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   第一次问答节略   第二次问答节略   第三次问答节略   第四次问答节略   第五次问答节略   第一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后二点半钟,带同参议李经方及参赞官三人乘轮登岸赴会议公所,与伊藤、陆奥及书记官六人坐定寒暄毕。   伊云:中堂此来一路顺风否?   李云:一路风顺,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两位在岸上预备公馆,谢谢。   伊云:此间地僻,并无与头等钦差相宜之馆舍,甚为抱歉!   李云:岂敢!   伊云:本日应辨第一要事,系互换全权文凭。   (当由参议恭奉敕书呈中堂面递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书本交中堂)   伊令书记官阅诵英文与前电之底稿相较,陆奥令书记官将敕书与前电华文之底稿相较,中堂令东文翻译与罗道比较日皇敕书并所附翻译英文底稿毕。   陆云:日皇敕书是否妥协?   李云:甚妥。我国敕书是否妥协?   伊云:此次敕书甚妥。   中堂复令罗道宣诵拟请停战英文「节略」;诵毕,将「节略」面交伊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复。   旋问:两国敕书应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办。   伊云:顷阅敕书甚属妥善,惜无御笔签名耳!   李云:此系各国俗尚不同;盖用御宝,即与御笔签名无异。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贵国大皇帝既与外国国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国通例办理?   李云:我国向来无此办法;且臣下未便相强。   伊云:贵国未派中堂之先,固愿修好;然前派张、邵大人来此,似未诚心修好。中堂位尊责重,此次奉派为头等全权大臣,实出至诚;但望贵国既和之后,所有此事前后实在情节必须明白。   李云:我国若非诚心修好,必不派我;我无诚心讲和,亦不来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责成甚大;两国停争,重修睦谊,所系匪轻。中堂阅历已久、更事甚多,所议之事甚望有成。将来彼此订立永好和约,必能有裨两国。   李云:亚细亚洲,我中、东两国最为邻近,且系同文,讵可寻仇?今暂时相争,总以永好为事。如寻仇不已,则有害于华者未必于东有益也。试观欧洲各国,练兵虽强,不轻起衅。我中、东既在同洲,亦当效法欧洲。如我两国使臣彼此深知此意,应力维亚洲大局,永结和好;庶我亚洲黄种之民,不为欧洲白种之民所侵蚀也。   伊云:中堂之论甚惬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时,已与中堂谈及;何至今一无变更?本大臣深为抱歉!   李云:维时闻贵大臣谈论及此,不胜钦佩;且深佩贵大臣力为变革俗尚,以至于此。我国之事囿于习俗,未能如愿以偿。当时贵大臣相劝,云中国地广人众,变革诸政应由渐而来。今转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为抱歉!自惭心有余、力不足而已。贵国兵将悉照西法训练,甚精;各项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进京与士大夫相论,亦有深知我国必宜改变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无亲,惟德是亲。贵国如愿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贵国如愿以偿。盖天之待下民也,无所偏倚;要在各国自为耳!   李云:贵国经贵大臣如此整顿,十分羡慕。   伊云:请问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于议事?   李云:承备馆舍,拟明日午前登岸。   陆云:明日午后两点钟便否再议?   李云:两点半钟即来。   李云:我与贵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话尽可彼此实告,不必客气。此次责成甚重,本大臣诸多为难,惟望贵大臣相谅耳!   伊云:本大臣责成更重。   李云:贵大臣办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征力大心细。   伊云:此系本国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贵国大皇帝固然圣明,贵大臣赞助之功为多。   李云:两位(按指伊藤与陆奥)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来此?   伊云:陆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时往来于广岛、东京之间,乘火车有三十余点钟之久;办理调兵、理财、外交诸务,实属应接不暇。   李云:贵国大皇帝行在广岛几个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动劳,不胜钦仰!   伊云:诚哉万几无暇,凡一切军务、国事以及日行谕旨,皆出自亲裁。   李云:此处与各处通电否?   伊云:与各处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电回国。   伊云:前张大人等来此,本大臣未曾允电;此次自应遭命饬电局照发。   李云:当时未曾开议故耳。   即彼此相问年岁--伊藤五十五、陆奥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与贵大臣相遇于此!见贵大臣年富力强,办事从容,颇有萧闲自在之乐!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华民易治,且有议院居间,办事甚为棘手。   李云:贵国之议院,与本国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劝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汉时,由来已久,未易栽去。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时务者,使在位难于办事。贵国必须将明于西学、年富力强者委以重任;拘于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转机。   李云:现在中国上下亦有明白时务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贵国封建之时,互相掣肘,事权不一。   伊云:外省虽互相牵掣,都中之总理衙门当如我国陆奥大臣一人专主?   李云:总理衙门堂官虽多,原系为首一人作主。   伊云:现系何人为首?   李云:恭亲王。榎本与大鸟两位,现办何事?   伊云:榎本现任农商部,大鸟现为枢密院顾问官。请问袁世凯何在?   李云:现回河南乡里。   陆云:是否尚在营务处?   李云:小差使无足轻重。   李云:全权文凭既已妥善互换,所有应议条款祈即开示,以便互议。   伊云:当照办。   当即与订明日午后两点半钟会议,并订明日午前十点钟移住岸上馆舍即散。   第二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后两点半钟,仍在原所与伊藤、陆奥委会议。   李云:承备馆舍甚佳,有宾至如归之乐。谢甚!   陆云:前备行厨相待,乃中堂辞却,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战节略,现已备复。   即将英文朗诵;另备华文交参议阅后转呈。   陆云:英文字句较为明晰。   罗道即将英丈译诵一遍。   李云:现在日军并未至大沽、天津、山海关等处,何以所拟停战条款内竟欲占据?   伊云:凡议停战,两国应均沾利益;华军以停战为有益,故我军应据此三处为质。   李云:三处华军甚多,日军往据,彼将何往?   伊云:任往何处;两军惟须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两军相近易生衅端;天津衙门甚多,官又将何为?   伊云:此系停战约内之细目,不便先议;试问所开各款,可照办否?   李云:虽为细目,亦须问明;且所关甚重要,话不可不先说。   伊云:请中堂仔细推敲,再行作复。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将管辖否?   伊云:可暂归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将住何处?   伊云:俟华兵退出,即住华兵营盘;如不敷住,可添盖兵房。   李云:如此,岂非久踞乎?   伊云:视停战之久暂而定。   李云:停战之期谁定?   伊云:两国互商;但不能过久。   李云:所据不久,三处何必让出?且三处皆系险要之地,若停战期满和议不成,则日军先已据此,岂非反客为主?   伊云:停战期满和议已成,当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开停战条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开各款外,尚有别样办法否?   伊云:别样办法,现未想及。当此两国相争,日军备攻各处;今若遽尔停战,实于日本兵力有碍。故议及停战,必须有险要为质,方不吃亏。总之,停战公例分别两种:一则各处一律停战,一则惟议数处停战;中堂所拟乃一律停战也?   李云:可否先议定那几处停战?   伊云:可指明几处否?   李云:前承贵国请余来此议和,我之来实系诚心讲和;我国家亦同此心。乃甫议停战,贵国先要踞有三处险要之地!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系直隶所辖;如此,于我脸面有关。试问伊藤大人设身处地,将何以为情?   伊云:中堂来此,两国尚未息兵。中堂为贵国计,故议停战;我为本国计,停战只有如此办法。   李云:务请再想一办法,以见贵国真心愿和。   伊云:我实在别无办法。两国相争,各为其主;国事与交情两不相涉。停战系在用兵之时,应照停战公例。   李云:议和则不必用兵,故停战为议和第一要义;如两国尚相战争,议和似非诚心。   伊云:若论停战,应有所议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搁起。   李云:现如不议停战,议和条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将停战节略撤回,再议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会议,我已说朋。向来说话不作虚假,所议停战之款实难照办。   伊云:中堂先议停战,故拟此覆款;如不停战,何妨先议和款。   李云:我两人忠心为国,亦须筹顾大局。中国素未准备与外国交争,所招新兵未经训练。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邻邦,岂能如此相争,久后必须和好。但欲和好,必须为中国豫留体面地步;否则,我国上下伤心,即和亦难持久。如天津、山海关系北京门户,请贵国之兵不必往攻此处;否则,京师震动,我国难堪,本大臣亦难以为情。且此次争端,实为朝鲜起见;今华兵业已退至奉天,贵国之兵惟尚未到直隶耳。如贵国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关直隶地面,则可不必议及停战,专议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于此,非余之过也。