻境劫掠盗犯一案、本任并无承缉逃者,准其送部引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三营、台湾水师三营分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号,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为验。如由西路去者,提标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台湾交旗,皆送台湾镇查验;由东路来者,台湾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厦门交旗,皆送督、抚查验。如某月无旗交验,遇有失事,照例题参。   五十六年覆准:福建省台湾、澎湖两协副将,岁率三船亲身出洋,总巡各本管洋面;两协游、守,分巡各本汛洋面。海坛、金门二镇,各分疆界为南北总巡;每岁提标拨出十船,以六船归巡哨南洋总兵官调度、四船归巡哨北洋总兵官调度。其台、澎二协副将、金门、海坛总兵官,均于二月初一日起,九月底止,期满撤回。至各营分巡官兵,挨次更换。如遇失事,各照例题参。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简阅·   绿营简阅营伍   ·绿营简阅营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营伍离提、镇辽远,不能亲身稽察;该督、抚酌量地方营制,如何令提、镇等隔数年一次亲身查阅?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福建总督(今改闽浙总督)到任后,阅一次。水师提督(今裁缺),一年阅海坛、闽安、烽火门等处,一年阅金门、南澳、铜山等处,以二年而遍。陆路提督,一年阅兴化、福州、福宁、建宁、延平等处,一年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等处,以二年而遍。海坛、金门、南澳、台湾四镇水师营汛,每年阅一次;福宁、汀州、建宁、漳州四镇陆路营汛,每年阅一次。各将出巡回任日期及各营汛官兵技艺是否纯熟、军装器械是否齐全?具本题报。   五十一年谕:『前因台湾孤悬海外、远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于滋事,向来亲派御史前往巡视;职分较小,且不能备悉该处情形,实属有名无实。是以降旨将请派巡台御史之例停止,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输值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察;如地方文武有骪法营私、扰累兵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据实参奏。今思福州将军亦系该省大员,自应一体轮派。嗣后着该省将军与督、抚、提、督分年轮值一人前渡台湾,实力稽查整顿,以期永靖海疆。倘有仍前骪法贪黩等情,即行据实参办。至海洋风信靡常,前已降旨令该督、抚等止须俟风信平稳时配渡前往,不必拘定时日。但远渡重洋,究系涉险;如该将军、督、抚、提督内有年逾七十者,着免其前往,以示体恤』。   五十三年谕:『额设兵丁,原以备差操、防守之用。乃台湾镇将各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总兵署内至有三百余人之多;以致各设兵丁分班轮值,其余俱在外自谋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实属不成事体!不可不严加禁革。恐别省提、镇、将弁各署,亦有似此者。着各省督、抚即行详悉严查,如有仍前设立名自、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许之多者,即将该提、镇、将弁严参治罪;务令额兵一体照常操演,毋许藉端旷伍,致滋他弊。第恐日久因循,不能认真整饬;嗣后该将军等每年轮往查察,务宜实力整顿,秉公办理』。   又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迹别经发觉,将未经参劾之员从重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到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镇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察核;事竣后,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之至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恤赏·   恤赏阵亡官员   恤赏绿营兵丁   恤赏阵亡兵丁   ·恤赏阵亡官员   嘉庆十二年谕:『赛冲阿奏「上年蔡逆滋扰凤山时所有台湾阵亡义勇,查明奏请量加优恤」一摺,凤山县武举张元英、革职福宁镇标右营千总陈艺、凤山县幕友监生周莲当蔡逆勾结台匪滋事时,均能奋身敌忾,效命疆场,洵为义烈可嘉!张元英、陈艺,着加等照守备阵亡例赐恤;周莲,加等照知县阵亡例赐恤。其打仗阵亡之千总林士辉、署把总张朝龙、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铋、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陈加驹、林荣光等,着照例咨部议恤』。   十三年谕:『浙江提督李长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辞劳瘁,懋着威声。数年以来,因闽、浙一带洋盗滋事,经朕特命为总统大员,督率各镇舟师在洋剿捕。李长庚身先士卒,锐意擒渠;统兵在闽、浙、台湾及粤省洋面往来跟剿,艰苦备尝;破浪冲风,实已数历寒暑。每次赶上贼船,无不痛加剿杀,前后歼毙贼匪无数,擒获贼船多只。蔡逆亡魂丧胆,畏惧已极;闻李长庚兵船所至,四处奔逃。正在盼望大捷之际,乃昨据阿林保等奏到:李长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驶入粤洋追捕蔡逆,望见贼船止剩三只,穷蹙已甚;官兵专注蔡逆,穷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将蔡逆本般击坏。李长庚又用火攻船一只乘风驶近,挂住贼船后艄,正可上前擒获;忽暴风陡作,兵船上下颠播,李长庚奋勇攻捕,被贼船炮子中伤咽喉、额角,竟于二十五日未时身故。览奏,为之心摇手战,震悼之至!朕于李长庚素未识面,因其在洋出力,叠经降旨裦嘉;并许以奏报擒获巨魁之时,优予世职。李长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荩;不意其功届垂成之际,临阵捐躯!朕披阅奏章,不禁为之堕泪。李长庚办贼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获巨憝;朕原欲俟捷奏到,将伊封授伯爵。此时李长庚虽已身故,而贼匪经伊连年痛剿之后,残败已极,势不能再延残喘;指日舟师紧捕,自当缚致渠魁。况李长庚以提督大员总统各路舟师,今殁于王事,必当优加懋奖,用示酬庸。李长庚着加恩追封伯爵,赏银一千两经理丧事;并着于伊原籍同安县地方,官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其灵柩护送到日,着派巡抚张师诚亲往同安代朕赐奠;并查明伊子现有几人?其应袭封爵,俟伊子服阕之日,交该督、抚照例送部引见承袭。其李长庚任内各处分,着悉予开复。所有应得恤典,仍着该部察例具奏』。   又谕:『据阿林保等奏「提督李长庚等在粤洋追剿蔡逆匪船并闽、浙两洋舟师剿捕分帮土盗,各获胜仗缘由」等摺,除李长庚中炮身故,已另降恩旨优恤外,所有随同在事出力之提督张见升、总兵许松年等,均着交部议叙;护副将项统打仗受伤,即着以副将升用。其伤亡兵丁,均照外委例赐恤;线民等,均着照例赏恤。其余受伤弁兵除例赏外,如有因伤身故者,仍照阵亡例赐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恤赏绿营兵丁   道光十七年覆准:福建省内地绿、旗营兵红白赏项,岁支地丁银一万七千八百四十两六钱;台湾岁支地丁银二千七百九十一两。   ·恤赏阵亡兵丁   嘉庆十七年谕:『汪志伊等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摺,据称「此次台湾换回之督标五营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风,至外洋小金屿地方冲礁击碎,淹毙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余人」等语;可悯之极,不忍览视!向来官兵因公差委、遭风飘没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毙之例办理。此次淹毙弁兵九十余员名内,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着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例赐恤。该弁兵等均有名册可稽,即据实查核,毋稍冒滥。其未经出兵受伤,仍照巡洋例议恤。嗣后弁兵设遭风淹毙,均着照此例分别核办。至其余淹毙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赏。沈失官制军械,均查明照例咨部办理。再,海洋风涛危险,官兵远涉,亦应加以慎重。着该督、抚饬知各将领于往来配渡时,均宜察看风汛,诹吉开行,俾资顺利;毋得冒险轻涉,致有疏虞。钦此』。遵旨议定:巡洋官兵遭风淹毙,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照阵亡例议恤;其未经出兵受伤,仍照巡洋例议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马政·   绿营马   ·绿营马   福建督标,官例马八十四匹、兵丁马四十六匹;抚标,官例马三十四匹、兵丁马二十八匹;陆路提标,官例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马一百二十七匹;水师提标,官例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马无。漳州镇,官例马一百四十匹、兵丁马九十八匹;建宁镇,官例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马五十二匹;汀州镇,官例马九十六匹、兵丁马五十七匹;福宁镇,官例马二百二十匹、兵丁马四十七匹;南澳镇,官例马五十四匹、兵丁马无;澎湖镇,官例马四十六匹、兵丁马无;台湾镇,官例马三百十匹、兵丁马七十匹。共官例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朋银二千八百三十八两六钱五分,马每匹例价银十九两。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邮政·   管驿   ·管驿   乾隆四十四年覆准:福建粮道原分巡福州、福宁二府;该二府所属驿务,仍令粮道管理。兴化、泉州、永春等府州属驿务,令兴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龙岩等府州属驿务,令汀漳龙道管理;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属驿务,令延建邵道管理:总以臬司总其成。其台湾一府,并无驿站;惟所属递送公文,责令该道随时督察,以专责成。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军器·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长龙船一、舢板十九(提标中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金门营、湄州营、闽安协左营各二,提标右营、前营、后营、闽安协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南澳镇标左营各一)、小艇船十四(福宁镇标左营、烽火营各三,南澳镇标左营二,提镇后营、海坛镇标左营、金门营、铜山营、闽安协左营、右营各一)、哨船十四(提标中营、左营、右营、铜山营、海坛镇标右营、湄州营各二,督标中营四)、龙槽船二(金门营、铜山营各一)、拖罾船一(闽安协右营)。   原设督标水师营、提标中营、左营、右营、前营、后营、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南澳镇标左营、福宁镇标左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台湾水师协中营、左营、右营、澎湖协左营、右营、三江口、淡水营同安船二十二,水师提标中营、前营、左营、右营、台湾水师协左营、右营、澎湖协右营赶缯船十,澎湖协左营、右营双篷艍船二,烽火营双篷艍船一、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米艇船三十,台湾水师协右营杉板船一,台湾水师协左营横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议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副、参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修,委都司协同文职府佐等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之船,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凡届修造之年,各该营于五月前将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报该上司照例题咨,承修官照额定小修、大修拆造价值,备具册结支领。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等省,于届修两月之前领银备料;台湾、琼州于四月前领银备料;天津、山东,于八月前领银备料。各该营均于届修前一月底将船驾赴厂所,承修官即于次月兴工,依限报竣。如该营员于届修造之年不依限申报及届修之前一月底不将船驾赴厂所者,皆照迟延事件例议处。若承修官玩视船工将价值延挨请领者,降一级调用;该上司故意留难以致迟延者,将该上司降一级调用,承修官免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兵籍·   各省考拔营兵   ·各省考拔营兵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干、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光绪六年奉旨:『沿海各营,向有额设外海水师。自轮船驶行后,额设战船全无所用;亦宜变通旧制,分别裁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刑部   名例律   户律仓库   兵律军政   兵律关津   刑律贼盗   刑律人命   刑律诉讼   刑律断狱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养亲   徒流迁徙地方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谕:『京师自春徂夏,总未得有透雨。朕斋心虔祷,望云瞻礼,宵旰靡宁;节经降旨屡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泽。旬日以来,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实增焦切。因思近年来台湾海洋盗氛甚炽,曾谕该省督、抚从重示惩;原期禁城凶暴,以安良善。乃积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抚等奏报拿获洋盗,多系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虽属「辟以止辟」之意,第恐所获之犯未必尽系正盗,甚至重利轻生、顶凶认盗,而正盗转至远扬,又或奸民因雠诬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盗安民之本意。   各省用刑失当,虽距辇毂甚远,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师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远近岂有歧视!