战端一开,伊于胡底,讵能逆料?此次交战之始,本大臣无时不愿议和;而贵国向无议和之诚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将大变。所以议及停战,必须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   李云:以此三处为质,日兵不必实据;但立作质名目之条款如何?   伊云:设停战之限已满而和局未定,所指三处又将与日本开衅矣。   参议云:不必停战;但议和之时定一限期不往攻三处,可否照办?   伊云:如此办法,与交战无异;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终当相拒。   李云:可否请先示议和条款?   伊云:然则停战之议如何?   李云:停战暂行搁起。   伊云:停战一节未曾定结,恐议和时又复重提。   李云:顷闻贵大臣谈及停战有两种办法:一为一律停战,一为指地停战;今不攻天津、山海关等处,即为指地停战之办法。   伊云:中堂停战节略,系指一律停战;本国之兵散处窵远,实难一律停战。而所指数处停战,本大臣细思无法可保。且指地停战,系于战场上会议而言;此处距交战之处甚还,所以不必议及指地停战。   李云:即请贵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业已说过,宜先将停战之议搁起。   李云:停战之款未免过甚,万做不到;但既请我来,必有议和条款。   伊云:议和之款,业经办好。   李云:即请见示!   伊云:现在停战之议不提及否?   李云:停战之款既难应允,且无别种办法,姑讲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战节略是否撤退?抑或拟复,声明不能应允?   李云:照此办法之后,又将何为?   伊云:或再行议和。   李云:如此语气尚未定准;贵大臣不云和款已备乎?   伊云:看中堂复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拟复文云:『停战之款万难应允,姑且搁起;即请会议和款』云云;是否如此办法?   伊云:中堂初见停战之款,云应先仔细推敲,以后再复;顷则遽去万难应允,还请中堂再想为是!   李云:迟数日再复。   伊云:几日?   李云:一礼拜后。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复以不能做到,以后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应请中堂将所呈停战之款仔细商量或节略抽回不提,然后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顾贵大臣已将停战之议搁起,于议和时又复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战即不议自停。   伊云:贵大臣究竟几日答复?   李云:四日后答复。   伊云:三日须复,愈速愈妙。   李云:议和条款,不应如停战条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并不太甚。   李云:只恐过甚难以商办!   伊云:此正两国所以派使臣会商也。下次会议日期,可否先定?   李云:且待细想。复文办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听便。   李云:复文办好,即遣人定期相会!   伊问陆奥,答应如此办理。   李云:惟愿贵大臣力顾大局,所拟和款务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办则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愿力顾大局,有裨两国;但不知贵国以为何如?   中堂乃离席,分散。   第三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钟,与伊藤、陆奥第三次在原处会议;坐定,寒暄毕。   李云:前次会议停战要款节略,兹已作复。   即诵英文,由中堂将华、英文二份亲送伊藤。伊阅英文、陆阅华文数遍,即指后半篇交其书记译出东文。陆奥详阅,又与伊藤对换华、英文详校;复与伊东书记以东语相商甚久,似未能遽决之状。于是   伊乃云:停战之议,中堂是否搁起不提?   李云:暂且搁起;我来时专为议和起见。   伊复将英文反复细看,伊东乃以东语解之。伊复取烟卷,延时细想。   乃云:中堂未动身之先,自已与贵国深明辰下战局形势,诚心讲和,重修旧好。   李云:我已年迈,从未外出;今本国目睹时艰,且知我与贵大臣有旧,故特派来此。足征我国诚心讲和,我不能辞。   伊云:所议之事,一经议定,必须实力践行。查贵国与外国交涉以来,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国以此事所关重大,派我来办;凡已应允者,必能见诸施行。惟望贵国亦然。   李云:贵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国与外国初交之时;咸、同以后,所定一切约章皆经批准施行;即十数年前与俄国所办伊犁之约稍有龃龉,随后即派使妥结矣。   伊云:额尔金之约,固未批准。我两国既派头等大臣会商定议,若不施行,有伤国体,而战端必致复起;且所以议和者,不独为息战,且为重缔旧好计。我忝为敝国总理内阁大臣,凡所议定必能实践;亦望中堂实能施行议定之事为幸!   李云:我忝派钦差头等大臣,此次进京,召见数次,实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训条。前屡与贵大臣言及,日后和款,必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为。果可行者,当即应允;其难行者,必须缓商,断非三数日所可完议。请贵大臣即将和款出示!   伊云:请俟明日交阅!   李云:明日何时?   伊云:请中堂择定。   李云:十点钟可否?   伊问陆奥,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与他国有关涉者,请贵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牵涉他国权利者,必多未便;我两国相交有素,故预为提及。   伊云:此次议中、东两国之事,他国皆在局外,未便搀越。   李云:去年曾请英国从中调停,贵国不以为然,自无须他人调处。我两人商议之事,如不能成,恐无人能成矣!   伊云:万一不成,则贵国大皇帝可以亲裁;欧洲各国议和,皆由国主亲议。   李云:中国则不然;即恭亲王总理译署多年,亦未亲议条约。两国暂行相争,终久必和;不如及早议定为妥。去岁战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劝和;今已迟矣!   伊云:战非幸事,亦有时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国总统格兰德游历过津,与本大臣相好;云『当我国南北交争,伤亡实多;后居总统,总不轻起争端,后常以此奉劝同志。中堂剿灭发、捻,卓著战争;我劝中堂,亦不可轻言战事』。本大臣尝奉此语为圭臬。此次起衅,贵大臣岂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凶事也;伤人实多。有时两国时势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战非仁人所有;况今日器械锐利,杀戮更众。我年迈矣,不忍见此;贵大臣年岁富强,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战争之始,议和甚易。   李云:当时我亦愿息争;乃事多拂逆,时会使然。   伊云:其时所求于贵国之条款,无甚关系;未蒙应允,大为可惜!初战之始,我两国譬如两人走路,相距数里耳;今则相距数百迈,回首难矣!   李云:终须回头;贵大臣总理国事,何难之有!   伊云:相距数百迈,回走又须数百迈矣。   李云:少走几迈,不亦可乎?纵令再走数千里,岂能将我国人民灭尽乎?   伊云:我国万无此心。所谓战者,乃两国将一切战具如兵船、炮垒、器械等彼此攻灭以相弱耳,奥两国人民毫无关涉。   李云:现国家已愿和矣,自可不战。   伊云:我兵现驻金州等处,见所有华民较朝鲜之民易听调度,且做工勤苦;中国百姓诚易治也!   李云:朝鲜之民,向来懒惰。   伊云:朝民招为长夫,皆不愿往;我国之兵现往攻台湾,不知台湾之民如何?   李云:台湾系潮州、漳、泉客民迁往,最为强悍!   伊云:台湾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余皆客民。贵大臣提及台湾,想遂有往踞之心;不愿停战者,因此?但英国将不甘心,前所言恐损他国权利,正指此耳。台湾不守,则又如何?   伊云:有损于华者、未必有损于英也。   李云:将与英之香港为邻。   伊云:两国相敌,无损他国。   李云:闻英国有不愿他人盘踞台湾之意。   伊云:贵国如将台湾送与别国,别国必将笑纳也!   李云:台湾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给他国。二十年前,贵国大臣大久保以台湾生番杀害日商动兵,后赴都议和,过津相晤云:『我两国比邻,此事如两孩相斗,转瞬即和;且相好更甚于前』。彼时两国几乎战争,我立主和局;倡议云:『生番杀害日商与我无涉,切不可因之起衅』!   伊云:我总理庶政,实甚烦冗。   李云:我来相扰,有误贵大臣公务;但此事商办,恐需时日。   伊云:我国一切事务,由皇帝签名后,本大臣亦须签名为证;至一切未经呈奉之件,本大臣亦应过目。我今来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须自办。   李云:如是,贵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办事,仍在东京;惟公文办成,即寄广岛。本大臣因此事所关至重,故一切国务暂由他人代办;此地实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贵大臣所议和款如何。倘易于遵行,和议即可速成;否则,仍须细商,需时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两国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万不能如平时议事延宕。且两军对垒,多一日则多伤生命矣。   李云:闻贵国皇帝将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广岛天气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当即起席,各散。   第四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后四点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伊云:今日复见中堂重临,伤已平复,不胜幸甚!   李云:此皆贵国医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医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闻佐藤谓陆奥大臣身热,是否?   伊云:陆奥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现患春温;至为惦念。   李云:服药当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热稍平。   李云:曾进食否?   伊云:无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现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两腿稍软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现在东京;我生长此处。   李云:是长门否?离山口县多远?   伊云:约二十英里。   李云:长门乃人物荟萃之地。   伊云:不比贵国湖南、安徽两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贵国萨斯马,最尚武功;长门犹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逊多矣!   伊云:此次败在中国,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贵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贵大臣办事之着有成效!   伊云:若使贵大臣易地而处,则政绩当更有可观。   李云:贵大臣之所为,皆系本大臣所愿为;然使易地而处,即知我国之难为有不可胜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贵国,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难办之事,忌者甚多;敝国亦何独不然!   李云:贵国上下交孚,易于办事。   伊云:间亦有甚难为之事。   李云:虽有难为,赖贵国皇能听善言。   伊云:皇上圣明,当登极之时,即将从前习尚尽行变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则诸臣之志愿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圣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长。现谈应办之事:停战多日,期限甚促,和款应从速定夺;我已备有改定条款节略,以免彼此辩论,空过时光。中堂两次节略,一则甚长,一即昨日拟改约本。中国为难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备节略,将前次所求于中国者力为减少;所减有限,我亦有为难之处!中堂见我此次节略,但有「允」、「不允」两句话而已!   李云:难道不准分辩?   伊云:只管辩论,但不能减少。   李云:既知我国为难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为。   伊云:时限既促,故将我所能做到者直言无隐,以免多方辩论;否则,照我前开约款所开,必须辩论到十日之久,方能减到如此。   李云:节略有无华文?   伊云:英文、东文已齐,但华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华文三纸。   伊云:只赔款、让地与占守地方三节,译有华文。   中堂阅后云:即以此已译三端开议;第一,赔款二万万为数甚巨,不能担当。   伊云:减到如此,不能再减;再战,则款更巨矣。   李云:赔款如此,固不能给;更巨更不能给,还请少减!   伊云:万难再减。此乃战后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节略,核计贵国开销之帐,相离不远。此次赔款,必借洋债;洋债为数既多,本息甚巨,中国将有何法以偿之?   伊云:前节略云:计二十年还清洋债;何不远至四十年?为期愈远,本息即不见重。此非我事,偶尔言及,切勿见怪!   李云:四十年拔还本息,尔愿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债,为期愈远愈妙。   李云:自开战以来,国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为限。尔所言者,乃本国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国之民借债,皆愿远期。   李云:外国借债,但出利息;有永不还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国信从否?外人借债,皆愿长期;银行皆争愿借。   李云:中国战后声名颇减!   伊云:中国财源广大,未必如此减色。   李云:财源虽广,无法可开。   伊云:中国之地十倍于日本,中国之民四百兆,财源甚广,开源尚易;国有急难,人才易出,即可用以开源。   李云:中国请尔为首相如何?   伊云:当奏皇上,甚愿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尔不能去。尔当设身处地,将我为难光景细为体谅!果照此数写明约内,外国必知将借洋债方能赔偿,势必以重息要我;债不能借,款不能还,失信贵国,又将复战,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债还款,此乃中国之责。   李云:不能还,则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贵国情形为难,故减至此数;万难再减!   李云:总请再减!   伊云:无可再减。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后,余款认息五厘;德之于法,固然如此。但中国自道、咸以来,三次偿给英、法军费,皆未加息;不过到期未还,始行认息。贵国岂能以西国之事来比!   伊云:如可全还,自不计息。   李云:但二万万实偿不起;如出息五厘,可允不还本否?   伊云:是犹向日本借款;日本无此巨款。   李云:不必贵国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办不到!   李云:余款加息,惟有出息不还本;如此办法,请为细想!   伊云:战后款应全给;所以分期偿者,亦以舒中国之力也。   李云:全行偿还,向无此办法;德之于法亦分期。现在中国先出息银,待中国筹到款项,再行还本可否?   伊云:亦办不到。   李云:既办不到,余款当不认息;款巨而又加利,不啻两次赔款。   伊云:偿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当可免息。   李云:国库已空,势必借债;待债借到,再酌减年限何如?   伊云:约内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约内可加活语:如能早交,自当从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则应免息,自不论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应交五千万云云;批准后一年,再交五千万;如第二年全交,则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余款可免息否?   伊云:视余款之多少;少则免息。   李云:息不能认。日本虽胜,总不能强于英、法;英、法之于中国,战后尚未强以认息。今日认息,华人闻之必大骇异;且为数甚巨,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数清偿。   李云:免息自不烦言而解。   伊云:所谓全数清还者,非一时也;乃分两年之期。期内清还,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应;借债之权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还。日虽得胜,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担当!   伊云:不能担当,是否不允之说?   李云:我诚愿修和;但办不到事,不能不直说。   伊云:照我节略,已是竭力减少矣!   李云:再讲让地一节,历观泰西各国交兵,未有将已据之地全行请让者。以德国兵威之盛,直至法国巴黎都城,后将侵地让出,惟留两县之地。今约内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将所据之地全得,岂非已甚;恐为泰西各国所訾笑!   伊云:如论西国战史,不但德、法之战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占据中国城池,但未请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营口,中国设关纳税,乃饷源所在;贵国又要偿款,又要夺关税,是何情理?   伊云:营口关税,乃地生之货所出。   李云:既得地税,尚要赔款,将如之何?   伊云:无法!   李云:譬如养子,既欲其长,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国岂可与孩提并论。   李云:现贫瘠实甚,犹如小孩。且营口贵国得之无益,营口之北地面甚广,货所从出,汝既踞关,从来货从内地运出,中国必加税、加捐,既到营口,又纳关税,如是货贵必滞销,关税必少;且货在内地,华官或劝商人从他处出口,或重加厘税,华商断无不从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   伊云: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   李云:台湾全岛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   伊云:此系彼此定约商让之事,不论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让,又将如何?   伊云: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东各省,将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企据;日本如此,岂不贻诮西国?   伊云: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俄国?   李云:此非因战而让者。   伊云:台湾亦然,此理更说得去。   李云:中国前让与俄之地实系瓯脱,荒寒实甚,人烟稀少;台湾则已立行省,人烟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无分荒凉与繁盛。   李云:如此岂非轻我年髦不知分别?   伊云:中堂见问,不能不答。   李云: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巨,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辩。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   李云:不许我驳否?   伊云: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因愿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广岛有六十余只运船停泊,计有二万吨运,今日已有数船出口,兵粮齐备;所以不即出运儎者,以有停战之约故耳。   李云:停战期满,可请展期。   伊云:如和约已签押,限期可展;否则,不能!   李云:德、法停战,曾再展十日。   伊云:时势各别,其时法国无主,因召民选议员开议院、选总统、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日。   