此后台湾地方拿获盗犯,该督、抚审明后如果系首盗,自应即行正法以儆凶顽;若止系随从伙党及把风接赃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别办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盗等案,俱应细心研讯,务期情真罪当,按例办理;不得有意从严,株连拖累!此系朕吁天祈泽、夙夜焦劳之极思,各督、抚等尚其敬体朕意,详慎庶狱;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养亲   一、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应发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准声请留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喀什噶尔、乌什、叶尔羌、阿克苏、和阗等处先尽大小伯克酌给为奴,再分给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余各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改发新疆人犯,均面剌「外遣」二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酌给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余有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其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条,俱仍复旧例,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照例刺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及停发新疆改发内地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以上改发驻防及内地充军者,俱面刺「改发」二字;有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八条,俱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毋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拿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   ·钱粮互相觉察   乾隆五十四年谕:『伍拉纳等奏「审明营书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知情朋分,将黄国材拟斩立决、陈得拟绞监候,请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营书黄国材胆敢于进剿台湾贼匪之际乘机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陈得通同容隐,分得银三十两:均属目无法纪,情节实为可恶!闽省营伍废弛已久,而台湾弁兵等庇赌包差、得受陋规诸弊,接踵破露。现在正须严加整顿,从重惩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黄国材、陈得二犯既据该督等审明盗用钤记冒领饷银,彼此分用属实,自应一面正法、一面奏闻;有何屈彼处?乃伍拉纳等犹待请旨遵行,殊属失之拘泥。伍拉纳、徐嗣曾俱着传旨申饬』。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   私藏应禁军器   ·纵军掳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籍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谕:『程祖洛奏「请将纵容弁兵勒索滋事之游击庚音保等分别革审」一摺,此案征调剿捕台匪之福宁营兵,内有驻防宁德县兵定期不行,需索轿价银两;该管游击庚音保开送清单,索用轿夫多名,该县照单付给。该兵丁等又讹抢林世通盐馆及民人黄连清、张宜等家钱物,并将哨捕林东海殴伤;管领千总李祥福索借番银二十圆,又与管领把总张世泰纵兵勒索;把总阮飞凤并非管领之弁,率以该县未备摃夫、请改行期,又于兵丁讹抢等情代为支饰。庚音保系统辖大员,不知严加约束,任令滋事,转以该县迟误军行为词;实属荒谬!所有福宁镇标右营游击庚音保、千总李祥福、把总张世泰、阮飞凤,俱着革职;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证、卷宗,秉公审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枪;违者照例治罪(谨案: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内地奸民在产硝磺地方私行煎挖,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同治元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盘诘奸细   嘉庆十二年谕:『汉人私入番地,来往句结,甚且透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其酿患不可胜言。嗣后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内地民人凡有通晓番语者私自潜往,即系汉奸;亦当普行禁止,以杜句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句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谨案;以上三条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拿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拿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拿,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讥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又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水具结存案(谨案:以上二条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请旨正法(谨案:此条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贿纵,计赃从重论(谨案:此条乾隆二年定)。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边卫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船户、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谋害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户私揽无照之人偷载过台及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俱照此例分别治罪。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为从之犯,于乾隆八年改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谋案:此条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项同谋之犯改发回城为奴,已于嘉庆六年将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发回城为奴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为发往黑龙江为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恃强生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查参,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十六年定)。   一、台湾地方拿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发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台湾奸民私煎硝磺,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拿获者,免议(谨案:以上二条道光十四年定)。   一、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户、客民俱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户、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巳、未登舟,一经拿获,即将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拿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拿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谨案:此条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引诱包揽之客头、船户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乾隆六十年谕:『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佥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台湾后山亟须耕垦,请开旧禁」一摺,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士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宜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予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并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贼盗·   谋反大逆   谋叛   白画抢夺   恐吓取材   起除刺字   ·谋反大逆   雍正元年谕:『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等语。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予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谋叛   一、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嘉庆十六年改定)。   慕庆五年,台湾镇总兵奏「拿获叛案陈锡宗等分别办理」一案,奉旨:『爱新泰等奏「续拿获盐水港滋事匪犯并闻拿投出匪伙审明办理」一摺,此案结会纠众、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听纠随从滋事、节次打仗之匪伙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续经拿获;爱新泰等于审明后即将各犯按律定以凌迟斩决,分别正法,传首枭示,所办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谢琦等六名,爱新泰等因例无自首减等之文,仍将谢崎等牢固监禁,请旨定夺一节,谢崎等即系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与甘心从逆者有间;自可贷其一死。着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嗣后遇有投出之犯,并即着照此办理,毋庸再行请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白画抢夺   一、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扎竖旗、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均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谨案:此条乾隆十四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斗殴及杀人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均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诉讼·   诬告   ·诬告   乾隆五十四年谕:『掳奎林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之县丞史■〈日奂〉彩」一摺,内称「讯明所诬匪犯简武、李廉二名,实无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拿到案。该县丞因循拖延,发原差张连庄茂管押;简武等并无银钱送给,该差因将简武等用竹根撑开两手、绳吊屋梁,连夜叠加拷打,以致简武等诬认从逆为匪。请将张连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满日发遣」等语。张连庄茂因本官发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属不法;复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滥行叠加吊打,以致畏刑诬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按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连庄茂,着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鞫狱停囚待对   有司决囚等第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覆准:秋审情实人犯,应仍照旧例分禁各州县,毋庸留禁省监。除台湾府斩绞监候人犯系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监,并离省窵远府分,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外,其余各省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如此,省监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处正法,不特乡党可以触目儆心,即尸亲人等见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递解重囚,仍严饬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员差派兵役,逐程小心护解,不得稍有疏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谨案:以上二条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载「吏律」「官文书稽程律」后,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广东之琼州府属、甘肃哈密斩绞人犯应监候者,于定案后俱解交该按察使监禁;俟三届秋审后,发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收监,毋庸发回。