李云:尔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日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谐,尚须会议。   伊云:三日后如蒙允许,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签押,又须多延数日。   李云: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日。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决断。   李云: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   伊云:三天内当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日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   伊云:五天,过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战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须及早知照前敌。   李云: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   伊云: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夜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日当有覆旨,至迟五天。   伊云: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复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   伊云: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   李云:赔款还须请再减五千万,台湾不能相让!   伊云:如此,当即遣兵至台湾!   李云: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   伊云: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   李云: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   伊云: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   李云:台地瘴气甚大,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   伊云:但看我日后据台,必禁鸦片。   李云:台民吸烟,由来久矣。   伊云:鸦片未出,台湾亦有居民;日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   李云:至为佩服!   伊云: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   李云: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   李云:言之屡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于英人,难以禁止。   伊云:当先设法自禁,洋烟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与伊藤作别。握手时,再请将赔款大减;伊藤笑而摇头,云不能再减而散。   第五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两点半钟,至春帆楼与伊藤会议。   李云:陆奥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愿来此会议,佐藤医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陆奥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风。昨日我派经方至贵大臣处面谈各节,一一回告,贵大臣毫不放松,不肯稍让。   伊云:我早已说明,已让至尽头地步;主意已定,万不能改,我亦甚为可惜。   李云:现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办理。此事难办已极,还请贵大臣替我酌量,我实在无法酌量!   伊云:我处境与中堂相似。   李云:尔在贵国所论各事,无人敢驳。   伊云:亦有被驳之时。   李云:总不若我在中国被人驳斥之甚。   伊云:我处境地,总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国位高望重,无人可能摇动;本国议院权重,我做事一有错失,即可被议。   李云:去岁满朝言路屡次参我,谓我与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参甚是,今与尔议和立约,岂非交好之明证?   伊云:时势彼等不知,故参中堂;现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当日所参之非。   李云:如此凶狠条款,签押又必受骂;奈何?   伊云:任彼胡说。如此重任,彼亦担当不起,中国惟中堂一人能担此任!   李云:事后又将群起攻我。   伊云:说便宜话的人到处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论。我来议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约酌改数处,方可担此重任。请贵大臣替我细想,何处可以酌让?即如赔款、让地两端,总请少让,即可定议。   伊云:初时说明,万难少让。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尽力让到尽头;不然,必须会议四、五次方能让到如此。我将中国情形细想,即减至无可再减地步。盖议和非若市井买卖,彼此争价,不成事体。   李云:前临别时请让五千万,当时贵大臣似有欲让之意;如能让此,全约可定。   伊云:如能少让,不必再提,业已让矣!   李云:五千万不能,让二千万可乎?现有新报一纸在此,内载明贵国兵费只用八千万;此说或不足为凭,然非无因。   伊取报纸细看。   答云:此新闻所说,全是与国家作对;万不可听!   李云:不必深论,但望减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国之费,多于此数。   李云:请让少许,即可定议;当电明国家志感。   伊云:如可稍让,尽已让出。   李云:贵国所得之地甚多,财源甚广;请从宽处着想,不必专顾目前!   伊云:所有财源皆未来事,不能划入现在赔款。   李云:财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将来开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万无余款。   李云:财源不仅如此,必定兴旺。   伊云:欲开财源所费甚大。   李云:即以台湾而论,华人不善经营;有煤矿、有煤油、有金矿,如我为巡抚,必一一开办。   伊云:矿产一开,必以贱价售诸华人。   李云:华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开之地必须经营,所费不赀。   李云:所费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赔费略减若干,他日利源所补多矣。即我中国借债,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湾押借二千万金镑;后我东来,皆知日人强索台湾,此事即搁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卖则其价更巨。   伊云:中国财源甚大,借债不难。   李云:无论如何,总请再让数千万,不必如此口紧。   伊云:屡次说明,万万不能再让。   李云:又要赔钱、又要割地,双管齐下,出手太狠;使我太过不去。   伊云:此战后之约,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讲和即当彼此相让,尔办事太狠、才干太大!   伊云:此非关办事之才,战后之效不得不尔;如与中堂比才,万不能及!   李云:赔款既不肯减,地可稍减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两件皆不能稍减;履次言朋,此系尽头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并非不定约,不过请略减,如能少减,即可定约。此亦贵大臣留别之情,将来回国,我可时常记及。   伊云:所减之数,即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约本不愿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减万万。   李云:如此口紧手辣,将来必当记及!   伊云:我与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让;国人必将骂我,我可担肩。请于停战期前速即定议;不然,索款更多,此乃举国之意。   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斯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来,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内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款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轕。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巨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辨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取调不多。   李云:两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此为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是,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的,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   伊云:日后之事,乃我国政府责任。   李云:我接台湾巡抚来电:闻将让台湾,台民鼓噪,誓不肯为日民。   伊云:听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话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闻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众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国一将治权让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责。   