其应支钱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谨案:此条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即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倘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谨案:此条道光五年后四次增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议准:闽省所属州、县,程途离省多有阻长之处,提解不易。除台湾府属审拟斩、绞罪犯向以远隔重洋、俱留禁省监,福州、兴化二府所属之县附近省城,尚易提审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府州所属各县,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抚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属各县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抚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审。路远各处在三月十五日以后准咨、次远各处在四月初一日以后准咨者,俱汇入来年秋审。部文随到随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则人犯免跋涉之苦,佥差无疏虞之咎。各省亦应划一办理。俟行令直省督、抚、将军将各该省所属州、县离省远近,照闽省所定日期斟酌办理;咨部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本具题。着为定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坛庙规制   城垣   仓廒   营房   军火   船政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   ·直省坛庙   嘉庆十八年,福建凤山县修盖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   十九年,福建嘉义县修葺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彰化县修葺文庙。   二十二年,福建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社稷坛、神只坛。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府城垣原系木栅、改建土城、并将嘉义县土城加高培厚,以资扞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仓廒·   各省仓廒   ·各省仓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台湾府添建仓房一百五十七间。   慕庆十八年,福建省凤山县修建仓房三十五间,嘉义县修建仓房三十八间、笨港仓房十间,彰化县修建鹿港仓房一百二十间、半线仓房六十三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修建仓廒五十间。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玛兰地方于五围城内添建仓廒二十五间、头围营盘地方建盖仓廒十五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营房·   各省营房   ·各省营房   嘉庆四年,台湾添设兵丁,建造营房三百二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地方建校场演武厅共十四间。   十七年,福建省台湾镇竹堑守备旧署改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游击衙署,其竹堑守备移于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于镇标右营调拨千总、把总、外委各一员、步战兵二百名,于大甲地方建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并军装火药库局、演武厅、箭道亭。裁台湾镇标左营把总一员、战守兵六十名,移扎铜锣湾;建把总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间。又拨台湾镇左营外委一员、战守兵四十名移扎斗换坪,建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八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军火·   铸炮   火药   直省火器   ·铸炮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炮,铸以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钵;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用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炮车全。   ·火药   乾隆十三年议准: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饬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谕:『磺斤采自山中,如果开采时毫无透漏,则该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药,又从何而来?即此次贼人枪炮内所用火药不少,岂尽由抢夺所得!可见开采磺山,虽派员驻扎,仍不能保无透漏。此事惟在该督、抚等平日严加查察,总期先于军营无亏;即或民间铺户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绝,亦当防其太甚。至台湾地方向产磺斤,前据逆匪林爽文供称「将墙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里私换硫磺,配作火药」等语。生番山里既产硫磺,则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换或帮同偷采,亦未可定。现据福康安奏:将台湾民间私用鸟枪撤回烧毁,改铸农器;而私换硫磺及偷采之弊,尤应严切查禁。着传谕福康安,务饬该地方官严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纵;并着李侍尧、徐嗣曾各于内外时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军营存剩火药、铅弹,现建火药局配留应用;余俱运回内地。至闽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县郭车乡矿产尽足敷用;已将淡水磺山封闭』。奉旨:『所办均为妥协;即照所奏办理。其磺斤一项,既查明上杭县地方所产已敷各营军火之用,则台湾淡水磺山自不必复行开采。现经福康安等严行封禁,但恐该处仍有私行偷采及官吏等庇纵透漏情事,并责成巡查之将军、督、抚一体严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参奏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台湾淡水厅开采硫磺,以资军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庆五年奏准:崇文、朝阳、东直、安定、德胜、西直等六门存储木镶铜炮十一位,东便、右安、广渠、西便等四门存储台湾浑铜神功、铁神机、神枢等炮三十七位,交造办处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谕:『台湾水师关系紧要,前经玉德等奏请添造梭船三十只;当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项船只应配大小炮位,据玉德等奏称「查明水陆各营并无余炮堪以抽拨」;着照所请,即行动项如数制造,以资缉捕之用;照例核实报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战船   浮梁渡船   ·战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设一厂,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其两厂监督副、参将遴委之营弁均报部。台湾水师等营战船,于台湾设厂,文官委台湾道、武官委台协副将会同监督修造。   七年议准:福建省金门、海坛二镇战船,另于泉州设厂,专委兴泉道:福厂,专委粮驿道监造。其泉厂协办武官,于金门、海坛镇标游击内遴委。   十一年议准:直省修造战船报销限期,直隶限以四月;福建台湾限以十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山东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广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广东琼州限六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议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月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其估报核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六年议准:闽省战船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   八年议准:福建省修造战船津贴银,福、泉、漳三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覆准:闽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闽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船;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以应操防。   嘉庆十五年,台湾厂「善」字号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台湾厂添造「知」、「方」二字号守港八桨等船三十二只奉部准销之工料,以一半为正价;尚余一半,内以七成为津贴、三成为另加。嗣后如从新造补前船,应即照数核计;并原准之加二运费,一并给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谕:『孙尔准等奏「巡洋兵船请酌量分别裁改」一摺,台湾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须因时制宜,方资驾驶。据该督等查明台、澎水师各营原存战船,内「善」字号船只过于笨重,「知」、「方」两字号船只不利水深,均于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驶风折戗最为灵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请酌量分别裁改,自系实在情形。着照所请,将「善」字号船九只并「知」、「方」两字号船三十二只一并裁汰,照商船白底艍船式样另造三十二只,以抵「知」、「方」两字号船之额;合计台、澎各营战船,足数应用。该督等即饬台湾厂、道将旧船估变,完解司库报拨;雇觅工匠,赶紧估计造办,以资配缉』。   十五年奏准:将台湾道厂未经修造战船改为拆造十七只,再于历年遭风击碎、延未详题造补船二十三只内拨出十三只,共船三十只,添设府厂,分作五年造办完竣。其改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届年限请领银两;不敷之项,归于台湾道、府、厅、县分作十四年匀捐归款。尚有应行造补船十只,仍归道厂带造。至道厂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只,仿照内地各厂奏准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闰月加修一只。   同治六年奏准:福建台湾镇在澎湖添设广艇一只、安平添设广艇二只、沪尾添设广艇二只、并鸡笼改造龙艚船四号,兼巡鹿耳门、旗后、东港、鹿港各驻二号,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驻二号,艋舺驻五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境内淡水溪、湾里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处水深湍急,徒涉为艰;每处设渡船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宪纲   六科   各道   ·宪纲·   谕旨   ·谕旨   乾隆二十九年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摺,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略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摺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同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职画凭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员领凭赴京师至该省,扣算限期;但各省会城及所属之府治距京远近不一,其凭限日期自应详加分别。嗣后自京领凭赴任者,福建之福洲、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官员,将文凭封发该省督、抚验看给发者,除将发凭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应以得官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比较远近定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台湾   ·巡察台湾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弛。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将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着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巡察台湾   康熙六十年谕:『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湾巡察。此御史往来行走,彼处一切消息可得速闻。凡有应奏事宜亦可条奏,彼处之人,皆知畏惧。至地方事务,御史不必管理。钦此』。遵旨议定:每年差满、汉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应行条奏事件,具本条奏。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海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着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着为例』。   九年谕:『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兼用,始为有益。满御史已留任一年,汉御史亦着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察弹压、除剔弊端。