李云:不得不声明在先。   伊云: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绿营土兵不可他往,驻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译「免息」一条英文阅过,与华文相对不错。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此节添入约款内。   伊云:我意: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以清经手事件。   伊云: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仍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我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曾支办,中国约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偿。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赀。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定,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国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来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大连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饰在旅顺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   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来。   伊云:万一不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时;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   李云:一月之内。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李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日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准批。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即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干,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   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签约应从速,批准互换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押。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东方兵事纪略(一篇)姚锡光   议款篇(第八)   议款篇(第八)   光绪甲午七月朔,中国始班宣战书。于是高升轮舶已燔,牙山屯营已溃。其始固委蛇言款,盖不得已而出于战,当道原无战备之心;识者固知兵气之不振、战局之靡终,必无以善其后。而割地偿款之机,已兆于此。   方东事之起也,倭人盛兵渡朝鲜;而我乃始请英使调停(五月初六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欧使过谈,亦不以倭派兵为是;谓已致其驻韩领事、驻倭领事设法劝解』云。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前英欧使过津,鸿面商电英劝阻日本进兵;昨英领事持欧函来告,已电其外部属驻英倭使转知,未知听劝否』云。又是日,总署电鸿章略谓:『昨英欧使来谈:「倭兵在仁必不到汉」;欧与倭署使小村密交,其言度非悬拟』云),复倚俄使劝阻(五月十七日,鸿章电总署称:『顷俄喀使过晤,鸿嘱其速电外部转电驻倭俄使,切劝与我约期同时撤兵。喀深为然;日内即电致其外部』云。十八日,又电总署略称:『俄使昨已电俄京七百余字,请饬其驻倭使力劝;如不听,则俄必从事于后』。二十一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接俄廷回电,令伊暂留津与鸿商办倭、韩交涉事;其如何商办,训条随后电寄』云。二十六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奉该国电复,即令巴参赞来告:「俄皇已电谕驻倭使转致倭廷,勒令与中国商同撤兵;俟撤兵后,再会议善后办法。如倭不遵,电报俄廷,恐须用压服之法」』云。二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派巴参赞及领事来称:驻倭俄使电谓:往晤陆奥,不肯撤兵。鸿谓「喀前称俄皇电谕勒令撤兵,现俄廷意旨若何」?巴谓:「喀本日又电请本国,俟回示再通知」。据局报,喀电俄京五百四十字,似所言不虚』云。六月初四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今午电俄京甚切实,大意谓我自始至今均照公法条约办事,无一错处;倭不但不撤兵,且又添兵围王京;务要外部定见,或办或不办,以免失信中国等语。想此电到俄,必有办法』云。初六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及领事过晤,顷接俄廷电复:倭、韩事,俄只能以友谊力劝倭撤兵,未便用兵力强勒倭人。鸿诘以五月二十二日喀遣尔等来告「俄廷要勒倭撤兵再议;如倭不听,尚有第二层辨法」,是前后语意不符。巴谓:『我等亦觉不符;恐俄廷另听旁人间阻』云。十三日,又电总署略称:『接汪使本日电:「顷驻倭俄使遣告,谓前此奉其国政府电,命劝倭将此事与华妥商;倭云华但约撤兵,别无他议,此时无可再商等语;此时在我劝既无益,须由贵政府另筹良策」』云。六月二十日,又电总署略称:「喀使遣巴参赞面言:接韦贝电,屡商大鸟调处,不允;倭兵在汉城筑炮台、守城门,作据城状,商民尽逃,使馆不安,已电请国家派兵驱逐。   喀拟亦电本国酌办,看倭人现在情势须动兵。鸿询俄水师提督现驻摩阔岁操,船几只?巴云:「有大兵船十只,调往仁川甚便」。鸿谓:「贵国如派船,我海军提督亦可派往会办」。巴云:「甚好;俟本国回电即知会」。似俄真动公愤,未必收渔人之利。好在巴驻津,尚有情理可说』云),其间复要英舰以制倭(五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英宝领事携欧使洋文函来称,该使屡电其国外部与驻英倭使商令日本撤兵,再议善后;皆未允。今闻俄廷出为排解,有诸?鸿答以「有之。但俄虽韩近邻,未能无故动陆兵。若英水师雄天下,如我前在烟台看大铁甲船,实为东海第一。应请欧转电外部,速令水师提督带十余铁船快舰径赴横滨,与驻使同赴倭外署,责其重兵压韩无礼,扰乱东方商务,与英大有关系;勒令撤兵,再议善后,谅倭必遵。而英与中、倭交情尤显,此好机会勿任俄着先鞭」。宝允详告欧;鸿并属人密告赫德怂恿。钧署见欧、赫,乞商催。如英肯出力,更可牵制俄,似为胜算』云。二十九日,总署电鸿章略谓:『连日英使来署述其外部来电,属令从中调停。又欧使已接宝电,英派兵舰赴倭之说,欧似不以为可,未电本国』云),又虞英、俄之互忌(五月二十七日,总署大臣张荫桓电鸿章略谓;『枢府喜俄压服说,曾宣诸赫德,使英欧使得闻;伊甚急,频来调处,拟先撤兵,商共保及内政,允则小村电请廷示来商,已婉却之。惟喀言太夸,抑我议不决,乞电示敝寓』云。二十八日,荫桓又电鸿章云:『欧调处,谓陆奥意,盖非专托;但伊调处,倭亦允。枢府候俄耗,遂宕之;要亦难凑拍。英、俄相忌,欧隐以先承钧嘱为说;前日求见甚切,因与邸徐便道访之,言不投机。见倭扶韩既急,喀有实心、无实力,恐膺欧诮,颇难贯串,又太滑』云。鸿章又电荫桓略谓:『德璀琳接赫德函,谓欧不甚用劲;鸿令赫德复以鄙意劝欧』云。二十九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英使调停,语似含混;倭照会汪使文,今钞到三条,与倭领事署使译述者大异。是所谓整理内政,与英待埃及相同;何能遽允!连日与俄使商论,只允会议;至勿占据韩土地一节,俄已允载入会议款内。英最忌俄,盖指俄定无足虑也。望再与欧切言之』。六月十八日,又电总署云:『喀使适来,夸俄廷电告,仍愿从旁调处。如日本肯撤兵,中、日会商,俄不干预,免人疑谤;但不愿英居间,英似愿倭踞韩以阻俄』云。是日,鸿章又电我驻俄使臣许景澄,略称:『喀过津,商令调处,漏未知会其外部;喀顷称:俄廷疑非国家意,实则与喀同答,均电署代奏,初盼议成,倭忌俄,暗属英居间,俄益忌英,并未议妥。望赴外部声明系国家意,或更出力』云),终且倚英、俄合力以言和(六月二十一日,鸿章电总署略称:「前许使探俄廷意旨,顷接许效电云:「遵电已见俄外部嘎声明,并询彼意。嘎言前劝倭退兵,未听;见英约同出调处,我意甚愿。二、三日如得其主覆信准办,即电给驻倭使训条并告喀」』云。二十二日,又电总署略称:『顷喀使遣巴参赞来,言接俄廷电,已与英商明,同出调处,仍令倭退兵再议;并商法、德、美,尚未得覆。属喀先与欧使妥商;喀询在津抑回京?鸿告以此次枢译主择客,宜赴京就商』云。二十三日,总署电鸿章云:『顷欧使来说:「已接喀电,愿与英国商令倭退兵再议」;欧并言约德、法、义三国同办,均乐从。英外部责倭末后所索更甚,与前不符。现合五国加力责之,俾从公论』云。二十四日,鸿章又电总署云:『顷俄喀使遣巴参赞来称:已与欧商明,欧在京请署议,喀在津与鸿议。欧、喀皆奉国家训条,令各商其国驻使,使告倭廷,限令退兵再议,德、法、义皆由其国家公请。又询倭兵退仁川,距汉太近,请另筹妥处。鸿谓「倭兵若退釜山,距汉五百里;我牙山兵即退平壤,距汉亦五百里,似尚公平」。巴云:「极好。请电署照此答欧;我即请喀电驻倭使,彼此勿再游移」。鸿谓:「倭不遵,奈何」?巴云:「英、俄已定见,必有办法;乞于见欧时论及」』云。六月二十四日,我牙山兵已败于成欢;而二十三日,我租英轮「高升」渡北塘兵,已为倭击沈于海。乃鸿章于是两日方倚英、俄使臣令倭退兵,且议中、倭退兵之地;从容坐谈于天津,真愦愦也);而于专主英,俄以外更告法(六月初三日,我驻法使臣龚昭瑗电鸿章略称:『法外部喀大臣晤我参赞庆常云:法颇愿调停;不知中国愿否?常云:「足征睦谊」。喀谓:但须两处立言其轻重,即往请总统酌定,准明午而告;又谓中国应确有备战之势』云。是日,鸿章电昭瑗略谓:『法外部拟如何调停法,愿闻其详。各口现均备战守』云。初四日,鸿章又电昭瑗略谓:『各大国催倭撤兵,再与华议善后;此是正办。我派兵二十营,备而不发。法议如何?仍电示』云。是日,鸿章电总署略称:『顷接龚使电谓:「法喀外部晤庆常,谓已请总统示,即劝倭与中和商。英、俄先出调停者,缘商务、界务有关,皆议院善与闻;法出于睦谊,一面探商英、俄,再作办法,请勿宣」』云。初七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歌电:「法外部喀云:如英、俄强劝,倭亦不听;现英、俄相忌,倘法言过激,恐不利中。英、俄有关韩商、界,望和结,语甚激;法若出公议,当随英、俄后,约初七日面晤」』云。六月初十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于初九日晤法外部喀,据云已电其国驻中、倭两使探报;如倭固执,即商英、俄严催速了。其初八日又晤喀,云又电催驻京日使矣。其又晤驻法英使,谓英欲约法合催了结;昨倭在英购一快大轮船,留船主、水手,已开赴日』云。十七日,又电总署略称:『龚使十六日电云:「法喀外部嘱庆常密告,谓倭改韩政条款中,不允劝,难了。其驻倭法使,电谓倭糜兵费,议绅多违言,以擅开衅攻之,不肯退兵,必俟得利云。如此,中欲保上邦权,非中朝谕令韩王整内政,兴利除弊,胪列失政各条,戒其改革,杜倭口,坚各国助华心,倭无借口,各国催退更得劲。请密电总署、中堂,以表睦谊、明真心」』云)、告德(六月初八日,鸿章电我驻德使臣许景澄略谓:『俄喀使过津,电请俄廷令其驻倭使力劝撤兵再商,英、法亦出调处。德在东方商务有关,似未便坐视。望商德外部,电其驻倭、韩各使,力劝倭撤兵,再与华商办善后;否则,将开衅,恐扰大局』云。十四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接我许使十一日电云:「德外部已允电驻倭德使偕同调处」』云)、告美(六月初十日,鸿章电总署略称:『前美国代办询鸿,应否电其国外部?鸿允「行」。顷接我杨使初八日电谓:「晤美外部,据云已接驻华代办电,中堂请美约同各国劝倭撤兵;伊于未接电前,已饬其驻倭使告倭政府,劝早退兵,勿干韩政」』云。是日,鸿章又电我驻美使臣杨儒云:『英、俄力劝倭照约撤兵再商,未允;望告谢外部,仍电催其驻倭使会各国力劝,共保和局。否则,势将决裂』云。十三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顷接杨使十二日电,伊已晤美谢外部,据称中堂欲美排解,甚慰本怀;当电其驻倭使力劝共保和局。但美不愿会同英、俄各国,恐各国别怀意见,于事无益』云),以求息肩,转以兵备为大忌。而倭使之驻朝者亦时示我以可和之情,摇我耳目(四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袁道世凯屡电韩兵败于贼。电译员郑永邦以其使令来询匪情;并谓匪久扰,大损商务,韩人必不能了;愈久愈难办,贵政府何不速代韩戡之』云。五月初一日,又电总署略称:『袁道三十日电,顷倭署朝使杉村来晤谈,意亦盼华速代戡;并询华允否』云。初十日,鸿章电我驻朝道员袁世凯云:『汝既与驻朝倭使大鸟约定:已到汉之倭兵暂驻,即饬续来者毋登岸,原船回倭;未发者即电阻。华自应不加派兵来汉,即叶、聂前敌亦不添兵』云。是日,鸿章电总署略称:『袁道昨电称:「大鸟来谒,谈论甚久。坚谓其兵实以护馆来,并相机帮韩御匪;凯婉与商订:今到仁川之八百兵,来汉暂驻即撤;现在汉之水师兵,候八百到齐即回船;续来者毋登岸,原船回倭;未发者即电阻。华亦不加派兵来汉。大鸟又称:我国视韩匪太重,骤遣大兵;我年逾六旬,讵愿生事。我兵除八百外,尽阻之;尔亦电止华加兵。我二人在此,必可推诚商办」』云。十五日,鸿章电世凯略谓:『大鸟约屡变,我汪使电谓:「倭意在留兵胁议善后;告以贼已渐平,则谓大鸟并无电至。我欲撤兵,彼狡愈谋逞」等语,汝务力阻大鸟勿调新到兵赴汉为要』云。是日,世凯电鸿章略称:『倭至仁兵已四千余,势甚凶悍;各国员亦无可如何。再华嘱无多派兵,而竟派五千;嘱不入内地,而反请会剿。凯迭与商,均反复,极可恨;恐非口舌所能争』云。六月初二日,总署电鸿章略谓:『倭署使小村来署谓:「甚愿两国相商,不欲他国干预,以免日后牵制」。顷英欧使来言:英外部已电其驻倭公使,商允倭外部与我和商;一开议,先商撤兵。闻小村已接其外部电,予以商议之权;日内必能开谈』云。初十日,鸿章电我驻倭使臣汪凤藻,略谓:『总署见与小村议商;据称候政府核覆。英、俄、法、美、德已各电其驻倭使力劝撤兵,如何』云。按倭署使小村于十二日奉其外部电,已告绝于我总署。六月十三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本日唐绍仪来电:「俄使韦贝来,适袁道出汗后稍爽,招晤卧室。彼云方见大鸟,据称整顿韩内治,前经商华会同办理;华未允,我国始独力为之。我告以日本兵来此过多,韩民骚动;且强催改革,恐无济。倘谓初次商华,华未允;宜再饬驻华倭使赴津商李中堂,或可挽回。大鸟以为然,拟电小村赴津」』云。十四日,总署电鸿章略谓:『倭使小村如果赴津,似尚有转圜之意;但彼所谓,无论如何断不可轻允,仍电本署请旨办理』云。是日亥刻,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本日未刻唐绍仪电:「顷往晤韦贝,据称大鸟已电倭廷派小村赴津,未知允否?华应先许会议,再商撤兵;如先商撤再议,必不成。如华坚约小村往商,料妥等语。观韦贝意颇松,且以华先商撤为非。视此,倭未必令小村来津;若来,先商大略即撤兵,如何』云。十八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昨唐绍仪晤大鸟,谓「我政府再三请华议韩事,华未允;今袁总理赴津,当有裨。我与袁皆在汉,如韩事应由我二人会商,但恨我政府不与我权」。仪答:「贵政府初商汪使,未详一二,似难突允相助;倘欲商我国,何不直语」?鸟笑谓:「初不明我政府意,惟多时未接小村电,念甚」等语。鸟言多诈难靠』云。时已调世凯回华,以唐绍仪代理朝鲜商务总办)。我乃一误再误,游移前却,入其彀中而不之觉也。我方以口舌、文告,日劳精疲神于英、俄、德、法、美五国之交垂五十日,迄无要领;倭人正乐蹈是隙以渡兵朝鲜,争我先着。虽以牙山之求援、世凯之告急(五月十六日,世凯电鸿章略称:『迭力阻鸟,毋令新兵来汉;伊已允。然前言屡食,后言何可信!况倭廷意在胁韩,鸟不自能主,难与舌争。似应失调南、北水师速来严备;续备陆军』云。六月初三日,世凯又电鸿章略称:『倭兵万人分守汉城四路各要害,倭日由水陆运弹丸雷械甚多。   不但无撤兵意,且志甚奢。其蓄谋已久,倘英、俄以力勒令,或可听;如只调处,恐无益,徒误我军机。倭虽允不开衅,然狡;以大兵来,讵肯空返?欲寻衅,何患无衅。叶军居牙难接济,应迅派兵、商船全载往鸭绿或平壤,以待大举。若不行,恐衅端一成,即无归路』云。是日亥刻,世凯又电鸿章云:『倭昨又催韩派员议改革,限今午后;韩难终持。今又添兵五千五百至仁川,决无和意。凯在此无办法,徒困辱;拟赴津详细面禀。倘蒙允,以唐守暂代之』),而鸿章答之,辄曰:『坚贞勿怯也』;曰:『静守勿动也』;曰:『已付各国公论』;曰:『英、法现已出场也』。虽奉严旨备战(六月十二日总署电鸿章略谓:『顷接倭使小村照会:「中国仍举撤兵之言而不依更正内政之意,是无意息事;嗣后即有不测之变,政府不任其责」等语,词意甚为决绝。本日已有廷寄,命决进兵之策。战事宜慎,必须谋出万全;希将如何分别先后次第布置之处,先行电复』云。十四日,总署又电鸿章略谓:『奉旨:「见在倭、韩情事已将决裂,如势不可挽,朝廷一意主战。李鸿章身膺重寄、熟谙兵事,断不可意存畏葸;着懔遵前旨,将布置进兵一切事宜,迅筹覆奏。若顾虑不前、徒事延宕,驯致贻误事机,定惟该大臣是问!钦此」。遵即电知』云),而固持和局,直于言款之外无措置。各国固知我以言款始、必以求款终,而知我兵之不足战也。倭人遂薄我于成欢(即我牙山兵)、乘我于丰岛(即「高升」轮船之沈),我始仓卒以出于战。兵事既交,瑕衅百出。于是一败于平壤、再败于九连城,而凤凰、岫岩、金州诸城邑相继沦没,辽、渖大惊,大连湾且堕,而议款复起(十月初十日,鸿章电我驻英、法使臣龚昭瑗略谓:『法使允出头力劝倭议和,已电其外部候复』云。十一日,鸿章电总署略谓:『接龚使初十日电,言:署电请英、俄、德、法、美、义议和,允韩自主、偿兵费,令瑗赴英、法、义外部婉言;当晤英外部金,谓「前倭不允此议,见未便与倭再言;应先电商俄、再电商各国」;昨晤法外部喀,谓「即电商各国」。又喀密嘱庆常:「和议未成,战守事尽力支持则更易了」。瑗即回英』云。十三日,鸿章又电照瑗略谓:『大连湾失似确,旅危急;倭水陆并进,救兵难渡,玙已回兵船、在威和议,须切劝英、法出力』云。十五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伦敦电:「中国请各国议和,俄、法已经允许;惟德国谓见时和议,无济于事,不肯允许」』云。十九日,鸿章又电总署略称:『伦敦电:日本不允各国议和,其意俟旅顺占踞后再举议;见英国愿居间调停」』云)。   十月中旬,总署大臣侍郎张荫桓至天津,驻鸿章行署议款事;语秘,外不得闻。二十二日,遣津海关税务司英员德璀璘东渡言款(十月十六日,鸿章上恭亲王书称:『十三日钦奉寄谕,仅于十四日电奏,覆陈大略。樵野侍郎、月汀观察来津,奉到赐棫,祗聆一是。鸿章筹办倭事将及半年,毫无寸效。当此咎愆山积之余,本不敢再参末议;惟既仰蒙垂问,但有所见,何敢稍存引避。窃意此时事机十分紧迫,诚如圣谕,须亟筹救急之方。六、七月间,曾闻倭人之意,非不愿款,但欲中国自与商办,而不愿西人干预;目下彼方志得气盈,若遽由我特派大员往商,转虑为彼轻视。鸿章与樵野等再三斟酌,惟有拣择洋员之忠实可信者前往,既易得彼中情伪,又无形迹之疑。查有津关税务司德璀璘忠于为我,六年俄事、十年法事,彼皆暗中襄助;十一年伊藤来京,从旁赞导,颇为得力。若令其前往,相机转圜;否则,暂令停战,以待徐商,亦解目前之急。如以为可,由钧处迅速请旨派往,以重事权。未尽之言,均由樵野面陈』云)。璀璘遂赍鸿章致日相伊藤博文公文一、私函一,乘「礼和」商船(「礼和」即我招商局□□轮船)往日本。三十日,抵神户;日本兵库县知事周布公平诘之,为电达内阁。内阁谓:『鸿章牍,非国书也;德璀璘西人,非中国大员他。苟非中国着望大员,且钦派来东,不与议也』。斥璀璘归。十一月初一日,璀璘乃起椗回华;于是鸿章复有派员会议之请(十一月十一日,鸿章上书恭亲王略称:『张侍郎来津恭传懿旨,仰荷皇太后矜全,优加策励,感激涕零。顷税司德璀璘自倭回津,鸿章与张侍郎面加询问;据称从旁探询,倭欲甚奢。略如赫德所云:惟既经美使居间请两国派员会议,此系欧洲通行之例;西例,会议即可停战。若事有转圜,两害相形取其轻,亦万不得已之所为。仍赖圣明主持于上,臣下方有所禀承。不尽之言,已属张侍郎代陈』云)。   德璀璘之未东渡也,美国任为我国居间;日本方昵于美,美总统(即民主,所谓「伯理玺天德」也)遂命某驻我、驻倭公使为中、倭介绍。时我旅顺既堕、璀璘复归,而柝木城、海城且陷,诸将久无功,议款益急;而倭人须割地并偿四万万元诸说,沸腾中外;朝廷遂决计派大臣东渡议款。倭人复要及国书款式并派全权使臣诸事,皆许之;均自美国公使道达,且聘其前任外部大臣福士达助订和约。遂命侍郎张荫桓、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使日本会议。十二月十二日,荫桓等自山海关乘招商轮船赴上海(时天津口已封冻,绕道山海关),折而东渡。乙未正月初四日抵长崎,美员福世德已先至。初六日,荫桓、友濂抵广岛,登岸分驻春和园及洗心亭(时从行者为内阁侍读瑞良、郎中顾肇新、钱绍桢、道员伍廷芳、梁诫、黄承乙、知府沈铎、张桐华、知州罗庚龄、知县卢永铭、张佐兴、招汝济、布理问徐超、盐大使赵世廉、县丕徐铭、训导沈功章、学生三名、差弁四名、跟役二十四名),遂呈国书。日本亦令其内阁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卿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会荫桓等议约。初七日午刻,互校敕书于广岛县厅(我敕书全文:『皇帝特命户部侍郎张荫桓、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出使日本议和大臣。即着前赴日本,与日本所派议和全权大臣妥商一切事件,电达总理衙门转奏裁决。所有随往人员,均归节制。此去务宜保全国体、辑睦邦交,竭力尽心速成和局,无负朕之委任!钦此』。其倭敕书全文:『朕帝国为维持东洋全局和平,回复大清国重结和好,兹以最信任之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皆材能明敏,爰命为全权办理大臣,与大清国全权委员会同协议,便宜行事,缔结媾和预定条约,并予以记名调印全权。其所议定各条项,候朕亲加检阅;果真妥善,后即批准』云);其外务卿陆奥宗光以复函手致我使臣,询我敕书曾否载明使臣便宜行事,能否专主,毋须电请栽决(原函谓:『本大臣等奉我国天皇陛下敕书载明:一切条规,准令便宜行事,毋须奏请栽决;是本大臣实有全权也。至贵大臣所执敕书,虽经捧读,其中文义未及深察,将来恐多误会;究竟敕书中曾否载明「便宜行事全权」字样,贵大臣等能否遇事自专,毋领电请栽决?特先函问』云)?明日,荫桓、友濂以实有全权答之(书略谓:『本大臣于会议处接贵大臣陆奥氏亲交手函,询问全权。