近据该抚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直,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皆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官极意承应;虽有情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恬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文武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可不必别差巡察,以滋烦扰。着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巡察,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迄今二十余载,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谧,遽弛防范。应仍旧设立,毋庸撤回。台湾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随从太多,或致滋扰;嗣后令其于每年农隙之时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带仆隶,以省烦费。   十七年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代,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堕颓: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节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三十年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察,候朕随时酌量办理』。   四十六年谕:『台湾孤县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积弊相仍,可谓废弛已极!乃本日据巡视台湾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内称「城垣稳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榖并无短少亏缺」各等语,所奏不实;已于摺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察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敷衍了事,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   四十七年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摺,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摺,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摺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贼犯二十余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究,可谓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着交部议处』。   五十二年谕:『福建台湾府,向来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岂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蔽;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着照四川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直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通政使司   题本   ·题本·   程限   ·程限   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提、镇本章到京限期,闽浙总督、福州将军、副都统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镇限十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翰林院   职掌   ·职掌·   纂修书史   ·纂修书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台湾纪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八旗都院   兵制   ·兵制·   火器   ·火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进台湾铜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交涉   ·官制·   职掌   各馆教习   出使   ·职掌   咸丰十年,设抚局于地安门外之嘉兴寺。   设同文馆。   设办理江、浙、粤、闽、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以江苏巡抚兼领,为南洋大臣;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为北洋大臣。   设总务税司一员。   十一年,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亲郡王、贝勒、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部院尚书、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设清档处,责成两班章京办理;军机处兼行章京,帮同校对。   又设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   又将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统辖。   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一员。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归两江总督经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归直隶总督经理。   又奏准:山东省东海关、奉天省牛庄关归北洋大臣统辖。   十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二员。   ·各馆教习   咸丰十年奏准:于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选入馆,学习外国语言、文字;知照俄罗斯文馆,妥议章程。   十一年议准:俄罗斯文馆,归并英、法、美三学一体办理。   又议准:英、美同文,不设美文之学。   同治元年奏准:每馆额设学生十名。   又议准:设英文前馆,习英吉利国语言、文字。   二年,设法文前馆,习法兰西国语言、文字。   十年,添设天文、化学、算学、格致、医学各馆,每馆额增学生十名。   又设德文前馆,习德意志国语言、文字。   光绪十年奏准:在江南黄浦地方设立水雷学堂,考取学生十四名、选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学习。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设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弁兵,专课海防战守技艺方略。   十三年奏催:广东省设水陆师学堂,曰博学馆。水师学英国语文,分管轮、驾驶两项;管轮堂学机轮理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天文、海道、驾驶攻战之法。陆师学德国语文,分马、步、枪炮营造三项。