本大臣等所奉敕书,已于会议时互易恭阅,是明授以商议条款便宜画诺之权。和议一成,即可电请大皇帝俞允,约期签字,带归敝国,恭呈御览,再相调换』云)。日本终谓我使臣全权不足,非列国议款通例也。是日,复会议于广岛县厅;日人拒甚坚,遂以书告绝荫桓、友濂(正月初八日,伊藤原书略称:『清国常以孤立不羁、猜疑刻薄为政,故于敦睦邻邦之道,公明、信实二者盖阙如也。由此而观,足征当日清廷意中并无诚实修睦之心。我政府有鉴于兹,故于清国欲来议和时曾声明「所来使臣若无定议全权及一切便宜行事者,断不开议,免劳往返;故有清国所派钦差不可不加以定议和局、签名捺印之权」一款。而清国已允恪遵此款,乃两阁下委任之权,殊不完全;足见清廷之意,尚未切于求和。两阁下携带之委任谕旨,与阁下等所应陈、应争之条款,亦不明载,又不与以「立草约签名捺印」之权;清国皇帝陛下于事后批准,亦未提及一语。然则所委阁下等之权职,不过探听本大臣与陆奥大臣陈述之言,归报贵国政府而已。今易干戈为玉帛,乃至重至大之事;若徒空谈、止成虚约之议,本大臣再不敢闻命。清国果切实求和,其使臣必须委以实在全权;且须择素有硕望之大员当斯重任,与所订立之约章确能保其实践无诈;则我帝国自可允其议和,再不坚却矣』)。是役,日人接待我使臣甚傲,且绝其通华密电。及拒会议,荫桓等尚以实有「全权」固争,且谓文凭中有未备处,可电奏改正。倭弥不允;乃拒送荫桓等长崎(?),始罢议旋沪。   倭之绝荫桓合议也,曾照会驻我、倭美使,谓『中国诚派有位望大员畀以全权,仍可随时开议』;意盖专指鸿章。固策割膏腴、偿巨款,非鸿章不足肩此任也。方荫桓在倭,倭内阁伊藤博文曾私于参赞伍廷芳,有『中堂大可主持和议,贵国何不遣之』之语(伊藤私谓廷芳曰:『贵国果欲求好乎?抑使诸公来侦虚实乎』?廷芳曰:『我朝实心求好;若贵国虚实,早已知之,何用侦探』!伊藤曰:『何以不遣重臣来?因为本大臣愿与贵道为朋友闲谈:请问恭邸何以不可来敝国』?廷芳曰:『亲王位重,向不出都门;安能渡海来』!伊藤曰:『然则中堂大可主持和议,贵国何不遣之』?廷芳曰:『本道今愿与贵大臣作朋友之闲谈:试问中堂如果衔命而来,贵大臣乐与订议否』?伊藤曰:『中堂如果来,敝国自乐与晋接;惟必须合例之敕书耳』。廷芳曰:『然则中堂亦须来广岛乎』?伊藤曰:『中堂年迈,似未便远适异国;以愚见论,其旅顺口乎?此敝国与贵国适中之地,特未知我廷议何如耳』)。荫桓归及沪,遂以电告总署。会威海卫、刘公岛相继陷,海军尽覆,款局益急。十九日,以云贵总督王文韶调署直督、北洋大臣,命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商订和约(军机大臣密寄鸿章全文:『正月十九日奉上谕:「前派张荫桓、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日本会议条款,讵日本意存延宕,藉敕书有请旨之语,谓非十足分际,不与开议,送回长崎。迨令田贝再电询问,乃又答云:无论何时可以开商和议,总须中国政府派从前能办大事、威望甚尊、声名素着之员,给与十足责任,约可开办等语。现在倭焰鸱张,畿疆危逼。只此权宜一策,或可解纷纾急;亟谋两害从轻。李鸿章勋绩久着,熟悉中外交涉,为外洋各国所共倾服。今日本来文,隐有所指;朝廷深维至计,此时全权之任,实更无出该大臣右者。李鸿章着赏还翎顶,开复革留处分,并赏还黄马褂,作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商订和约。直隶总督、北洋大臣,着王文韶署理。李鸿章着星速来京请训,切毋刻迟;一切筹办事宜,均于召对时详细面陈。该大臣当念时势阽危,既受逾格之恩,宜尽匪躬之义;谅不至别存顾虑,稍涉迟回也!起程日期,着即行电闻,以纾廑注。将此由六百里谕令知之。钦此」。遵旨寄信前来』云);鸿章遂入都。其奉使敕文,先由美使田贝电倭议定,并言割地、赔款大略。二月初六日,鸿章复以割地请命,朝廷坚许之(鸿章奏略言:『连日据美使田贝函称:「日本来电:中国另派大臣议和,除先允偿兵费并朝鲜由其自主外,若无商让土地及办理条约画押之全权,即无庸前往」等语;其注意尤在割地。见事机已迫,非此不能开议。当经总理衙门函复美使田贝,以日本电内欲商各节,均有此全权责任;尚未接准覆电。顷军机大臣恭亲王等传奉皇上面谕,予臣以商让土地之权;闻命之余,曷胜悚惧。窃以戎狄窥边,古所恒有:唐弃河湟之地,而无损于宪武之中兴;宋有辽、夏之侵,而不失为仁宗之全盛。征以西国近事,普、法之战迭为胜负,即有割让疆场一事,一彼一此。此次日本乘屡胜之势,阅其致美使田贝两电,于兵费及朝鲜自主两节均认为已得之利,而龂龂争执尤在「让地」一节。此行事机之迫、关系之重、转圜之难,均在朝廷洞鉴之中;臣自应竭力以图之。倘彼要挟过甚,固不能曲为迁就,以贻后日之忧;亦不敢稍有游移,以速目前之祸。臣俟日本覆电定在何处会议,即行出都取道天津,乘轮东渡;再求面聆训诲,俾有遵循』云);而枢府王大臣亦公请懿旨促鸿章行(公奏略言:『敌情叵测,时局阽危。皇上特遣重臣再申和议,而日本屡次延宕,李鸿章尚未成行。臣等伏思倭奴乘胜骄恣,其奢望不可亿计。现在勉就和局,所最注意惟在「让地」一节;若驳斥不允,则都城之危节在指顾。以今日情势而论,宗社为重、边徼为轻;利害相悬,无烦数计。臣等前日恳请召见,本拟详细面陈;旋奉传说:命臣等恭请谕旨遵办。   皇上深维至计,洞烛时宜;今臣等谕知李鸿章,予以商让土地之权,令其斟酌重轻,与倭磋磨定议。昨据美使田贝送到日本覆电,定于长门会议。李鸿章自应迅速起程,免致另生枝节』云。时美员福世德亦至沪,旋赴天津。初九日,鸿章遂出都。十九日,鸿章挈其子经方并美员福世德、参赞罗丰禄等(参议李经方、参赞道员罗丰禄、马建忠、伍廷芳、医官林联辉、翻译卢永铭、罗庚龄、学生六人、供事一名、差弁九人、跟役厨丁三十八名)自天津乘「礼裕」、「公义」轮船(即招商局□□商轮)东渡。二十三日,抵马关(即长门)。倭人仍以其内阁伊藤博文、外务卿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俱集马关,以春帆楼为会议所(倭馆鸿章于□□寺)。二十四日,鸿章赴议,互戡敕书,遂将拟请停战英文节略付伊藤博文(此第一次会议)。二十五日,复会议。博文面交覆文,要以大沽、天津、山海关为质,驻倭兵,乃停战。反复诘难,博文执愈坚。鸿章谓『我为直隶总督,三处皆我辖境,此关我颜面;如东兵不即往攻直隶境土,则不必停战,专议和款』。经方亦请限期议和,不停战,惟要定东兵不往攻三处(此为北洋停战权舆);博文仍难之。鸿章以请暂缓停战,先议和款;博文乃期以三日复文(此第二次会议)。鸿章以停战要质甚坚,不可议;乃决计先议和款。二十八日,复会议。鸿章自以覆文(华、英文各一分)付傅文,博文许以议和条款明日交阅(此第三次会议)。是日鸿章自会议所归,途次中倭刺客(小山丰太郎)枪弹伤颧,创甚;日本国主遣医慰治。警问播欧、亚,议甚沸,倭亦惧。三月初三日,倭听停战不索质,限期议和款(初三日,陆奥宗光来函云:『大日本大皇帝因二十八日之忧,抱歉殊深!特谕本大臣等即允停战,无庸苛求,惟须订明日期界域;此系本国前未允行者。贵大臣得便,随时可详订应办各节,以便早立停战条款』)。初五日,订停战约:惟奉天、直隶、山东暂止战(南洋各省不在内),以二十五日为限。凡订约六款:   第一款: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各军,均确照以下停战条款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停战期间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两国前敌军队,停战期内并不添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分派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公例随时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后,限二十一日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   第六款:此停战条约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停战约亦即中止。   初七日,博文、宗光递鸿章缔和条约凡十款(一、中国认明朝鲜确为独立自主之国。二、将奉天省内南部地方并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均割与日本;其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俱永远割让。三、割让后两国派员画界,限一年后竣事。四、中国赔偿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分五期以三年为度交清。凡未经交付之款,俱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五、中国所割之地,其地方人民准变卖田产,迁退界外;逾限不迁者,即为日本人民。六、中国直隶顺天府、湖北荆州府沙市、湖南湘潭县、四川重庆府、广西梧州府、江苏苏州府、浙江杭州府俱开为通商口岸,日本皆得派领事官前往驻扎,日本臣民得往来侨寓。上所开各口,其水路可通者,日本轮船皆得驶入搭客运货。其日本入中国各口之子口税,每值百抽二;此外公私有捐,一既豁除。并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购土货一经声明保为出口,除不纳子口税外,公私捐亦一概豁除。又日本船所载中国土货运中国通商口岸一经纳口岸通商税钞,除勿庸纳进出口税外,其公私各捐亦一律豁除。且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中国土货或将进口商货运入内地欲暂行存栈,除不纳税钞、征派一切诸费外,得暂借栈房存货;中国官员,不得干预。而日本臣民在中国输纳税钞及规费,得以日本银元照官价输纳。又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交新订进口税;其所制造一切货物,即照运入中国商货税则,并沾及寄存栈房之益,一体办理。至享豁除优例,亦莫不从同。其中国黄浦江口吴淞沙滩,中国务速疏浚;虽落潮时,亦须深及二十幅。七、日本军队现住中国境内者,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下款所订办理。八、日本军队须暂行占守奉天府、威海卫。俟收中国第一、二次赔款之后,撤回奉天军队;至赔款交完之后,撤回威海卫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日本仍不撤队。而日本军队占守之费,应由中国支办。九、互释俘虏;并中国臣民凡关涉此次交仗获罪者,概予宽贷,中国有司不得逮系。其由日本所还俘虏,中国亦不加虐待。十、本约批准交换日起,按兵息战);限四日议覆。是日,鸿章两次电告总署,略言『日本已将条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均割隶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所欲过奢,恐难成议;请密告英、俄、法三国公使。其第六款商约节目甚繁:若添开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所,皆各国素所愿望不得者;且要减子口半税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俱夺我利权。请迅核允驳!或密商赫德,惟令勿告各国公使』。总署奏之。十一日,鸿章先覆博文、宗光说略,分四大端:一言朝鲜自主,应改日本所拟约文;二言奉天南境难割弃(台湾未言及);三言赔款三万万非中国力所及;四言通商权利减子口半税、免内地厘洋、货入内地屯栈、机器进口造土货并所造土货入内地免税课诸事,颇碍中国国计民生;俱请更议。越日,伊藤博文覆函,谓『中国自家为难之处,非彼国所与闻』;而要鸿章以按所交和约底稿逐条陈明允驳或更改之处,勿延缓。十五日,鸿章乃按和约稿条覆,略如说略意;而允割奉天之安东、宽甸、凤凰城、岫岩四厅州及澎湖列岛诸地,赔库平银一万万两,通商条例一如中西各国成约。时鸿章创已愈,十六日复会议于春帆楼。博文面致尽头约稿,谓其此次节略,中国但允、不允两言而决,无多费时日。仍约十款;视其初送约稿,大端于割地内减去宽甸县地;而赔款减至库平银二万万两,分六期以七年归偿,未偿以先,给息五厘;质地,减奉天省城;而要减子口税及内地厘税与浚长江口拦沙,亦均删去。是日,反复(此第四次会议)互辩;越日,复函辩;传文执甚坚,且限四日答复。二十一日,复会议;仍互辩。博文乃于商约内日本人入内地租栈减去「华官不得干预」一语,并删以「日本银元报关」一事;而日本人在华制造货物,限以通商口岸;并言兵费三年偿清,停息;辽河口界线以河心为界及换约后台湾两月交割诸事,遂定议(此第五次会议)。鸿章之议约也,博文历私于经方(十四日事)及参赞伍廷芳(十九日事)。略言彼国武员欲分道攻北京,和议须速成;又言彼广岛兵船三十艘赴大连湾,其小松亲王等明日(指二十日)督队继进,若再商改约款,和议即决裂;且致书鸿章(十九日),言其国索款为尽头一着,惟间中国、允不允二字,以示恫吓。鸿章屡电总署,总署不能坚持,许之(二十日总署电鸿章略谓:『奉旨:「李鸿章十九日三电均悉。十八日所谕各节,原冀争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无可商改,即遵前旨与定约。钦此」』。二十一日,总署又电鸿章:『遵旨办理,免延误』云。鸿章抵倭后,与倭署互电甚多,不备录)。二十三日,遂互签约稿;展停战期二十一日(以四月十四日为限),约于烟台互换。   约文全稿: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乏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巳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兴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秘。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说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日本军队见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自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印)。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鸿章乃旋天津,称病不入都(鸿章驻津者凡□□日。及□月□□日始入京);而遣美员福世德、参赞伍廷芳赍和约一(全文见前)、专条一(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校对无讹。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第三、彼此约明:将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之时,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盖印,以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附约一(第一款: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日起,每一周年届期,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第二款: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第三款: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其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日本国军队在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附约所定条款,与加载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照信守。衔名押印同正约)、停战条款一(大略同前)、停战展期专条一(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均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印照确实。衔名押印同正约)入都。方荫桓既归、鸿章未发、朝命三品以上大员议和战;迨割地议起,朝野忧愤,台湾臣民争尤力。未几,鸿章成约归,割地、赔款、商利均从倭意;方称疾翱翔天津;于是京朝官之封章、疆臣之电奏凡百十上,会试公交车在都者亦腾章力阻。朝意颇为动,令鸿章改议;鸿章不从(三月二十八日,鸿章电总署略称:『来电敬悉。台多乱民,傥官为唆怂,徒滋口舌,贻累国家。俄、法、德各向日本理论,不允新约;想该驻使第已告知。何日覆信,乞察示!倭催批准互换,或虑及此。倭甚倔强,非三国动兵,恐不肯听;若互换愆期,则责言及我,兵争又至,望慎筹之』云。二十九日,又电总署云:『赔款一事,鸿实已舌敝唇焦,磨到尽头处;伊藤两次函催,系「哀的美敦书」,谓『无可商、无可改』。鸿未敢擅允,迭经请旨定夺;旋奉十九、二十日两次电旨,饬即与之订约。若尔时早令分十五年归还,展宽年限、免入息银;亦必与伊等面议。如不允,即决裂西归,亦不辱命。今既遵旨定约,复令原使臣改议电商,彼必不允;和约既成,不可悔。应请简派重臣,候换约时与商,或有济。鸿病莫能兴,断难往烟台;且不可以一口说两样话,徒为外人訾笑。请代奏』云),而军机大臣孙毓汶、徐用仪实主之。时中日和局,美国居介绍,英人依违其间,实阴袒倭;而俄、法、德三国恶倭人之攘我土地,法惎其索台湾,俄怒其据辽东,而俄阻尤力。四月朔,三国驻俄公使公阻其据辽东,迭以公文致日本外务府;而俄舰队东来甚伙,分泊日本长崎及我辽海。日本畏之,初十日许以辽东归我。三国公使遂照会我总署:『辽东地不毕归,毋批准换约』。会我中外诸臣亦连章阻款议,朝廷意犹豫。乃鸿章遣伍廷芳迎驻津倭领事于大沽,密令其速电东京促我换约;而毓汶等亦以属驻我新倭使林董于京师,于是求御宝换约益急。上乃命王文韶、刘坤一议决和战;文韶等奏颇依违,且告海啸成灾(文韶奏略称:『钦奉初一日电旨,以和,战两事饬臣与刘坤一各抒所见,据实直陈等因,钦此。臣惟旨意,以不和即战。计及沈阳、京师两地重大所关,务筹万全。臣在津言津,如提督聂士成、总兵吴宏洛、章高元、陈凤楼等军声气联络,必可一战;其榆关以迄辽、渖各路军营是否可靠,臣实不敢臆断。见在军事可胜、不可败,势成孤注,与未经议约以前不同。事关全局安危,应请饬下军机大臣、督办军务处、总理衙门通盘筹议,请旨定夺。臣与刘坤一昨至唐山晤商一切,意见大略相同;合并声明。再,初四日大风雨,天津南北路线俱断;谨另折由驿六百里驰陈』云),和议遂决。乃以道员伍廷芳、联芳为换约使,赴烟台。十四日,倭换约使伊东美久治乘其兵舰「八重山」抵烟;语及更易割辽条约,谓未奉其国命,马关约不可改;持不下。时俄舰泊烟台港内者凡十舰,皆整衣理械、卸舱面碍战诸物,若即开战状;美久治大恐,鸿章等亦惶惧。旋得倭电从归辽议,夜午竟换约。是役也,倭人已允展换约期七日;而鸿章转促之。盖我使臣王之春(赴俄祭吊并贺新君即位专使)自俄归,道出法京巴黎,法方自憾其阻台湾之割而不得也,之春乘机说之,以台湾质诸法;法已许价□万万佛郎,其土地财货归法,而海关仍归我,凡质□□年任我赎还(是议我南洋实主之)。议垂成,法人谓其猝不及接收,已自电其驻倭公使,为我请诸倭展议约限七日,倭人亦允之。而我驻使龚照瑗侦知之,惎之春之独有其功也,遂急电鸿章;鸿章怙其弃台湾之成议也,遽报毓汶、且急电伊藤博文,故烟台换约亟以夜成,法议遂解。闻者惜之。   款局既定,给美员福世德薪劳十五万员。二十五日,派鸿章之子经方为割台湾使,辅以福世德;倭亦以其酋桦山资纪为台湾总督,经方乃即倭舶中交割。   于时倭队尚据辽东,俄、法、德三国诘之;倭乃索我赎费库平银一万万两,徐减及五千万两。八月下旬,三国公断以三千万两赎辽东,倭人听之;而要以赎价毕偿后三月兵乃撤。朝廷乃复派鸿章与倭使林董议还辽约,林董要我四款(一、中偿日银三千万两。二、俄、法、德永不得占东三省;华亦不割让。三、许日在大连湾任便通商。四、大东沟及大孤山俱开商埠);不果议。九月四日,三国复责倭速撤辽东兵,还辽议乃定。二十二日,互换还辽约于京师;凡七款: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国某官、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国某官,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日本国自愿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和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原划疆界地图,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均永远交还中国,以后与日本无涉。因此将原约第三款并重订之各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中国为报酬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允给银三千万两;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中国允将第二款所开之酬款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订立本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日本军队从该交还地方一律撤回。又,自本约署自盖印之日起,该交还各地方内所有衙署、公所、工厂、船坞及一切属公对象,日本文政军队不得毁坏、搬迁,并俟某处城镇军队撤回时,由日本全权公使按约知照中国政府转饬中国收地印委各员验收。   第四款: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五款:中国傥不将本约第二款所开之酬款迨于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其仍占踞交还地方之日本国军队需费全数,均归中国政府算给。倘款巳照付,日本军队尚未如期一律撤回,应由日本代认三个月五厘息银。   第六款: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分,校对无讹,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释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七款:俟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大日本国大皇帝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订于北京。   遂先输赎辽费银三千万两。十月,倭乃撤兵,奉南七州县诸城邑始归我,为款局之终(商约及行船章程订于明年六月、租界约订于明年九月;兹不备录)。   是役款议成,割膏腴(台湾全省并澎湖列岛)、偿巨款(其赔费银二万三千万两,其我国自用兵费及赔款息银不在内);商利之失,尤为无穷漏卮。而辽东之归,俄、法、德三国方责报于我。于是俄西伯里利亚铁路经我黑龙江而达海参威,法南安铁道逾我镇南关而达广西之龙州,德因展租界于我通商各埠;而我云南边地以让界于法遂让界于英,且开广东西江通商埠,直达广西之梧州。膏血竭于内、边防堕于外,岌岌不可终日。说者谓中国泰否通塞之机,或决于是云。