天津、大沽、威海卫分设水师学堂,专管驾驶、管理学生功课及武职应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弇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板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六年,出使驻英、俄、法三国一人。   又停派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七年,停派驻日本国副使。   九年,设纽约领事一人。   十年,出使驻英、俄二国一人。   十一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二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三年,设大坂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交涉·   条约   摧税   ·条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立恰克图界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道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奥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摧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征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贷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余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光绪十二年议准:查各国通商条约内载:凡洋商运洋药进通商口岸,每百斤应纳税银三十两。该商止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准华商运入内地,沿途如何征收厘税,厅凭中国办理。   十三年议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纳正税三十两外,须并纳厘金八十两,计共一百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附录   台湾炮图   台湾省全图   台湾府图   台北府图   台南府图   台东州图   ·台湾炮图      台湾炮,铸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钵。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杂锲花文、蕉叶文,蟠螭人兽形,间以番书。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受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载以四轮车,通髹朱。横梁承炮,辕长一丈二尺七寸、轮各十有八辐。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炮,藏之武库,以备军行之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图」卷一百(「武备」(+)「枪炮」(三))。   ·台湾省全图      台湾省,在京师东南;台湾府为省治,台湾巡抚、布政司共治焉。统府三、州一:台湾府西南台南府、东北台北府、东南台东州。海环省四面,浊水、合水、大甲溪并出台湾府境,西流入于海;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东港、四重溪、龙銮潭并出台南府境,西流入于海;磺溪、凤山崎溪、隙仔溪并出台北府境,西北流入于海;大清水溪、花莲港、打马栏溪、新武洛溪、虷子仑溪并出台东州境,东流入于海。四面俱至海。   ·台湾府图      台湾府,为台湾省治;至京师六千二百二十六里。领厅一、县四,治台湾;南云林、西彰化,北苗栗,东南埔里厅。海在府西北;北接台北府新竹县界,为苗栗县西北境;又南为府治西北境,又南为彰化县、云林县西北境,又南接台南府嘉义县界。浊水出埔里厅东南山,西南流,左合二水经云林县东北,一水自南来注之;曲北,右纳一水,经县北,又西北一水自嘉义县来,北流注之。又西经牛埔厝,歧为三支:一支曰石龟溪,西为牛黭溪;一支曰虎尾溪,经汕头厝为麦寮港,并经县西入于海;一支为东螺溪。又歧为三:曰刺桐港,即番挖港;曰鹿港、曰二林港,并经彰化县西入于海。大肚溪上源曰合水溪,出埔里厅东南鱼池仔,西北流,合南硿溪,经厅西北,北港溪、北硿溪并西流注之;又西,珠子山二水合西北流注之。经府治南,左右各纳一水;经大肚街为大肚溪,又西北入于海。大甲溪出苗栗县东南,合数小水西南流,右出支津,注于吞霄溪;正渠南流,左纳一水,折西北经铁砧山南,又西北入于海。吞霄溪出苗栗县东南,合大甲溪支津,经县南西北流,入于海。后壠溪出苗栗县东南山,合一水西北流,经五鹤山南,至铜罗湾夹二洲;又西北经县治北,右通中港溪、左纳一水入于海。中港溪出县东山,缘界西北流经县治,左出支津,合后壠港支水为乌眉溪;与正渠,并西北入于海。内山在府东,府东及东南界台东州;西至北界海,南及西南界台南府,东北界台北府。   ·台北府图      台北府,在省治东北二百五十里,至京师五千九百七十六里。领厅一、县三,治淡水;东北基隆厅,东南宜兰,西南新竹。海环府东、北、西三面;东接台东州界,西接台湾府界。基隆口,在基隆厅东北;沪尾口,在府治西北。矿溪出府治南山,合石头溪东北流,左、右各纳一小水;至枋桥街,红仙水合摆接溪诸水西流注之。又北经府治西艋舺,十八重溪水北流折东注之;至大稻埕,大隆洞溪出基隆厅东鸡笼山合一水西流注之;又西北分流复合,经沪尾港入于海。南崁港上流为大过溪,在府治西北。中沥溪、土牛沟、红毛港、凤山崎溪、旧港、油车港、香山港,并在新竹县西北,俱入于海。三貂溪,在基隆厅东南。草岭大溪、加礼远港、苏澳门,并在宜兰县南,俱入于海。鸡笼山,在基隆厅东。府东、北、西三面界海;南界台东州,西南界台湾府。   ·台南府图      台南府,在省治西南二百里,至京师六千四百二十六里。领厅一、县四,治安平;;东南凤山、恒春,东北嘉义,西北澎湖厅。海在府西南;北接台湾府云林县界,南接台东州界;澎湖厅悬居海中。牛椆溪出嘉义县东,西北流经治北,与布袋嘴港并西流入于海。八掌溪出云林县界,西北流经平鼻山北、半月山南,合瀵箕湖及一小水,西流至盐水港入于海。急水溪二源,并出云林县西界;经嘉义县东南合西流,又经急水铺南,左纳十八重溪;又经铁线桥街北,又西入于海。曾文溪出府治东北,西北流经大武陇北,右纳茄拔溪、左纳一小水,经府治北,又西经倒风港,入于海。柴头港出府治东北山,西北流经治北;又西合德庆港为安平港,入于海。二层行溪出府治东、茄定港出雁门关岭、阿公店溪出凤山县东北,并西流入于海。淡水溪出府治东六张犁,西南流、右纳一水、左纳二水,经下淡水西、凤山县治东,至潮州厝汛北,西冷水沟水出县东芋匏山,合二水西南流注之;又西南,汇为东港入于海。茄藤港在凤山县南西,流入于海。率芒溪出恒春县北武吉山,合一水西流,入于海。刺桐港、枫港、五重溪、三重溪、射寮溪,并在恒春县北,西流入于海。龙銮潭在恒春县南西,北流入于海。猪■〈犭劳〉束港在恒春县东,东流入于海。傀儡山,俗曰加礼山;在凤山县东。府东及东南界台东州,西至南界海,北及东北界台湾府。   ·台东州图      台东州,在省治东南五百里,至京师六千二百二十六里。海在州东;北接台北府宜兰县界,南接台南府恒春县界。大港上源曰打马槛溪,出秀姑峦山;东流经治北,右合网网溪、左合一水,经奇密社北入于海。卑南大溪出州西南新武洛社,合三水东南流,入于海。花莲港二源,并出州西北;合数小水,经太平厂南,入于海。东澳、南澳、大浊水溪、大清水溪、小清水溪、得其黎溪、三栈溪、尤丹溪、米仑港,并在州东北,入于海。红虾港、黎仔坑溪、郎阿郎溪、马武窟溪、八里芒溪、吕家望溪、知本溪、大苗里溪、虷子仑溪、大足高溪、干子壁溪、大乌万溪、巴望卫溪、鲁木鹿溪、牡丹湾、八磘湾,并在州东南,入于海。州东至南界海,西及西北界台湾府,北界台北府,西南界台南府。   ——以上各图见「钦定大清会典图」卷一百八十八(「舆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